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人性论》的布局安排,在第3卷第二章讨论了人为的道德以后,接下来的第三章转而讨论自然的道德。
在前面我们已经看到,人为的道德是人类采取了易于生存下去的合作形式而产生的。这种形式是人为,因此相应的道德也就是人为产生的。这种人为性体现在,相应道德的约束力以习俗或惯例为前提。这些习俗就是人们合作的方式。习俗我们可以说是达到人类利益的手段。对应于这种手段的道德是人为的,而对应于其目的,即人类的快乐和利益,则有自然的道德。在手段是因为目的而被追求的意义上,人为的道德依赖于自然的道德。
另一方面,人为的道德产生作用的方式就是产生一种新的观念,即公共利益,人们因为要满足公共利益而必须遵守这类道德规范。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对于利益和快乐的追求是产生自然道德的原因,人们遵守人为道德的方式和遵守自然道德的方式是一样
“实际上的正义当然并不局限在熟人圈子里,它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社会成员,而无论这些成员是否具有合作精神。实际上的正义观念也很少甚至并不伴随着爱的情感。因此,我们还是需要解释原始的正义观念是如何产生普适于社会的正义观念的。再者,这里还有一个关键的问题:上面仅仅说明了正义是有利的,但还没有解释正义是一种美德。利益仅仅是一种自然的约束,美德才是道德上的约束,我们需要在自然的约束的基础上解释道德约束是怎么来的。
从原始的正义观念到实际的正义观念过渡,所需要的是同情。作为一种情感机制,同情能够使我们对于无关的人产生我们曾经体会到的感觉。如果在原始的情况下体会到与正义所带来的利益满足感,以及由于受到侵害而带来的不快,那么在无关的人那里,我们也会通过同情机制,体会到那个人所具有的相应感觉。这种体会使我们把正义当作一种美德,而把非正
按照情感主义的道德哲学,道德判断是对于道德感的表达,而善恶感则是心灵中自然产生的一种特殊的快乐或不快的情感,因此,什么是善什么是恶,这取决于心灵所产生的情感,因而受制于心灵的本性。总的说来,善恶感是心灵出于本性对事物的一种反应。
由于心灵对事物的反应受制于心灵的本性,我们可以说善恶感总是自然地产生的。但是,如果考虑到心灵的反应常常受制于某个目的,那么我们就会倾向于说,有些善恶感是人为的。自然中并不包含目的。相应于这种善恶感的道德我们可以称为“人为的道德”。人为的道德中最重要的是正义,这就是本讲的主题。
由于目的属于理性的范围,也许我们会说,人为道德的存在,对于休谟的情感主义是一个反驳。但是在后面的论述中我们会看到,人为道德实际上也受制于心灵的本性。这里与“人为”一词对立的,并不是在谈到心灵的本性时所使用的“自然”这个词。在不受外部事物制约的意义上,也就是说,在具有自发的自由这个意
本讲我们将讨论休谟道德哲学(伦理学)的基本观点。该观点主张,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的情感,而不是理性。这种观点在哲学上被称为“情感主义(sentimentalism)”。情感主义在西方道德哲学上的影响极大,已经成为这个领域几种占主导地位的学说之一。
1.道德判断
要了解休谟的道德哲学,需要一些背景性的思考。这里我们先讨论一下道德判断的几个基本特征,然后,在此基础上看看休谟所反对的那种观点,即理性主义的观点,是如何理解道德判断的。这样,通过对照就可以看出,休谟的道德哲学究竟特殊在哪里。
在道德哲学讨论中最常见的例子是关于撒谎
在这一章(第二卷第三章)中,休谟着手讨论意志,即通常认为是行动的原因的心理要素,以便后面开始研究道德原则。这里休谟提出了“理性是情感的奴隶”这样一个著名的观点。这个观点意味着,最终决定意志的是情感而不是理性,因此,一种道德心理学(研究那些决定行为的道德特征的心理学)就是一种关于情感的心理学。在这个前提下,休谟进一步探讨了影响情感的几个主要因素。
1.意志的概念
“意志(will/volition)”这个概念来自于我们对人的行为的理解。有时候我们说这件事是我有意做的,而那件事是无意的。比如,在足球比赛中,前锋射门得分的行为通常是有意的,而后卫摆乌龙自射球门,则通常是无意的。对此,哲学家就考
所有情感或者是原始印象(例如痛苦或快乐)直接引起的,或者是由原始印象与观念一起产生的,休谟研究情感的基本方法就是,探究这些原始印象如何与观念一起产生了其他情感。在第二卷第一章休谟确定了研究情感的基础和一般方法,这一章(第二章)就可以看作是这种方法的演示。这部份虽然以“爱与恨”作为题目,实际上主要讨论的是以爱与恨为起点,各种情感之间的关联和转化。通过这种关联和转化,这些情感实际上就得到了解释。
1. 爱与恨
这里谈到的爱与恨,不是经过浪漫派艺术的抬高而有些符号化的那种情感;它们仅仅是指我们常常自然而然地产生的情感。例如,我们会因为别人伤害了自己而恼恨,也会因为他人的帮助而感到亲切。这些都是爱或者恨。
前面四讲介绍的是休谟关于理解(即知性)的讨论,其结果是知识论上的。容易看到,休谟关于知识的讨论是以其心理学或者说心灵哲学为基础的,因此就与从现在起要讨论的内容属于同一个主题,即心理学。不过,心理学讨论在某种意义上讲属于知识论,因为,心理学研究的产物就是知识。这样就得到了一个循环:知识论建立在心理学的基础上,但知识论的结论又把整个心理学包含在内。在一般情况下这个循环没有什么问题,但在休谟这里却不是这样。休谟的知识论结论是怀疑论,也就是说,它承认我们在某种意义上讲并没有知识,而这就威胁到心理学的合法性。我们先解决这个问题,然后再进入休谟正式的讨论。
《人性论》第一卷的研究题目是“知性(understanding)”。所谓“知性”就是“理解”。理解一个词就是把这个词与某个概念或者说观念联系起来,从而使用这个词进行思考;理解一个事物,就是就这个事物形成概念或观念,从而思考这个事物。在休谟的框架内,理解就是把印象与观念连接、对应起来,从而得以就这个印象进行思考,而不是仅仅停留在感觉中。《人性论》第一卷所考察的就是印象与观念之间的联系。如果只有联系到印象我们才能够理解观念,那么形成观念的基础就是具有相应的印象。
与知性相区别但又相关联的概念是“理性(reason/rationality)”。这个概念传统上是指按某个目标(真或者善)行为的能力,而在休谟的框架内大体上可以理解为在观念间建立关系,从一些观念向另外一些观念过渡的能力。由于思考是借助观念进行的,理性实际上就是一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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