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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适用于参加清产核资工作的非金融性质的集体企业填报。
二、资料来源
本表主要反映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资金核实过程和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平衡关系。表中有关项目按照会计核算报表及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产权界定环节统计的有关数据,逐项实事求是地填写。
(一)各项资产、资金的清查值及各项资产盘盈、盘亏、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的清查值,应与已上报同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的清产核资报表中的清查数一致;不一致的必须说明。
(二)界定增加数,应与同级经贸部门清产核资机构认定结果相一致。
(三)重估增加数,应与同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对企业、单位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结果的批复相一致。
三、项目填报说明
(一)本表行次中所列项目填报说明。
1.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及其他流动资产。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
| 文 |
| 发布日期:1996-12-31 |
| 执行日期:1996-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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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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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厂长(经理)
第三十一条 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分类:法律知识专栏 |
第三章 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集体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享有下列权利:| 分类:法律知识专栏 |
1991年6月21日国务院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1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8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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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经跨越2006年的近一个月的跟踪采访后,一个曾经的集体企业巨头的改制道路终于清晰,亦显示出不小的市场借鉴意义。
在“上海第一MALL贷款27亿企业年金”事件及相关企业上海新长征集团“改制悬疑”等报道见报20余天后(见上海证券报2006年12月27日B4版《上海第一MALL借款企业年金27亿》和1月10日B7版《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