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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刚看到徐梗荣一案一审判决,我很是气愤。怎么会有这样判决?这样判决真的可以吗?这样判决能让人信服吗?徐梗荣的父母能接受吗?我不知道,如果连诉诸法律都不能获得正义,徐梗荣的父母还可以做什么。

    尽管该案的细节和真相现在已不能大白,因为19岁的高中生徐梗荣已经死了,在讯问8天后的公安局死亡。徐梗荣虽然死了,但他身上的伤可以告诉我们,他在接受讯问时确确实实是受过刑讯逼供的。公安局给了我们的说法是心脏病死亡,(。。。。),19年都平平安安的,为什么被抓起来以后会突然心脏病死亡呢。。。

    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罪名为何,难道一审法官不知道,难道我记错了,难道我们的刑法上写错了,我倒希望是我记错了,我倒希望是一审法官真的不知道;因为如果是那样,至少我还会认为,我们的法制没有问题,我们还可以期待二审。

    看报道好像说梁丽已经被深圳检方以证据不足而不予起诉了,几个月的“调查”终于结束了,真不知道该为其庆幸呢还是该为其不幸。我想身心疲惫的她,可能已经不会再去计较什么了,但这样真的就可以了吗。。。

   “梁丽不构成盗窃罪,而是构成侵占罪”,也不知这是不是深圳检方不起诉决定书中的内容,如果是的话,对深圳检方的专业性我有怀疑,是不是应该仅就是否构成本罪即“盗窃罪”去发表“言论”。

    梁丽,在众多关注下,总算有个让人满意的结果(尽管过程很不令人满意),在感谢网络传媒的同时又不得不担心,因为都清楚不是每个案子都能得到如此关注的。

特殊人的正当防卫(2009-09-23 16:41)

    对一些特殊人的行为进行的自卫或救险,是否可评价为正当防卫一直存疑惑,因为按通说,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是犯罪行为,而一些特殊人群,比如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等,他们的行为本身就不负刑事责任,那对其的防卫或者救险,是紧急避险还是正当防卫呢.

    通说答案是正当防卫,这个我是知道的,怀着找理论支持的心理拜读了司考时鼎鼎大名的张明楷教授的刑法第3版,该书的犯罪构成已由“4要素”改为了“3阶层”,通过张教授3阶层的理论分析,很清楚的可以获得构成正当防卫的理论支持,大家就是大家。这也证明了3阶层理论的先进性,而依老的4要素理论,很难有清楚的分析(因为缺其一就很难被评价为犯罪)。

    张教授认为,行为的违法性是不分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不论是否承担刑责,行为人行为的侵犯法益性是相同的,这是客观评价(这也张教授的“客观”风格),而有无刑责只在第3阶段才有作用。所以“有责”与“犯罪行为”是两个概念,正当防卫针对的是犯罪行为,在这个阶段与行为人有无刑责是没有关系的。

    胡斌一审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法院认为胡斌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交通肇事罪“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具体规定。

   市区、在每小时限速50公里的公路上以速度在每小时84.1至101.2公里行驶,造成1人死亡的结果,如果这还不算“特别恶劣”,请问何为特别恶劣?“每小时200公里”吗?“造成10人、20人死亡”吗?

    本案是以交通肇事罪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而交通肇事罪规定其本人的主观心态必须是过失,也就是说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要么是“过于自信”,要么是“疏忽大意”,而行为人胡斌属于该情形吗?很显然不是,虽说很难讲他属于“直接故意”,但至少也应是“间接故意”,即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行为人是持放任心态的。那么,还属于交通肇事罪的范畴吗?

    故意杀人罪,在犯罪对象上是针对“特定人”,如果说,胡斌针对的是被害人谭卓则无异议,但事实并非无此。他并非针对“特定人”,而是“不特定人”,其行为已经对公众安全(“市区”、“20:08分”、

我看深圳清洁工梁丽(2009-05-20 15:54)

【背景】

梁丽,一深圳机场的普通清洁工,在机场候机厅打扫卫生时看到垃圾桶附近有两个乘客,其旁边放着一类似方便面包装箱的小纸箱。数分后,两位旅客走开,而纸箱没有拿走。

于是,梁丽将小纸箱放进到清洁车里。

之后梁丽告诉其同事曹某称“自己捡到一个纸箱,里面可能是电瓶,先放在残疾人洗手间内,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其间梁丽又将此事告知其他同事。

此后,梁丽同事告知她箱里是黄金首饰,梁丽不信,本人称“认为是地摊上的假货”。

中午下班后梁丽把小纸箱带回自己家中。

下午4时,梁丽同事曹某在她出租屋楼下喊,说你捡的东西,失主报警了。梁丽告诉曹某,说明天上班交上去不就行了。

当天晚上,警察到梁丽家,梁丽主动交出纸箱,但随后警察以涉嫌盗窃将梁丽拘留。

 (以上为我所了解的事情概要,尽量去除了主观描述。)

 

    梁丽事件一经媒体曝光,随即“百花齐放”甚至有些怒放,焦点主要集中在梁丽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是构成盗窃罪还是构成侵占罪;若不构成,是否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但更多的人认

知错就改善莫大焉(2009-04-17 09:06)

    今天早上看新闻,说灵宝市委市政府承认了其公安机关在拘王帅一事上确有过错,公开道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按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原文请见:http://www.lbwbw.com/guestbook/Guest_Reply.asp?TopicID=4436

    对于这个处理结果,作为公众作为第三人的我是认同的,但至于说是否接受,应尊重当事人王帅本人意愿。此事能够得到“如此回应”,首功在媒体监督,特别是中国青年报、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有关媒体功不可没。虽然发生这样“因一篇帖子换来8天牢狱”的滥用公权力的事件是我们不愿看到的,但能在这么短时间内有“如此回应”,还是说明我们社会的免疫力状态是正常的(免疫力在此仅为比喻)。

    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我们公民的权利,行使该权利就是广义的守法。

无题(2009-04-15 09:19)

    昨晚看新闻1+1,说了上海白领王帅的遭遇,因在网上发了灵宝市以租代征土地的帖子,被当地公安机关从千里迢迢外赶赴上海将其拘留,5天后发给王帅拘留证,罪名为诽谤罪嫌疑,5天后家人才知道其王帅被拘留,8天后以证据不足被取保候审。

    不知道该说什么好,好像似曾相识的“纠错题”一样,但凡有些法律常识的人都不会在一事件中犯如此多的错误,引用节目嘉宾的至理名言,“你们都不问问法制办的吗!?”

    不知道该说什么好,从最牛书记到躲猫猫又到原发性心脏病,不得不感叹中国之大,这么连续这么如出一辙。

    不知道该说什么好,宪法保障公民的言论权、(对国家机关的)批评建议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控告检举权,仅仅在网上发了个帖子披露灵宝市“以租代征”,这难道在行使宪法赋予我们的合法权利吗。难道这也就构成犯罪?当地公安机关何以立案抓人?去上海抓人为什么不当场出示拘留证,而是在5天后?为什么不是24小时通知其家属而是5天后呢?诽谤所指向的应是“特定人”,难道政府是刑法所规定的“特定人”吗?诽谤罪是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查得那门子的案?最后,

    2009年4月10日10点30分看了CCTV新闻频道的《铭记》,介绍了在四川灾区期间“中国红十字会李连杰壹基金”所做的援助灾区的工作,并采访了很多曾经接受“中国红十字会李连杰壹基金”援助过的灾区群众。我想对于该NGO组织在灾区所从事的援助工作,是有目共睹的,是无可争议的客观事实。对于她的运作,本人不了解客观情况,不方便也不可以做任何评论。本人仅就“中国红十字会李连杰壹基金”的名称有感而谈。

    片子在拍到了该基金在四川灾区的长期办公室,我注意到在办公室前台的正上方Logo牌,很大很清晰的并列标有“中国红十字会”的Logo“红十字”和李连杰壹基金的Logo“1笑脸”,两个Logo的下边写着“中国红十字会李连杰壹基金”。

    疑惑,且越看越想越疑惑,“中国红十字会”和“李连杰壹基金”之间有着什么关系?“上和下”的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还是“左及右”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平行关系?抑或是“李连杰壹基金”向“中国红十字会”支付一定“管理费”后才可在其名前冠以“中国红十字会”的“权利人”和“使用人”的关系?具体为何,不得而知,但有一点应该可以肯定,不可能没有关系。

 

拆迁与政府信息公开(2009-03-02 13:48)

拆迁与政府信息公开

  ---记“拆迁律师”陈旭与政府部门的博弈路

 

【背景】

1.房主周青在杭州市下城区西文村自家宅基地上建有600平方米的住房(以下称“周青房屋”),用于自住、自营超市加出租,后两者的收入月均8000元。

2.2007年9月,周青房屋被纳入城中村改造方案,最终协商下来给予周青150万元的补偿金。周青房屋所在地块也被命为“重机场地块(一期)”

3.尽管对补偿金不满意,但得到“生活水平不降低”和“半个月即返还评估报告及协议书”的承认后,周青还是在拆迁协议上签了字。(周青为村里62户中的最后一户)

4.拆迁后的一年时间里,周青反复向相关部门索要协议的承认书及评估报告,但均以“别人都没要,你为什么这么特别”的答复给予了回绝。

5.周青认为该事有些蹊跷,房屋评估报告是财政拨款的根据,迟迟不给这份报告,这里边肯定有问题,上报财政的补偿金和给付自己的补偿金之间可能有“差额”,也就是说拆迁办的人有可能从中扣了一笔。

   =》“差额”解释:在补偿标准确定的二线城市,拆迁公司往往从评估报告上找“空间”,

    眼下正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对一开始还持隔岸观火心态的中国观众来说,“火势已过江,”已经烧过来了。时下,我们所处的单位笼罩着裁员阴影的可能不占少数。面对时况愈下的经济走势,对公司来说,既然源难开就只能考虑节流了,这样,公司“裁员”首当其冲,理由很简单,业务少了,活少了,用不了这么多人了,不裁谁养。眼下有谁敢说自己的公司绝对不会裁员?有谁敢说自己公司的高层们没有在筹划并就裁员问题秘密的与律师商讨对策?有谁敢说裁员的对象肯定不是自己?估计回答否的应该为多数。

 

    说到裁员,公司可以运用的手段很多,可以正大光明的集体裁员,也可以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这些方法只要按一定程序操作,对公司来说,都没有违法之嫌的,是法律所允许的。

 

    公司裁员不是我们决定的,裁谁不裁谁也不是我们决定的,但是,如果裁到我们,我们权益的维护是我们自己可以决定的。以下让我们探讨一下对于公司裁员,我们如何对应。

 

集体裁员

1 名词解释

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