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的一名官员被一位女服务员刺死。据报导,这名招商办主任向女服务员索取“特殊服务”,遭到拒绝后引发命案。有观察人士认为,
此案表明上看是一起个案,实际上它表明中国权势阶层和底层民众之间水火不容的关系已经到了火山迸发的临界点。
据中国媒体报导,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的三名官员10日晚间到一家宾馆的娱乐场所消费时,跟一名女服务员发生争执。这个名叫邓玉娇的女服务员用修脚刀,也有报导称用水果刀,将该镇招商协调办主任邓贵大刺死。据该县公安局通报,双方争执是因为邓贵大向女服务员索取所谓“特殊服务”,并曾两次把邓玉娇按在沙发上。还有报导说,邓贵大遭拒绝后掏出一叠钱打邓玉娇的头部,称“还怕我们没有钱?”
*网友纷纷同情女服务员*
此案立即引起中国网民的极大关注。北京作家昝爱宗说,网友一边倒地表示同情刺死官员的女服务员邓玉娇,认为她是在遭遇侮辱之后自我维权,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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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10月20日郝劲松就“杨佳袭警”一案向太原铁路公安,上海警方提出申请信息公开,11月11日,郝劲松收到太原铁路公安处、上海市公安局、上海闸北闸北公安局的寄来的信息公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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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连接http://news.hsw.cn/2008-10/26/content_10360134.htm
前日,郝劲松收到上海警方的回执,郝劲松称这意味着从10月20日开始,信息公开的法律程序正式启动,按照规定,上海公安局和上海闸北分局将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
10月24日下午,郝劲松收到上海公安局和上海闸北分局分别寄来的两封挂号信,上海公安局寄来的信里有三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编号是:沪[2008]第00000220号,沪[2008]第000002201号,沪[2008]第00000222号。上海闸北分局寄来的挂号信里有5封信息公开回执,编号是:沪公闸(2008)第12号,沪公闸(2008)第13号,沪公闸(2008)第14号,沪公闸(2008)第15号,沪公闸(2008)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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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一案向太铁公安等四部门申请信息公开的函
昨日,用邮寄的方式,正式向太原铁路公安处 ,上海市闸北区政府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闸北公安分局申请信息公开.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函
申请人:郝劲松 中国公民
接受申请单位:太原铁路公安局太原铁路公安处 办公室电话:0351 2621358,督察科:0351 2621318
2008年10月14日,据国内权威媒体《中国青年报》报道:10月13日上海杨佳袭警案二审开庭,在庭审中提到“2006年11月26日,杨佳在太原火车站买票时,被10个民警围打,导致3颗门牙被打断,眼底积血和轻微脑震荡”
出于公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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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久前的“华南虎事件”中,郝劲松作为坚定的打虎派为公众所熟知。而在此之前,他是一个著名的“诉棍”,因专门打“公益诉讼”而闻名,曾把铁道部、北京地铁总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等诸多国家部委和垄断企业告上法庭。他终结了中国火车不开发票的历史,并促成铁道部宣布停止春运涨价。
郝劲松说他只受过两个人的影响,一位是鲁迅,另一位是崔健。“鲁迅的《铁屋中的呐喊》,说大家都在铁屋里睡觉,有个人叫喊着把大家吵醒了,当被吵醒的人出不去的时候,他们就开始埋怨这个人,为什么要把大家吵醒。我们现在要做的不仅仅是要把大家吵醒,而且必须在铁皮屋里头打开一个口子,然后把这口子撕开,让大家看到有光亮,有出去的希望,然后才会有更多的人站起来和你共同把口子撕大,大家才能出去。”
“我一直想打破一
郝劲松:我在手机漫游听证会现场的24小时
1月21日晚,北京的法制晚报披露:1月22日手机漫游费听证会将在河南大厦举行,此前国家发改委封锁消息,在媒体上看不到任何开会地点的信息。打电话过去订房,前台小姐告知客房全满,没有房间。了解到河南大厦是河南省政府开设,于是打电话给河南省驻京办的朋友,要求入住河南大厦。5分钟后,朋友电话答复:已安排,可以入住,房间号2015。
当晚11点,我入住北京市潘家园华威里28号河南大厦。
22号早8点,我的助手携带摄像器材赶到,8点20分,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的记者打来电话采访10分钟。吃过早饭,我们下到一楼。大厅内多家媒体的记者已经赶到,约有30多人。我们穿过大厅,去大厦外面的马路上拍全景。这时,一个姑娘追了出来,问我是不是郝劲松?我回答是。很快又追出来七八个记者。我拿出插花的黑色花瓶与事先打印好的“听证会”条幅,让助手拍摄河南大厦的全景,记者们也举起相机纷纷拍照。有一个记者建议可以去酒店大厅拍摄,那里有听证会的广告牌,我们返回大厅,我站在听证会的广告牌前,左手持白底黑字的“听证会”条幅,右手举起黑色花瓶。更多的记者涌了上
行政诉讼状
原 告:郝劲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被 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马凯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电话 010 68501736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撤消被告针对原告所做出的不允许原告旁听手机漫游费价格听证会的具体行政行为。2。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手机漫游费价格听证会旁听申请书重新答复做出新的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2008年1月3日,原告在电视新闻看到:国家发改委将在1月下旬公开举行手机漫游费听证会,原告是手机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