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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6 14:47)
申请主题:向静安区建交委申请胶州路728号大楼外墙改造项目的若干项招投标和施工政府信息(信息内容详见下文)【您如何预测答复结果:A
有就有,没有就没有;B没有也有,有也没有;C 国家秘密;D商业秘密;E 个人隐私;F 你是哪个单位的? G 其他
可在文后投上您宝贵的预测一票。】
最近更新:2012年5月22日,(之前电话一直联系不上立案法官)接到静安法院电话,换了一个法官,但不清楚是立案庭还是业务庭的。表示收到了我的回函,但仍要求我改起诉日期。我再次拒绝了!气愤!仅仅是一个信息公开的案子而已,至少在上海还没碰到法院立案这样欺负原告,法院超期审查的事情我已经没再追究,现在只是要求把原来的一直未结的案子亡羊补牢立上而已,居然还要刁难原告改起诉日期——如果改了,就变成原告超期起诉,行政诉讼法里哪里有这样的道理、这样的程序?!已经给法院提供了各种便利,包括还额外提供了签字的去年留底材料,还要怎样?!超期立案审查的法院多了,要求原告改起诉日期的这是第一次碰到,能提供给法院的便利我已经提供了,再要欺人太甚我不会答应。电话里罗嗦了半天,法官
(2012-05-17 14:38)
申请主题内容:
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间,上海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对车牌(私车额度)拍卖所得拍卖款每一笔支出的所有批准文件”。
申请背景:
根据上海市车牌拍卖制度实践,车牌拍卖款的使用都需经过上海市政府的批准。对于该款项的使用,公众一直有公开的呼声;2009年,上海的斯伟江律师第一个依据2008年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程序这一正式的法律框架内程序,申请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开该款项收支情况等信息,并进行了后续的复议和诉讼程序。在公众关注下,上海市人民政府从2009年起开始公开车牌拍卖款收支情况简表。但是该简表确实太简单,
(2012-05-17 14:10)
申请主题内容:
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间,上海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对车牌(私车额度)拍卖所得拍卖款每一笔支出的所有批准文件的文号”
申请背景:
根据上海市车牌拍卖款的使用实践,该笔款项
(2012-05-03 16:12)
2012年继续信息公开申请试验,欢迎一起加入!
申请主题:
最近更新:
2012年5月25日,收到农业部落款为5月18日,邮戳为21日寄出的挂号信一封,含编号为农
(2012-04-27 17:38)
问题的提出: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和用人单位签订合法竞业限制的劳动者在离职以后,用人单位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照约定
“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根据上海市的司法实践,如果日后发生争议对补偿金额达不成一致的,补偿金的标准至少应按劳动者在职期间正常工资的20%-50%确定。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打起了小算盘:对离职后有敬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在其还在职期间,工资单中单独辟出一个项目:竞业限制补偿金(预发),并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劳动报酬包含了若干金额的预发竞业限制补偿金,这样离职以后的竞业限制期间,就以之前已经预发过了为由不再发给经济补偿。——这样可以吗?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可以在员工在职期间“预发”吗?
答案是:不可以!
要解释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两点:
一、竞业限制补偿金制度的立法目的
因为考虑到人员的流动可能导致企业商业和技术秘密的外泄,从而妨碍公平竞争和良性市场环境的建立,作为保密义务的延伸和具体表现形式,法律规定企业和可以和其高级管理人
(2012-04-18 15:47)
昨天,财政部公布《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没有悬念地引起热议,反对声音之一就认为,财政部制定办法征收“民航发展基金”涉嫌越权;而财政部则回应,该基金不是新设项目,只是把旧有的“机场建设费(旅客缴纳)”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航空公司缴纳)”合二为一而已,且征收标准没变,没有增加缴费者负担
: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04/18/c_122996828.htm 。
笔者的结论很简单:财政部的这个《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是非法的。而该“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其实还只是一个庞大的非法“政府性基金”征收系统的冰山一角。
一、为什么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是非法的?
答案并不复杂:首先,“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对公民和企
(2012-03-23 23:43)
上海律协“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召开在即,博客、微博要求公开律协章程修改信息、会费标准拟调整信息、2011律协财务决算报告、2012财务预算报告均告未遂,不能得逞,心下悲凉。
微薄上一位副会长律师回复,说在“明天代表大会通过报告之后”,律师代表都会汇报的。。。天呐,这么久,这还有意义吗?公开的价值不就是事前的充分讨论,满足所有律师的知情权嘛,毕竟会费是每个律师都要交的,而显然律协会费使用的预决算对会费的标准的合理确定关系重大!
现实就是,不幸,我的知情权也被“代表”了,他人代我行使知情权?这就好比让他人代你行使生存权、发展权一样,难道我是稻草人吗?
“知情权”可以被“代表”吗?学过法理学的同仁们,我们应该都知道问题的答案。
新修改的章程和2012要交的会费这是最后肯定会知道的,焦点无非就是律协财务的预决算问题要不要。都说过了,上海市政府的预决算都公开了,上海律协的这些信息却还在享受保密待遇,想必市
(2012-03-23 22:41)
明天,再过几个小时,上海律协的“第九届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就要开幕了,说实话,我有些担心。
因为至今关于律协章程的修改、律师个人缴纳会费标准修改的情况、2011年律协会费决算、2012年会费预算的报告都还没有公开、没有上网。我很担心这次大会还能不能开成一次“胜利的大会”,为领导揪心——你想,上海律协一直都是国内律协的佼佼者,以能收会花著称,已经过去的2011年一定把收到的每一分钱都用到了刀刃上,无奈物价持续上涨,我很担心去年交的钱是不是够用,如果不够用,缺口怎么办?领导肯定又要操碎心了,估计是要咬紧牙关顶着,领导们所有问题都自己抗,有困难也不让大家知道,想出力也帮不上忙,急死!去年明明是一分钱掰成两半花,为全体律师作出了巨大贡献,领导的背更弯了,白头发又多了,如此鞠躬尽瘁,就因为预决算没公开,还要被坏人在背后指指点点,说领导们这个那个,这不冤枉好人嘛,急死!
(2012-03-22 14:08)
已经2012了,再不公开就来不及了!给周六开会的代表律师的五条具体建议!
据小道消息悉:上海市律师协会“第九届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本周六将召开,会议将审议和表决《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的修订案;还将审议和表决2012年律协个人会费的收取标准方案。——听到这个消息的时候,我一度以为是自己听错了,怎么可能呢?上东方律师网(上海律协官方网站)反复确认差消息,截止周四下午两点,完全没有风声,律协网站头条新闻是2011上海律师辩论大赛,黄埔卢湾队夺冠,对于章程修订、会费标准连个一句话的新闻都没有,更不要说章程修订内容和会费标准变更情况的公告!
众所周知,一旦获得律师执业证,必须要成为律协会员,无可选择。而律协的章程相当于是律协的小宪法范畴的文件,这么重要的文件要修订了,修订内容却事先不公告,仅由基本由律所老板、合伙人组成的“代表大会”暗箱决定,律师朋友们,大家都是法律人,其中是非自有公论。此一节暂且按下不表,那么会费呢?!——老生常谈的问题了,目前律协的个人会费现行标准是每人每年缴纳1500元(新律师一年免,一年减半),据今天东方律师网即时信息,上海律师总
(2012-02-23 22:26)
乔丹决定不再沉默了。
据媒体报道,曾经的篮球传奇迈克尔乔丹近日发布声明,称将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乔丹委屈地表示:该公司长期未经其同意而适用“乔丹”的名字来注册商标、做生意,侵犯了其姓名权。
这听起来是一个很有趣的案子,原告乔丹是个老外,被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是注册在中国的公司,这是一个涉外案,法官要审理涉外案件,第一个碰到的问题就是选择适用法律。假设乔丹真的确已在中国法院起诉,这桩公案到底是适用中国法还是美国法呢?
这个问题要分两个部分来答:
首先,这是一桩侵权案件,乔丹声称对方侵权的对象是他的姓名权(当然,我们还没有看到诉状,从乔丹的声明来看应当是这样),“姓名权”在法律上属于民法人格权的
(2012-02-23 21:44)
再论苹果IPAD商标案国际私法问题——深圳中院适用法律可能错误!
文/胡玮
开宗明义:本文讨论的IPAD商标案是指2011年11月苹果在深圳输掉的那场一审:苹果要求法院确认中国大陆的IPAD商标归其所有,深圳中院以深圳唯冠不是商标权转让的合同一方、合同表见代理也不成立等理由一审驳回了苹果的请求,该案将于2月29日在广东高院二审开庭审理。
在关于该案的众多律师、舆论的公共讨论中,有一个问题似乎没有被足够重视:本案到底适用什么地方的法律?
中国大陆IPAD商标权至今仍登记在深圳唯冠名下,苹果要求确认归其所有的理由是2009年已经通过协议的方式受让了大陆的IPAD商标权——所以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本质上是知识产权是否转让的问题(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而另一方面,这个商标权的受让一方、案子的原告:IP公司,以及后来从IP公司又受让商标权的苹果公司,都是外国公司,所以这又是一个涉外知识产权转让争议问题。
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如何适用法律,对此,我国法律有明确的回答: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