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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福区人民政府
各领导好!
我是黄旭东,男 73年出生,本镇大安村莫家坝村民。
从2009年3月3日—6月3日止,按捞刀河镇政府要求:张娟全权委托陈英俊与镇政府协商拆迁及治疗事宜未果,6月11日,经代紫艳和毛毅两人分别告知张铁军和我,张娟的医药费及生活费经镇领导集体研究不再支付。
本人认为,张娟的医药费及生活费在事情还没有处理好之前,政府不论是从那个角度出发都有责任继续支付。如果以这种方式来逼迫当事人签定拆迁协议是违反《宪法》和党章的,同时,侵犯了张娟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健康权。张娟如今已二级伤残,还需继续治疗有医院证明(见附件),请领导以人为本。
我现将这一情况告知区委、区政府,请区政府领导督促镇政府及时支付张娟的治疗费和生活费,以保障张娟的生命,今寄邮政快递证明我已将情况汇报。
2009年6月22日
1催款通知单二份
2医院病情介绍一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渎职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 来源:北京大兴信息网 | 日期:2005-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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