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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出现除了商业的实际需要外,还在于商人意欲转移社会对商人的仇恨.因为早在公元5世纪时候,里奥大教皇(440—461年)写给博恩主教的信中就引用过教会法内容,即:”不义之财没有诚信可言,从事买卖就几乎无法避免犯罪”从这条教会法规里

中世纪末期,罗马法成为德意志法学家主要的而且几乎是唯一的研究对象;在那个时期,他们当中大多数人甚至不在德国而在意大利各大学受教育。这些法学家虽然不是政治社会的领导者,却担负着解释和运用法律的责任,即使他们无法废除日耳曼法,至少也要改变其形态,尽力使之纳入罗马法的范围。他们将罗马法运用到日耳曼制度中一切看起来与查士丁尼立法略微相似的地方;他们由此而在民族立法中引进了新精神、新惯例;民族立法逐渐改造,变得无法辩认,以至到17世纪,人们简直再也认不出来了。
它被一种我也无以名之的名为日耳曼的实为罗马的立法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