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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2007-07-26 11:44)
    对于这一次社会实践,感想很多.从最开始的策划到具体联系访谈对象,再到真正地到义乌调查,过程真的很复杂很痛苦.但回过头来看这一星期的收获,真是值得.
    我们一行人一起面对别人疑惑的眼神,一起承受他人不友善的对待,一起用尽所有的办法做问卷和访谈,一起和商人们讨价还价.有欢笑也有泪水,可以说是痛并快乐着.第一次组织并参加实践,原来实践真的能让人成熟,呵呵!
    不过真的要感谢一路走来的同伴们,大家面对困难都没有放弃,不论是工作上的还是生活上的,都很勇敢和乐观地迎接.不论大一负责通讯的还是大二负责总结和拍照的,真的谢谢大家的努力。
    和一群志同道合的人,认真地做一件事,真的很快乐!
    从出名到被刑拘不足半年,26岁的浙江东阳女子吴英上演了一个短期的财富传奇。在民间资本极为充足的浙江,私人借贷早已形成了庞大而私密的网络,各种“地下钱庄”为主体的“地下货币市场”一直存在。当吴英打破“网络”的私密性成为公众人物后,它向人们讲述了一个民间游资寻找出口的极端故事……
吴英案的浙江民间借贷背景
    民间融资实际已经成为正规融资的有效补充,相关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定仍然较为模糊。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但是,到底向多少个公民借贷或者借贷多少属于合法范围,尤其是在什么条件下触犯《刑法》,相关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规定。-
    根据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非法集资的行为,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罪行须具备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犯罪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是企图通过募集资金进行营利活动,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另外,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行为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前者须要求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达到数额较大以上;后者则不以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
 
    参照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6年《解释》),“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只有非法集资活动才能构成集
     典权人通过支付典价,...对于拓展民间融资手段,充分实现物尽其用,发挥着其他物权类型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目前民间融资渠道不畅、物的利用效益不高的情况下,典权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价值。
个人介绍(2007-07-23 15:00)
 宋萍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人文学院06法学班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