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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
精神损害赔偿(2009-05-19 11:13)

人身损害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遭受人身损害的当事人都想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但由于往往陷入法律的适用误区,导致诉讼结果并不理想。提到精神损害赔偿,首先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当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两个法律文件在我国破天荒第一次确立了精神损害可以用经济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的法律制度。但它所规范的只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一部分。主要偏重于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的损害赔偿。对身体受到伤害的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涉及。真正全面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除此之外,当然其他一些部门法和司法解释也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人身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失赔偿当然应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

     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

        的缺失

——工会主席应该坐在哪里?

一个大型国有企业的职工与企业发生了劳动争议,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起诉到人民法院。开庭的时候,法官核实当事人身份时发现,企业的工会主席坐在了企业领导和委托代理人的被告席上。法官问工会主席:你作为工会主席到底是代表职工还是企业?怎么坐在被告席上?工会主席马上红了脸,不顾法官的追问,径直退出了法庭。这是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开庭时真实的一幕。那么,工会主席到底应该坐在哪里?到底应该代表谁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认为

离奇的继承委托协议(2009-03-21 11:47)
 

离奇的继承委托协议

    最近一个女当事人来访,两年前,与丈夫自由恋爱结婚。双方都是二婚。其丈夫与前妻生有二子。长子十六岁,次子十二岁。她与前夫未生育,与现任丈夫结婚后,生有一女。现年一岁半。婚后感情甚好,丈夫经营工程承包,从不让她操劳。她每天只是照顾丈夫的起居和三个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她也对丈夫的经营从不过问。一家人过得甜甜蜜蜜。不料好景不长,其丈夫去年因车祸去世。丈夫去世不久,婆婆也因病去世。其公公在她们结婚前已早年去世。丈夫去世后因继承问题特意聘请律师代理。而出人意料的是律师代理她与其丈夫的弟弟签订了一个《协议》。协议主要约定,鉴于其丈夫的两个儿子尚未成年,生活学习都需要花钱,她放弃继承其丈

云梦秦简的感悟(2009-03-05 15:22)

  昨日,偶看中央台《汉字五千年》节目,提到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墓主人“喜”是秦朝的一个小官吏。出土的秦简中一大部分是秦律的内容。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秦朝的法律规定,官吏不准经商。毋庸讳言,官吏手中,无论大小均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如果没有法律的制约,可以毫无顾忌的利用手中的权力,牟取暴利。形成强大的官僚垄断资本,盘剥百姓。干扰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解放前的旧中国就是如此。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三令五申,不准党政干部及其子女利用职权经商。并采取了有力措施制止了个别干部利用职权经商牟利。保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但后来又发现个别干部投资矿山,成为一些矿山非法经营,导致安全隐患的保护伞,被课以重刑。这其实也关系到干部廉洁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两千多年前秦朝的立法经验值得今天借鉴。应该在立法中贯穿到各个法律层面。予以明确固定。时至今日,是否仍然有极个别领导干部利用职权经商、投资牟利不得而知。但这个问题应当引起重视,防止新的官僚资本的产生和发展。否则,革命先烈辛辛苦苦

    近日,到朋友处闲聊。朋友提到该市某小区物业收费甚高,小区属于该市比较高档的住宅区。物业管理也很上档次。不仅进出有保安把守,而且各相关部位均有摄像头二十四小时有监控录像。而就在这样的情况下,居然在春节期间有一家业主被盗。丢失了许多贵重物品和现金存折。虽然报了案,却苦无证据破案。朋友问我:物业有责任吗?我回答如果物业有过错物业应当承担责任。如果物业没有过错,这要看物业管理合同是怎么约定的。朋友给我讲,现在物业和取暖均没有合同。一旦出现争议,很难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特别是该市相当多的住宅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这就导致了一旦业主的权益受到侵害,特别向物业合同和取暖合同的签订,往往是物业公司和供暖公司单方面决定,业主只有执行的份儿。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这也确实是该市普遍存在的问题。虽然暖气费在政府的指导下涨了又涨,可仍有个别供热公司贪图非法利润供热不达标。一些老人、病人和小孩倍感冬日的难熬。针对以上情况,政府有关部门能否帮助居民小区普遍建立起业主委员会,完善物业合同和取暖合同,以便出现纠纷后双方可以依据合同解决纷争。这无疑对建设和谐

日记 [2009年02月11日](2009-02-11 15:10)

空有凌云志,运蹇奈若何。

 

白发忽已至,万事成蹉跎。

 

壮岁拼搏久,老来疾病多。

 

病榻空寂寞,时光任消磨。

日记 [2009年02月09日](2009-02-09 15:25)
祝各位网友元宵节快乐!

    日前,偶然浏览江西电视台传奇故事栏目。这个传奇故事讲的是湖南宁乡农村某男结婚后到广东去打工挣钱。其妻与其父母同住。虽然很辛苦,收入不多,但每逢节假日也经常给家中写信寄钱。四年后,不幸其父突发重病去世。某男急急回家办理丧事。办丧事期间,并未发现其妻有什么异常。有一天其妻突然失踪。某男遍寻不得。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打听到其妻已另嫁某镇另一男子。多方打问,得知其妻已与其离婚,但自己却全然不知。询问其母,其母也没有任何察觉。某男只得到法院去查问此事。经法院查阅档案,确有此事。同时给他送达了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某男大吃一惊,自己没有参与诉讼,怎么会有自己的判决书?咨询法官,法官告知他法院已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因而缺席判决离婚。某男查阅法院公告发现法官所提公告名字与自己名字不符。再看判决书,其女儿的名字也与户口不符。法院判决女儿由其妻抚养,婚前财产两层小楼归其妻所有。某男想到婚前与其父辛辛苦苦盖起的住宅判与其妻,气得目瞪口呆。经慎重考虑,某男觉得其妻结婚后并无感情破裂的任何迹象。决定到某镇与其妻协商,企图挽回破裂的婚姻,破镜重圆。媒体得知此事后,也随同前往。令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

庆父不死,鲁难未已(2008-09-19 11:09)

        庆父不死,鲁难未已

                    ——有感于中国奶粉信任危机 

 

作者:李晓兵 [学者]

 简介:法学博士;工作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欧洲法研究会理事,天津市人民政府法规译审专家;学术领域:宪法学、人权法、欧洲法、司法制度、教育法学;2003年11月——2004年1月,爱尔兰国立大学人权中心(GALWAY),th

艰难的诉讼(2008-08-07 09:59)
艰难的诉讼
作者:老龙
我已经进行了八年多的诉讼,八年来,我所倾注的不仅仅是金钱和时间,更是一种感情。可以说,我现在已没有八年前那么相信法律给他我来的正义!这种伤心是我们的政府给的,是我们的法院给的!如果说,八年前,我们是为利益的维护而诉讼,目前我仍然坚持这场诉讼的原因仅仅是为一口气,为了法院一个公正的判决。我不甘心被政府的强大活生生的压下来,不相信世间没有主持正义的地方,我宁愿用自己微弱的力量,去维系心中对法律仅有的希望! 八年来,我目睹了诉讼对于一个平常人家意味着什么。为了能有充足的时间进行诉讼,八年来我们一直没有再找工作,在本市、哈尔滨市、北京市各个法院、检察院、人大常委会和中央电视台奔走,从还算殷实的家境,到了如今仅能勉强维持生活境况。目前,法院仍然这样无休无止的拖着,我不敢预想等它判决的那天,我的家会变成什么样!八年来,我一方面吸取着各种法律知识,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