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劲松:法治天下!的BLOG
个人信息
郝劲松
公告
访客
好友
计数器
          
rss
 
推荐订阅:订阅到RSS阅读
内容
  •  
    2008-04-30 22:18:11
    标签:杂谈
     

    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在例行记者会上答问。[全部]外交部网站

        据外交部网站消息,2008年4月29日下午,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在例行记者会上答问时表示,作为中国公民,中国的律师依法享有各种基本自由和权利,并在法律框架下行使他们的工作权利,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

        有记者问:“人权观察”组织发表报告称,中国的维权律师经常受到歧视或骚扰。中国政府对此有何评论?

        姜瑜表示,我没有看到你提到的这个组织发表的报告。这个组织一贯对中国持有偏见,经常罔顾事实,对中国进行无端攻击。我可以告诉你的是,作为中国公民,中国的律师依法享有各种基本自由和权利,并在法律框架下行使他们的工作权利,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

  •  
    2008-01-23 19:57:32
     

    郝劲松:我在手机漫游听证会现场的24小时

     

    1月21日晚,北京的法制晚报披露:1月22日手机漫游费听证会将在河南大厦举行,此前国家发改委封锁消息,在媒体上看不到任何开会地点的信息。打电话过去订房,前台小姐告知客房全满,没有房间。了解到河南大厦是河南省政府开设,于是打电话给河南省驻京办的朋友,要求入住河南大厦。5分钟后,朋友电话答复:已安排,可以入住,房间号2015。

    当晚11点,我入住北京市潘家园华威里28号河南大厦。

     

    22号早8点,我的助手携带摄像器材赶到,8点20分,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的记者打来电话采访10分钟。吃过早饭,我们下到一楼。大厅内多家媒体的记者已经赶到,约有30多人。我们穿过大厅,去大厦外面的马路上拍全景。这时,一个姑娘追了出来,问我是不是郝劲松?我回答是。很快又追出来七八个记者。我拿出插花的黑色花瓶与事先打印好的“听证会”条幅,让助手拍摄河南大厦的全景,记者们也举起相机纷纷拍照。有一个记者建议可以去酒店大厅拍摄,那里有听证会的广告牌,我们返回大厅,我站在听证会的广告牌前,左手持白底黑字的“听证会”条幅,右手举起黑色花瓶。更多的记者涌了上来,拍照,有记者发问:你这是在抗议示威吗?我回答:不是。这是我创作的行为艺术作品,它的名字叫“黑色花瓶与听证会”。黑色象征隐蔽,秘密,不公开,黑箱操作。有七八个记者轮流提问,我一一作答。半小时后和另外一些记者回我房间作了访谈。

     

    10点半,我和助手坐电梯下到4楼,听证会的会议厅就在4层,一些记者守候在那里,有两个保安挡住了去路。

     

    12点听证会的预备会议结束,听证会代表鱼贯而出,去二楼餐厅吃午饭。我们跟随其后,在门口被一个高大男子拦住去路,我告诉他,我是河南大厦的客人,要用午餐,请他让开。

    高个男子回答:这个餐厅我们已经包场。我问他:你是哪个单位的?对方回答:国家发改委。

    我们去了旁边的另一个餐厅,一点钟,已预约好的某电视台记者打来电话,说已到2015房间门口。返回房间,和记者搬开桌椅,架好摄像机,开始采访,30分钟后结束。

     

    下午5点40分,我和助手赶到4楼,听证会刚刚结束,压抑了一天的七八十名记者欢呼着一齐涌入会议厅,我听到身旁的一个记者抱怨说:这帮家伙,把我们搞的象娱乐记者一样了。

     

    进去后,会场很大,足有3

  •  
    2008-01-21 14:31:15
     听证会尚未开始 国家发改委被诉
    今天上午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法官签收后表示将在7天内答复。

    行政诉讼状

    原 告:郝劲松,  男, 汉族,  1972年10月生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纳税人,

      

    被 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马凯        职务:主任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电话 010 68501736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    邮  编:100824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撤消被告针对原告所做出的不允许原告旁听手机漫游费价格听证会的具体行政行为。2。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手机漫游费价格听证会旁听申请书重新答复做出新的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2008年1月3日,原告在电视新闻看到:国家发改委将在1月下旬公开举行手机漫游费听证会,原告是手机用户,经常在外地出差,手机常被收取漫游费,故原告认为此听证会手机漫游费降价多少与原告的财产权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根据《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13条: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旁听申请,经批准后参加旁听。

    2008年1月4日原告为了行使《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赋予公民可以旁听的权利,就写了“手机漫游费价格听证会旁听申请书“并将该申请书用特快专递寄给国家发改委,原告在申请书中要求国家发改委批准原告旁听手机漫游费听证会并书面答复原告,否则将对国家发改委采取法律措施。2008年1 月16号,原告收到了被告国家发改委给原告的书面答复函,对于原告的旁听申请,被告国家发改委做出了拒绝原告旁听的行政行为,理由是:"受会场条件限制,无法安排您旁听会议"。原告对被告的理由感到非常困惑,原告不清楚作为堂堂国家部委的国家发改委将在哪个“会场“举行价格听证会,此“会场”到底是怎麽个“条件”,又是怎麽个“受限制”?是不是多摆一张旁听的椅子就会堵塞会场的交通要道造成交通瘫痪,还是多摆一张椅子就会严重扰乱会场的秩序?如果会场确实很小,那么国家发改委为何不选定一个大的会场?如果国家发改委因为资金困

  •  
    2008-01-18 10:11:46
     

    郝劲松关于国家发改委拒绝听证的声明如下:

     

        081月3号,我在电视新闻看到将要举行手机漫游费价格听证会,因为我是手机用户,经常去外地出差,手机漫游费关系到我的切身利益,所以当天下午,我写了“听证会代表申请书”和“听证会旁听申请书”用两份特快专递分别寄给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和国家发改委邮电运输价格处。

     

        08116,我收到了国家发改委用挂号信寄给我的答复函,我认为国家发改委:"受会场条件限制,无法安排您旁听会议"的理由实在令人困惑.这样的理由我是决不能接受的! 我不知道国家发改委将在哪个“会场“举行价格听证会,此“会场”到底是怎麽个“条件”,又是怎麽个“受限制”?是不是多摆一张旁听的椅子就会堵塞会场的交通要道?是不是多摆一张椅子就会造成会场的交通瘫痪,还是多给郝劲松摆一张椅子就会严重扰乱会场的秩序?国家发改委的拒绝粗暴地伤害了我作为纳税人理性参政的感情,妨碍了我行使17大报告中“表达权”和“参与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之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我身为中国公民纳税人,是政府官员的衣食父母,政府理所应当为我认真服务,然而

  •  
    2007-12-26 10:59:07
    郝劲松认为:在法律明确支持公民起诉的情况下,北京二中院却阻碍原告行使诉权,这不仅违背了人民法院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也违背了法官忠于法律与良知的职业道德与操守!

    郝劲松就“华南虎照”正式上诉

      12月24日上午,法律学者郝劲松向北京高院递交了上诉状,请求撤销北京市二中院于十天前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受理其诉国家林业局一案。
      11月23日,国家林业局对郝劲松就“华南虎照”事件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之后,郝劲松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国家林业局该决定书,指定国家林业局受理其复议申请。
      北京二中院于12月17日做出的行政裁定书认为,起诉人(郝劲松)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郝劲松申请的行为并非具体的行政行为,且该行为与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郝劲松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郝劲松的起诉不予受理。
      郝劲松在上诉状中称,北京市二中院认定事实错误,混淆了不同法律主体做出的不同的法律行为。郝劲松认为,本案中,他起诉要求北京二中院审查并撤销的是国家林业局针对其做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这个具体行政行为,做出此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林业局,这与他向国家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做出的截然不同的行为。北京市二中院本应就他起诉国家林业局对其做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这个具体行政行为立案审查,但北京市二中院的裁定书中却表述他的申请复议的行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说法明显属于故意混淆概念,阻碍原告行使诉权。违背了人民法院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也违背了法官忠于法律与良知的职业道德与操守。
      在郝劲松向北京高院上诉的前几天,“华南虎照”事件又有了新进展。世界权威科学杂志《科学》杂志继11月9日刊登出极具争议的周正龙拍到的“华南虎照”后,在12月14日刊发了标题为“老虎照源于2002年年画”的后续报道。值得注意的是,栏题中Flat cat(平面猫科动物),没有了问号,其用意显而易见.

  •  
    2007-12-11 09:22:42
     
     
     昨天中午,向北京市二中院递交了诉状,正式起诉国家林业局,我预测,法院将在七日内受理此案。“虎照门”事件,让法律开口说话吧!!!

    行政起诉状

    原 告:郝劲松,  男,汉族,  1972年10月13日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纳税人,职业:青年法律学者

    被 告:国家林业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编:100714  

    法定代表人:贾治邦          职务:局长

    政策法规司电话:    84288604   84238607  

    动植物保护司电话:  84238526   84238550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国家林业局对原告作出的林复字[2007]3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法定书,指定被告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0月,陕西省镇坪县村民周正龙自称用两部相机在20米范围内耗时近30分钟,拍到了野生华南虎,并向陕西省林业厅提供了71张有老虎图案和疑似老虎脚印的照片及胶卷。陕西省林业厅随后组织了七位研究金丝猴、鸟类、鱼类、鼠类的陕西本地的动物爱好者对周正龙提供的照片进行鉴定,在每人收取了500元鉴定费后,七位动物爱好者认为照片上貌似老虎的图案是华南虎,陕西省林业厅随后做出了认定陕西镇坪县发现野生华南虎的行政行为。10月12日陕西林业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作出了向社会各界宣布陕西省镇坪县发现野生华南虎的行政行为并展示了周正龙拍摄的照片还奖励了周正龙两万元人民币。

    10月中旬,有看过照片的民众在互联网上公开质疑虎照有作假嫌疑。摄影界的网友质疑虎照色差问题,植物界的网友质疑老虎头顶上的叶子与老虎身体比例不匹配的问题,动物界的网友质疑听觉、嗅觉极其敏锐的大型猫科动物华南虎面对近距离的异类长时间拍照及闪光灯惊吓却岿然不动是否痴呆虎的问题,更有陕西省镇坪县林业局干部李评一语道破“连猪都能看出照片上的老虎是假的。”

    10月12日,原告在山西省定襄县观看中央台新闻联播时看到陕西林业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公布陕省镇坪发现野生华南虎,并展示了周正龙所拍摄的华南虎照片。原告作为动物爱好者与摄影爱好者

  •  
    2007-12-03 20:17:35
     今天下午,我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晚上记者采访了关于网易鉴定结果的一些看法.我认为网易请的各方面专家更具有权威性,要比陕西省林业厅请的那些金丝猴专家更有说服力.
    上      诉      状
    上诉人:郝劲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汉族,1972年10月生。
    职业:郝劲松法律公益研究中心研究员
    被上诉人:周正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汉族,1955年生。
    职业:村民,住址:陕西省镇坪县城关镇文彩村。
    上诉人因诉周正龙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2007)定民初字第221号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山西省忻州市中院撤销(2007)定民初字第221号裁定,指定定襄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事实及理由:陕西省镇坪县农民周正龙伪造野生华南虎照片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的行为欺骗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全中国人民,使原告作为动物爱好者由于被欺骗而导致精神上受到损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当。
    此致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郝劲松
                          二OO七年十二月三日
  •  
    2007-11-29 10:39:55
     

    郝劲松:定襄法院,你也太"华南虎"了

     

         07年11月27日,我从北京回到山西定襄,终于见到了状告周正龙一案的定

     

    襄县法院民事裁定书,内容是郝劲松起诉周正龙案,不予受理. 11月7日 ,我向

     

    定襄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周正龙华南虎照作假,在诉状上留了联系电话,但在法定

     

    的期限内我没有收到定襄法院的任何立案或不予立案的通知,此后,不断有关心

     

    此案的媒体致电定襄法院询问立案与否,但得到的答复不是立案厅法官下乡就

     

    是立案厅没人,无法回答记者的问题.我看到相关报道后,百思不得其解,按理说

     

    你立案厅的法官就管立案,你下的哪门子乡,你下乡能给老百姓解决什麽问题?

     

    你的岗位就是立案厅,你的工作就是接受百姓的诉状,你下乡了,老百姓来告状,

     

    谁来接待?工作时间立案厅没人,法官不在岗位,是何行为?是典型的脱岗行为!

     

    更奇怪的是裁定书上法院签署的日期竟然是11月9日,也就是我提起诉讼的第三

     

    天,这着实让我大吃一惊,既然很快做出了裁定,为何不迅速通知当事人呢?为何

     

    拖了近20天才让原告拿到裁定?而面对当事人不解的询问,定襄法院民事立案厅

     

    厅长宋宝莲一语惊人:“为啥要通知你,我们定襄法院没有这个义务! 现在给你

     

    裁定也是让你有台阶下!”宋法官的回答令人惊讶并使我感到非常困惑,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

     

    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从法律条文来

     

    看,通知当事人属于法院的应尽义务,从我这几年打的8场公益官司接触的法

     

    院来看,无论是铁路运输法院,还是北京地方法院,北京市高院,不管立案与

     

    否,都能尽到通知当事人的义务,且法官

  •  
    2007-11-26 15:15:32
     
    郝劲松针对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11月23日关于郝劲松举报信答复函的意见如下:
    1。郝劲松认为国家林业局答复是驴唇不对马嘴!
    在华南虎事件中,陕西林业厅依据周正龙所拍的71张老虎照片认定镇坪有野生华南虎,71张老虎照片是至关重要的也是唯一的直接证据,照片中老虎真假可以直接证明镇坪是否有华南虎。而该系列照片漏洞百出,各界民众强烈质疑要求鉴定照片中老虎的真伪,11月9日郝劲松向国家林业局举报陕西林业厅,举报信中,郝劲松要求国家林业局委托专业机构对71张照片及底片上的老虎真假进行鉴定,而不是要求国家林业局对陕西镇坪是否有华南虎进行评估。照片真假与镇坪是否有华南虎是两个问题,不能混为一谈。而国家林业局却答复郝劲松:“无论照片中的老虎是否为活体,都无法准确评估该区域华南虎等野生动物状况”,我认为国家林业局偷换概念,顾左右而言他的行为是不尊重纳税人郝劲松的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郝劲松特此对国家林业局罔顾民意,回避照片鉴定的态度提出严肃批评,批评信将随后寄出。


     
    2。郝劲松针对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关于不受理郝劲松申请行政复议的意见如下:         
      不听招呼,法律解决!
    11月8日国家林业局新闻发言人曹清尧召开发布会称,国家林业局不对照片进行重新鉴定是因为迄今为止没有收到任何个人和单位提出的提出行政复议,郝劲松知道了政府的难处,为了配合国家林业局的工作,早日启动鉴定虎照的程序,郝劲松于11月12日向国家林业局提起行政复议,11月26日,郝劲松收到国家林业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国家林业局一方面说不鉴定照片是因为没有公民申请复议,而当有公民申请复议时却不予受理,拒绝启动照片鉴定程序,我对国家林业局这种出尔反尔的态度表示遗憾,郝劲松将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国家林业局。
  •  
    2007-11-08 18:20:36

       今天用特快专递给国家林业局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

     

            郝劲松致国家林业局行政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郝劲松 中国公民,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山西省    邮编:  电话:

     

    被申请人:陕西省林业厅 法人:

     

    通讯地址;   陕西省    邮编:电话

     

    接受申请单位:国家林业局 法人;

     

    复议请求: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根据陕西省镇坪县村民周正龙拍摄的71张华南虎照片和相关胶卷

    而于2007年10月12日认定陕西省镇坪县发现野生华南虎以及向社会公布陕西省镇坪县发现野生华南虎这两个行政行为。特此申请复议。

    1.请求国家林业局委托专业机构对陕西省林业厅所依据的周正龙拍摄的71张华南虎照片和胶卷一一进行

    鉴定,以鉴定照片和胶卷上貌似老虎的动物图案是纸板做的假老虎,还是具有生命特征的活体老虎.

     

    2.请求国家林业局撤消陕西省林业厅依据周正龙拍摄的71张华南虎照片和胶卷而认定陕西省镇坪县发现野生华南虎这一行政行为。

     

    3.请求国家林业局撤消陕西省林业厅依据周正龙拍摄的71张华南虎照片和胶卷而向社会公布陕西省镇坪县发现野生华南虎这一行政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就此次华南虎事件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为。

     

    4.请求国家林业局责令陕西省林业厅冒然发布虚假信息对申请人造成的精神伤害赔偿人民币一元。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1月8日,国家林业局新闻发言人曹清尧就陕西“华南虎”事件指出,国家林业局之所以没有对华南虎照片进行鉴定是因为目前还没有接到针对华南虎照片要求鉴定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知道了国家林业局的难处,为了配合国家林业局更好地工作,为了让真相早一天大白于天下,特此提出行政复议。

    ·     国家林业局做为中国陆生野生动物的主管机构,对陕西省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