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劲松:定襄法院,你也太"华南虎"了
07年11月27日,我从北京回到山西定襄,终于见到了状告周正龙一案的定
襄县法院民事裁定书,内容是郝劲松起诉周正龙案,不予受理. 11月7日 ,我向
定襄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周正龙华南虎照作假,在诉状上留了联系电话,但在法定
的期限内我没有收到定襄法院的任何立案或不予立案的通知,此后,不断有关心
此案的媒体致电定襄法院询问立案与否,但得到的答复不是立案厅法官下乡就
是立案厅没人,无法回答记者的问题.我看到相关报道后,百思不得其解,按理说
你立案厅的法官就管立案,你下的哪门子乡,你下乡能给老百姓解决什麽问题?
你的岗位就是立案厅,你的工作就是接受百姓的诉状,你下乡了,老百姓来告状,
谁来接待?工作时间立案厅没人,法官不在岗位,是何行为?是典型的脱岗行为!
更奇怪的是裁定书上法院签署的日期竟然是11月9日,也就是我提起诉讼的第三
天,这着实让我大吃一惊,既然很快做出了裁定,为何不迅速通知当事人呢?为何
拖了近20天才让原告拿到裁定?而面对当事人不解的询问,定襄法院民事立案厅
厅长宋宝莲一语惊人:“为啥要通知你,我们定襄法院没有这个义务! 现在给你
裁定也是让你有台阶下!”宋法官的回答令人惊讶并使我感到非常困惑,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
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从法律条文来
看,通知当事人属于法院的应尽义务,从我这几年打的8场公益官司接触的法
院来看,无论是铁路运输法院,还是北京地方法院,北京市高院,不管立案与
否,都能尽到通知当事人的义务,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