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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
法官的勤勉(2009-12-07 11:09)

法官的勤勉 

 刘振厚 [法官]2009-12-05   

    从字面意义来看,勤勉基本与勤劳、勤奋同义,如同我们常说的塌实肯干,积极有效的完成工作任务。从工作要求的角度,从事任何一种职业,都应当是勤勉的,不会如同对于公正这类要求,只有对法官职业才有其特殊意义。但同样的要求,之于不同的职业,产生的社会效果、后果,一定是不同的。之于法官的勤勉,我们依然首先从法官职业要求勤勉的有关规定谈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二部分,提高司法效率,共五条均是这方面的规定。第十八条:法官应当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不得因个人的事务、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为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 第十九条: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地立案、审理、判决。其他几条仍然是就期限这一关键点作出的更详尽的规定。由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法官的勤勉,着眼

流浪猫的新生子女(2009-09-20 11:54)
流浪猫的新生子女们在天气渐冷的情况下,只能龟缩在墙角的垃圾上,被冻得发抖。
我们小区的流浪猫(2009-09-20 11:38)
这就是我们小区流浪猫的尊容。它翘首企盼人们的关爱,希望得到食物、希望找到冬季的住处。
2009年08月26日(2009-08-26 09:54)

           两个农民工的遭遇

    刘某与白某甥舅两个于2006年从陕北定边农村来银川打工,经多方联系,分包了麦某承包的建筑工程的部分劳务。双方签订了《单项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刘、白二人承包麦金柱在兴庆区北塔安置区C14、C15号住宅楼室内油漆工程(含顶棚、墙面、内门、楼梯、脚线)。承包单价为16元/㎡.工程总面积为10686.26㎡,工程总价款为170980.16元。工程承包后,刘、白二人精心施工。施工过程中,由于资金不足,二人不惜借高利贷。拼全力圆满完成了全部工程施工。该项工程已于2007年8月10日竣工验收后按期交付使用。但麦某在工程交工后一年拒不承付工程款。刘、白二人的高利贷利息在不断加码。甥舅二人无奈只得于2008年7月起诉到兴庆区人民法院。因为他们在银川不熟悉,自己又没有文化。唯一的一个远房亲戚在某政法委,据说是书记。只好托他请一个律师。经这位政法委的干部介绍了某大学法律系教授刘某。我们就称她刘教授吧。刘、白二人七拼八凑的凑了两千元交了代理费。但到开庭

我们小区的流浪猫(2009-07-27 15:38)

我们小区的流浪猫

    我们小区只有一新一旧两栋楼,新楼临马路,与旧楼围成一个封闭的小院。小院里栽满了树木花草。因为院子小,小区内的退休老人差不多都认识。院子里的肖师傅以摆摊卖菜为业。小本经营获利不多。贩来的菜就放在院子里。除了常遭小偷的光顾,趁夜晚熟睡之机连三轮车和菜一起被偷;放在院子里的菜还常常遭受老鼠的光顾。老鼠啃过的菜无法再卖扔掉又很可惜,很是头疼。

    不知什么时间小区的院子里来了一个流浪猫。胆小怕人,昼伏夜出。住在小区管道沟里。这只猫通体白色,还带了些花纹,很好看。小区的居民大都忙于生计,没人去理会她。但卖菜的肖师傅却有感觉。他发现小区的老鼠逐渐没了踪迹,自流浪猫来了之后再也不必担心菜被老鼠啃坏了。一来二去就产生了感情。肖师傅常常在院子的角落给它备些水和食物。他们逐渐结下了很深的感情。每天早晨,肖师傅起来出门先看一看他的猫咪朋友。而猫咪一见肖师傅出来,就跑到他跟前走来走

精神损害赔偿(2009-05-19 11:13)

人身损害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遭受人身损害的当事人都想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但由于往往陷入法律的适用误区,导致诉讼结果并不理想。提到精神损害赔偿,首先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当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两个法律文件在我国破天荒第一次确立了精神损害可以用经济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的法律制度。但它所规范的只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一部分。主要偏重于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的损害赔偿。对身体受到伤害的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涉及。真正全面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除此之外,当然其他一些部门法和司法解释也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人身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失赔偿当然应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

     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

        的缺失

——工会主席应该坐在哪里?

一个大型国有企业的职工与企业发生了劳动争议,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起诉到人民法院。开庭的时候,法官核实当事人身份时发现,企业的工会主席坐在了企业领导和委托代理人的被告席上。法官问工会主席:你作为工会主席到底是代表职工还是企业?怎么坐在被告席上?工会主席马上红了脸,不顾法官的追问,径直退出了法庭。这是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开庭时真实的一幕。那么,工会主席到底应该坐在哪里?到底应该代表谁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认为

离奇的继承委托协议(2009-03-21 11:47)
 

离奇的继承委托协议

    最近一个女当事人来访,两年前,与丈夫自由恋爱结婚。双方都是二婚。其丈夫与前妻生有二子。长子十六岁,次子十二岁。她与前夫未生育,与现任丈夫结婚后,生有一女。现年一岁半。婚后感情甚好,丈夫经营工程承包,从不让她操劳。她每天只是照顾丈夫的起居和三个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她也对丈夫的经营从不过问。一家人过得甜甜蜜蜜。不料好景不长,其丈夫去年因车祸去世。丈夫去世不久,婆婆也因病去世。其公公在她们结婚前已早年去世。丈夫去世后因继承问题特意聘请律师代理。而出人意料的是律师代理她与其丈夫的弟弟签订了一个《协议》。协议主要约定,鉴于其丈夫的两个儿子尚未成年,生活学习都需要花钱,她放弃继承其丈

云梦秦简的感悟(2009-03-05 15:22)

  昨日,偶看中央台《汉字五千年》节目,提到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墓主人“喜”是秦朝的一个小官吏。出土的秦简中一大部分是秦律的内容。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秦朝的法律规定,官吏不准经商。毋庸讳言,官吏手中,无论大小均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如果没有法律的制约,可以毫无顾忌的利用手中的权力,牟取暴利。形成强大的官僚垄断资本,盘剥百姓。干扰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解放前的旧中国就是如此。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三令五申,不准党政干部及其子女利用职权经商。并采取了有力措施制止了个别干部利用职权经商牟利。保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但后来又发现个别干部投资矿山,成为一些矿山非法经营,导致安全隐患的保护伞,被课以重刑。这其实也关系到干部廉洁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两千多年前秦朝的立法经验值得今天借鉴。应该在立法中贯穿到各个法律层面。予以明确固定。时至今日,是否仍然有极个别领导干部利用职权经商、投资牟利不得而知。但这个问题应当引起重视,防止新的官僚资本的产生和发展。否则,革命先烈辛辛苦苦

    近日,到朋友处闲聊。朋友提到该市某小区物业收费甚高,小区属于该市比较高档的住宅区。物业管理也很上档次。不仅进出有保安把守,而且各相关部位均有摄像头二十四小时有监控录像。而就在这样的情况下,居然在春节期间有一家业主被盗。丢失了许多贵重物品和现金存折。虽然报了案,却苦无证据破案。朋友问我:物业有责任吗?我回答如果物业有过错物业应当承担责任。如果物业没有过错,这要看物业管理合同是怎么约定的。朋友给我讲,现在物业和取暖均没有合同。一旦出现争议,很难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特别是该市相当多的住宅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这就导致了一旦业主的权益受到侵害,特别向物业合同和取暖合同的签订,往往是物业公司和供暖公司单方面决定,业主只有执行的份儿。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这也确实是该市普遍存在的问题。虽然暖气费在政府的指导下涨了又涨,可仍有个别供热公司贪图非法利润供热不达标。一些老人、病人和小孩倍感冬日的难熬。针对以上情况,政府有关部门能否帮助居民小区普遍建立起业主委员会,完善物业合同和取暖合同,以便出现纠纷后双方可以依据合同解决纷争。这无疑对建设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