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学再,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县人,住江*县江*镇**街4号附11号。手机:13408210171
被申请人刘某某,男,194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县人,住兴*县**镇街村。
申请人因四川省兴*县人民法院2005年9月8日作出的(2005)兴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特请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再审决定。其事实、理由和请求如下:
一、本案的事实及经过:
1996年初申请人胡学再与徐某某、牟某某、余某某、胡某某等五人合伙,在四川省兴*县仙峰苗族乡兴办了“兴*县仙峰苗族乡龙塘湾硫铁矿”
(以下简称“硫铁矿”),依法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和《和《营业执照》。从《营业执照》登记证明,该企业性质为私营合伙,法定代表人为胡学再。注册资金为48.88万元。
1996年底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1996年10月5日以硫铁矿的名义,向刘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款5万元,并加盖了硫铁矿的公章,约定该借款于1997年2月28日偿还,利息从1996年11月5日起月息按1.281%计算,并以该矿的相应财产作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