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9]16号
【发布日期】2009-11-12
【生效日期】2009-11-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9]16号)
(2009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
北京市法院商事审判办案规则(第二编之二)
第二章 简易程序
第四百五十七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商事纠纷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第四百五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四百五十九条 [
北京市法院商事审判办案规则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一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百四十九条 [普通程序案件适用范围]
下列案件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一)公告送达的案件;
(二)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涉外案件,涉港、澳、台案件;
(四)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在本辖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专业性较强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及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
(五)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因案情复杂等原因无法在三个月内审结的,应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第三百五十条 [内勤对收案材料的审查和登记]
诉讼材料从立案部门移交至审判庭后,内勤应当及时审查移送的材料是否齐全,并对移送的卷宗材料进行登记。
第三百五十一条 [指定审判长、审判人员]
内勤在登记案件后将案件报送庭长,由庭长指定审判长或审判人员。
第三百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对诉讼材
北京市法院商事审判办案规则(第一编之五)
第九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三百一十条 [拘传的适用条件及主体]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拘传的具体实施]
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拘传其到庭。
第三百一十二条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审判人员可以当庭训诫,训诫时,应指出当事人存在的错误,可采用当庭赔礼道歉、承认错误等方式。如当事人拒不承认错误,审判人员可决定采用罚款、拘留。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未经许可的录音、录像和摄影的处
北京市法院商事审判办案规则(第一编之四)
第六章 期间和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百一十八条 [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审理对判决上诉的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裁定上诉的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审理涉港、澳、台案件的期限,参照审理涉外案件的规定办理。
审理破产、公司清算案件的期限,不受上述案
北京市法院商事审判办案规则(第一编之三)
第五章 证据
第一节对举证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关于起诉的证据要求]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举证责任的含义和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的举证指导和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合同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
北京市法院商事审判办案规则(第一编之二)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的一般规定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的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领取营业执照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
7.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8.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第七十四条 [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产生的纠纷]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第一编 一般规定
第一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节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
第四节 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异议
第二章 审判组织
第一节 合议庭的组成和职责
第二节 人民陪审员工作规范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时的处理
第三节 诉讼代理人
第四节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五章 证据
第一节 对举证的规定
第二节调查收集证据
第三节证据保全
第四节鉴定、勘验程序
第五节 对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的规定
第六节 认证规则
第六章 期间和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七章 调解
第八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节 财产保全
第二节 先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9]17号
为正确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企业法务的工作原则
企业法务工作与外聘律师服务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律师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只能依据合同的约定,在受聘期限内履行某一特定的委托事项,通常来说,只要准确把握案件性质,合理选择工作方案,尽职,审慎地处理委托事务也就足够了。企业法务人员作为企业的员工,必须全方位、全过程的履行自己的法务工作职责,其工作原则与律师服务的原则存在重大差别。其主要工作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
合规性原则包括执行法律规范的合规性和确保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合规性原则,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生命线,也是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防护网,如,不但必须保证企业在设立和运营中,正当竞争法,保护环境、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