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生活中的某些危险因素,也和血液交换有关,如共用剃须刀,共用牙刷,共用毛巾,纹身、纹眉、穿耳、洞鼻、环耳廓等,因刀具的不洁造成相互传播,但蚊虫的叮咬不能造成传播,因为有人已做过研究,蚊体内无乙肝病毒繁殖,蚊叮人无胃内容物吐出,蚊繁殖季节与非蚊繁殖季节与乙肝病毒带率的高低无关连。
此外握手、接吻、共餐、共同工作,共餐共宿舍,大量流行病学工作证明无传染危险。大学新生入学普种乙肝疫苗更可保证无传播危险。但张迁、李晓二人在领完经济补偿金后,却认为公司以患有乙肝担心公司
卫生部:我国有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约930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1日10:54
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index.htm>
*4月21日上午,卫生部就免疫规划、乙肝、疟疾防治等工作召开疾病控制专题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以下为发布会部分内容摘要。*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郝阳:*
为了掌握我国现阶段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和乙肝病毒感染率,评价1992年我国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和2002年乙肝疫苗纳入儿童免疫规划的效果,卫生部在2006年开展了全国人群乙肝等有关疾病血清流行病学调查。调查结果表明,我国乙肝免疫预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卫生部公布了本次调查的结果:
一、全国
1~59岁人群乙肝表面抗
苏州工业园区的体检中心真是小人,希望法律能够给予严惩!
zz:肝胆相照
我是小三携带,十多年的职场生涯,饱受乙肝歧视之苦。尽管这样,我还是乙人群中幸运的一员:因为我没有失业,仍有一口饭吃!
在现在的单位两年了,其它人的合约都是三年一签,而我是一年一签,而且前提还是先要进行健康体检。
4月10日,早七点半我就赶到SIP体检中心,天呐,整个收费大厅,体检人群已经挤得水泄不通了,四五个收费窗口前排成了长长的龙。我排了进去,这才发现,几乎每个人的手上都拿着一张字条,仔细一看:原来是是否自愿进行乙肝血清标志物检查的签条,而大多数体检者,不下99%都选择了“是”。我不禁寒战。
再看收费大厅的滚动显示屏上,赫然写着(大体意思):我们遵
上海的通知有漏洞,如果单位让入职者“自愿体检”,那又怎么办?一月份的上海虽然取消了乙肝两对半的体检,但是体检乙肝表面抗原,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权利都是靠自己争取的,大家要行动,坐等那是希望渺茫的!!!
http://wsj.sh.gov.cn/node2/xxgk/gkml/ywl/yzgl/userobject7ai1534.html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切实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有关精神,现对本市各医疗机构提出如下相关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原则上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劳动者健康体检的常规体检指标,并按此原则对劳动者健康体检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