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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时评司法解释立法权 |
发生在重庆北碚区的“4·23”客车坠桥事故已造成26人死亡、6人受伤。处理善后的重庆市副市长周慕冰日前表示,在善后赔偿时一定要实行城乡同价、就高不就低。(新华社4月23日)
尽管客车坠桥事故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变成了一个公共事故,在救援、善后、反思等许多工作上行政的介入都不可缺少。但具体到人身损害赔偿,主要还是在死者家属、伤者和事故公司之间进行的——除非有证据表明此次坠桥事故中,在客车司机之外还有其他的责任人。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赔偿,它发生在平等的两个民事主体之间。双方是通过协商、还是调解、抑或诉诸司法裁判来确定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都为法律所允许,也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应有之义。显然,由一个行政官员来单方宣布善后赔偿“一定要”如何如何,难免有侵犯双方当事人正当权利的嫌疑。
当然,我们丝毫不否认行政机关在事故发生之后欲追求公平赔偿的拳拳之心。只是,行政权必须谨守法律为其划定的领地。行政机关不是法官,不享有专属于法院的审判权。行政机关也不是立法者,除非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否则不能为人身损害赔偿建规立制。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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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垄断电信银行信息披露 |
在中国近十五年的社会发展中,“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这一理念日趋得到认同。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之所以信用必须建立在社会这一形态之上,而不仅仅加诸于个人信用,这是因为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都是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遗憾的是,近几年来,我国在“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上的努力基本是由政府主导,并明确指向个人信用的。比如据央视22日报道,央行日前已经和信息产业部达成协议,同意电信用户缴费信息接入个人征信系统,并已经责成各地人民银行和电信企业推进这项工作。换句话说,电话欠费记录今后将作为不良信用信息,进入银行的个人信用档案并直接影响消费贷款的申请。
中国社会的信用缺失是在政府、企业与个人之间同时展开的,信用体系的健全也必须在三者之间同时展开,信用的生成必须基于互信。问题在于,我们一直奉行的是行政主导型的社会管理模式,源于市场的自发信用体系还没有迹象在这块国土上萌芽,更遑论健全!而由行政来主导社会信用体系,一个自然而然的路径选择就变成了先公民信用,再企业信用,然后政府信用“三步走”策略。如“电信缴费信息接入个
南京市副市长陈刚近日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说,南京是中国最安全的城市之一,犯罪分子几乎不敢到南京作案,有案子也很快能破。见于人民网的这则新闻在陈市长对南京安全的充分肯定之后,颇为自豪地说,这无疑给了想到南京投资旅游的人一颗“定心丸”。
放下“最安全的城市”这顶高帽南京戴得戴不得暂且不说,对这种动辄把城市环境问题引申到“投资”上去的思维,至少我是很难接受。难道城市安全的目的只是为了,或主要就是为了让外来投资者和旅游者吃上“定心丸”?
我也到过南京几次,不过每次都有接待单位的车迎车送,路线基本是从机场到酒店,再从酒店到景点。就我个人的南京游历经验而言,我目之所及的南京是安全的。但我也必须说,我没能从多角度、多方位、多区域地感受南京的治安环境,因此,我虽窥见了南京的一斑却未能见其全貌。我这个外来旅游者以及众多与我一般的匆匆过客,对南京安全的体认并不能成为衡量南京作为中国最安全城市之一的标准与依据。
一个安全的城市首先应是这个城市居民有安全感,尽管投资者与旅游者的安全感同样重要。我曾到过不少这样的城市,它们繁华的主干道
这年头评论越来越难写,难写不是因为写不出来,而是因为我们眼中的新闻有越来越多的“似曾相识”,总让你无话可说。比如北京最近的天然气涨价,一看新闻就让我想起了去年的邮政资费涨价。去年我就撰文抨击过这种相关部门未经听证就用一只有形的手将价格往上拨高了去的行为,明显有违《价格法》的规定。文章也发了,但作用似乎不大,把《价格法》扔在一边的“有组织、有纪律”地涨价仍在继续,只不过这次涨的是天然气,而不是邮政资费。
我在想,若把我去年的那篇评论文章套在最新的这则新闻上,估计也还合适——最多用word中的“替换”功能把“邮政资费”统一改为“天然气”,也就差不多能往报社投了。可是这样又怕读者投诉我“自我抄袭”,明明“江郎才尽”还要作愤世嫉俗状,一见政府违法就手痒得恨不能“理性”、“建设性”批判几句。
问题是,“有关部门”需要我们普通公众来告诉他们《价格法》的基本常识吗?不需要,别因为有了违法事实就推定他们都是法盲。事实上,有关部门对法律清楚着呢!《价格法》第23条规定的是,“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
为什么法律的生效日成了休眠日
在法律圈混了十几年,有些原来糊里糊涂的问题现在慢慢弄清楚了,也有些原来清清楚楚的问题现在却变得越来越糊涂。比如法律的生效,我们都知道大多法律都会在最后一款郑重其事地规定,“本法自XX年X月X日起正式施行”。依普通人的汉语水平,对这句话的理解大抵也不会存在什么分歧。然而实践理性告诉我们,何时生效根本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那么回事。个中玄机,复杂着呢!
比如今天看到一则新闻,说有记者从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针对建筑行业工伤风险大、流动性大的特点,广州将于今年四五月间与建设部门出台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将该行业外来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信息时报》4月1日)报道还没看完,我已经惭愧得无地自容,很想在电脑屏幕上找条缝钻进去。4年前,也就是国务院刚刚颁行《工伤保险条例》后一天,我曾应约给《南方都市报》写过一篇社论,标题就叫《企业和职工双赢的一个制度保障》。在这篇命题作文中,我几乎是以党报的语气,浓墨重彩地赞赏了《条例》的出台,并认为这是为职工撑起了一把“法律伞”,也让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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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日益走向精密与繁复的同时,为普通公众所熟知的一些固有词汇也逐渐被颠覆。比如我们看到某某人又被公安带走了,我们通常会说,那个人又“蹲监”或是又“坐牢”去了。
口语中的“大牢”在法治的视野内,其实已经被制度分解为“拘留所”、“看守所”、“管教所”、“监狱”等等专业名词,它们在法律上有着截然不同的区分,尽管它们常常不为行外人所了解。
从普通公众的视角观察,这些名称不一的地方终归都是羁押场所,都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噩梦发端之地,只要关的人没搞错,人关在哪里又有什么紧要的?但事实上,在不同的羁押场所,被羁押人的诉讼地位与诉讼权利都有明确的限定,一点马虎不得。
比如拘留所羁押的对象是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的人,或被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人。而看守所羁押的对象则是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从性质上说,拘留所更多的是一个适用行政处罚的羁押场所,看守所则更多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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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场景通常发生在特定的时段,比如“世界知识产权日”
包括哥伦比亚、派拉蒙、迪斯尼在内的全球7家顶级电影公司在上海提起了14起著作权侵权之讼,他们锁定的被告人是一家街头音像小店——上海乐影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这一系列诉讼的总标的高达343万余元,创下上海此类案件的最高纪录。3月6日,上海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其中的3起案件,在被告方无人出庭应诉的情形下,法院经审理当庭作出缺席判决,“乐影”公司被责令停止销售盗版光盘,并分别赔偿原告6000元、7000元和12000元不等的经济损失。(综合昨日上海各媒体消息)
不管是已经落判的这三宗案件,还是在排期之中的另11起诉讼,均非外国公司赴中国维权的“破冰”之举,于知识产权保护上也难有示范价值。同类案件近年来不仅在上海,在北京、深圳、广州、佛山等地也均有发生。这些外国公司的维权之讼几乎都获得了中国法院的支持,当然,它们的共同特征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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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西湖岳飞墓前秦桧夫妇跪像(铸造于明正德八年,即1513年)
安徽滁州市地方志办公室在编纂《皖东人物》时,将对当地社会影响较大的犯罪分子也纳入征集的范围,此举引发了争议。有市民称,一旦有人以犯罪之身入选,不仅会让家属一辈子抬不起头,还会影响他们的后代。(3月6日《新安晚报》)
这条见于一家地方小报的新闻,在被主流商业网站转载后,也引发了众多网友的热议。有跟贴认为,此举虽属好心却是在办坏事;也有跟贴认为,现在的地方志中歌功颂德的内容太多,急需改良,而纳入反面人物能对社会起到警示作用,何乐不为。
“盛世修史,明时修志”。这话对不对暂当别论,但“修志”已在事实上成为各地的一项日常工作,好多县市都设立有专门的地方志办公室,还请来当地在任或离任的领导挂帅,以彰显重视。修史也好,修志也罢,其基本的功能是记录。记录就应客观地反映事实,而不是先预设
看港台或国外的警匪片,最令我们感慨的恐怕还是他们那套繁琐而明显偏向犯罪分子的司法程序了。不仅执行逮捕时,警察要念念有词地对嫌疑人背诵“米兰达警告”,而且到了讯问室,很多嫌疑人在警察面前仍然趾高气扬。咱们这里动不动就“展开强大的审讯攻势”,不过到了国外可能就基本用不上了,因为嫌疑人的嘴里通常都会迸出这一句,“在我的律师没来之前,我什么都不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