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主简介:1967年3月生于江西省横峰县,1985年进入法院至今,曾在法庭、民一庭、民二庭任法官,现任审判监督庭庭长。长期致力于民商法理论与实践,曾在《法学》、《现代法学》、《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民商法律网》、《国联民商法网刊》、《法治论丛》、《法制与经济》和《司法纵横》等发表文章多篇。
博客宗旨:将学习成果、心得与广大朋友交流,望批评指正。与同仁探究民法,从民法视角谈论人生,解答各朋友的法律困扰。
自我评价 :20年的法官职业生涯造就了丰富实践、坚实的理论、诚信、公正的品行,培养了洞察事物,解决问题的能力。已通过司法考试。有过经商、中型公司法务经验,民法水平突出,有一定造诣,对法律的解读有着一定的功夫。
民法感言:爱她,恨她,怨她,恼她,烦她,一切都是为了她。
叹命,怨命,哭命,爱命,惜命,原来还是有了她。
联系方式:手机:13879302819,电子邮箱:hym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杭州地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
各区、县(市)人民法院:
6月3日,杭州地区二级法院系统和二级劳动仲裁机构联合召开了杭州市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座谈会。与会代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实施后,劳动争议仲裁、审判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探讨,形成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审判中参考。实践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一庭。
二OO九年七月二日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以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施行之日(1999年1月22日),作为人民法院判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
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是指企业根据自身特点,法律风险的特性,建立起行之有效的避免承担经济损失或者其他风险的机构、制度、流程、表格和文本,从而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和经营目标。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管理学与法学有机结合的跨学科的研究成果,旨在提高中小企业管理的规范化水平,以人为本,明确责权利,注重效率和创新。完备的法律风险体系涉及到组织的建立、活动开展、制度的修订等,关系到企业每个部门,每个员工,每个流程,是个系统、复杂、庞大的工程,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民企在建立自己的法律风险体系时若按部就班,死搬硬套,不但会劳命伤财,且适得其反,科学地界定自身特点,法律风险度,逐步投入推行,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民企在建立法律风险体系时一般应考虑如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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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购、并购一般已不是有形资产的收购,而是品牌、商标和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收购,因此,为防止风险,必需做好尽职调查,以防吃亏上当,还引来官司。
一, 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
知识产权是否存在。谁具有权利,拥有的权利有多大,是否存在共有人,若是收购转让的专利,还要调查原专利人是否转让,程序合法否,是否已交纳维持费用。
二、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
知识产权价值包括经济价值和战略价值。经济价值取决于知识产权的类型及其范围,包括知识产权的有效期的长短、受保护地域的范围以及是否受到其它协议的限制等;战略价值为收购的知识产权是否能很好地适合业务目标和是否能有效地实施。
还要研究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书不完备会使专利保护范围过窄,竞争者很容易绕过专利,通过
研究已经公司的专利说明书,找到替代的方法,使该专利的经济价值没有,因此,要研究权利要求的解释和规定,确定是否有一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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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法律风险主要有民事法律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企业家法律风险往往会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与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同等重要。民事法律风险主要是婚姻和继承引起的法律风险,大范围为其在民事活动中面临风险,本文不详述。企业家及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从企业设立、运作等各个阶段根据刑法罪名计算有120多个,现大致分析如下
一、起步阶段:
1、
虚报注册资金;
2、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二、发展阶段:
1、会计财务方面的提供虚假财会报告、偷税、虚开增值税发票、非法出售发票、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发票;
2、资金来源方面的高得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贷款诈骗、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等;
3、经营方式上的损害商品声誉罪和非法经营、走私、侵犯商业秘密、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他人专利、销售侵权复制品;
4、公共关系时的单位贿赂犯罪。
三、因决策失误而出现的犯罪:
欺诈发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公正及时、优先调解、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和充分利用诉讼外资源、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第二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第三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内退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一般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原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又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支持。
第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
魏文王问名医扁鹊说:“你们家兄弟三人,都精于医术,到底哪一位最好呢?”
扁鹊答:“长兄最好,中兄次之,我最差。”
文王再问:“那么为什么你最出名呢?”
扁鹊答:“长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发作之前。由于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中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初起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气只及本乡里。而我是治病于病情严重之时。一般人都看到我在经脉上穿针管放血、在皮肤上敷药等大手术,所以以为我的医术高明,名气因此响遍全国。但从医术上讲,比起我的长兄与中兄,我的医术最差”
事后控制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前控制,可惜大多数的事业经营者均未能体会到这一点,等到错误的决策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才寻求弥补。而往往是即使请来了名气很难有效。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实践中一般多以违约金的形式表现,违约金的性质在我国实行“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这样它能促使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以免受到法律制裁,也能保证实现合同目的。违约责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没有违约责任的合同,合同则会显得苍白无力,违约责任中没有违约金的约定,将对今后诉讼计算损失、要求赔偿产生重大危机,违约金约定缺乏技巧,过高,得不到支持,过低,自己又吃亏,那如何才能起到“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作用,应因地制移,具体分析,针对性的作出判断。
根据笔者多年的法律实践,合同对违约条款的约定越简单,就越容易出现法律纠纷。 我们经常会看见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这么约定: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如一方有违约,则另一方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或按合同法执行。稍微懂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这样的约定,对于保障合同的履行和损失的弥补是起不了任何积极意义的。合同法早就有规定,合同违约,违约方当然必须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这是法定义务,无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啰嗦约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作为全国第一部有关和谐劳动关系方面的立法,《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下称《条例》)已从11月1日开始执行。《条例》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动关系中的集体协商、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劳动争议处理与求助、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的内容,《条例》的出台实施对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守法自律、共生双赢以及构建我市和谐劳动关系长效机制具有重大意义。围绕《条例》的关键条文和劳动关系的核心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一一解读《条例》的重大创新和要点热点。
合理的工资收入是劳动者利益的核心,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在《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中,有多项规定涉及到劳资双方支取劳动报酬这一核心问题,让工资有得拿、有得发、有得涨,是《条例》条文规定的一大看点。
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主任傅伦博说,近年来,由于企业薪酬制度不够合理,未建立起正常工资调整机制,引发较多劳动争议。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是和谐劳动关系立法需要规范的一个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