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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适用房相关

 

【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以家庭为单位的申请的>

   居住及户口年限 
 (1)必须在上海市实际居住; 

 (2)具有上海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 
 (3)现户口在提出申请的所在区连续满5年。 
  有下列情况的,可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一是7周岁以下的儿童,原户口在申请家庭户籍内的未婚现役军人、海员、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不受户口年限限制。 
  二是7至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受上述第(3)项条件的限制。 
  三是夫妻双方婚前均符合户口年限的要求,结婚后一方将户口迁到另一方的,迁移的一方不受上述第(3)项条件的限制。 
  住房面积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5平方米。 

  收入和财产 
  (2011年3月2日信息)

  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的人均年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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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01 14:18)

我看李启铭的一审

 

截至目前,在网上还没有找到李启铭的一审判决书,根据相关报道,据说以交通肇事罪(逃逸)判处李启铭有期徒刑6年。

 

对于该罪名的认定,撇开人情不谈,单从法律规定来说,本人认为是合适的。因为还是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罪名特征的;对于校园内的道路是否属于交通道路现在是有争论的,因为该观点认为如果不属于交通道路,就不应该判交通肇事罪;但我本人认为,刑法典对该罪名的规定为“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并没有说事故必须发生在公共道路上,也就是说事故是不是发生在公共道路上跟是不是构成该罪是没有关系的;根据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7条规定,“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李启铭在限速5公里的校区内行驶41公里,其行为明显违反了该交通法规,符合刑法规定的“违反道路交通法规”。

 

刑法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量刑幅度:

 

第一档,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现在很多人对交通肇事后的判决结果觉得不公(不解恨)的原因,也在于该罪的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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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1-01-30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本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
  二、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房产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房产税认定申报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
  (二)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
  (三)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五)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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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28 11:09)

上海房产税新政

 

实施时间:2011年1月28日

实施区域:上海市

征收对象:①本市居民家庭新购第二套以上住房;② 非本市居民家庭新购住房

纳税人确定: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所有人

计税依据:以市场价格确定;试点初期以交易价格确定;暂以交易价格70%计税;

税率:0.6%;如果每平米交易价低于市场平均价两倍的为0.4%;

减免退情形

1. 本市居民家庭购买第二套以上,合计已有住房面积,家庭人均60平(含本数)以下的,“免”;超60的,超

   出的部分:“交”;

   ※ 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

2. 购买第二套后一年内出售原唯一住房,即换购的,“可退税”;但具体退多少,怎么退办法中未言及;

3. 家庭子女成年后新购住房,且属于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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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10年十大案件

 

1、 李启明校园撞人案

案件发生2010年10月16日,地点在河北保定市北市区七一东路的河北大学新校区,即河北大学工商学院,李启明驾驶车牌冀F WE420的迈腾黑色轿车在限速5公里/小时的校园路上撞了两名女生(一个穿着轮滑鞋练习轮滑的陈晓凤、一个穿着粉红色的帆布鞋的张晶晶),造成一死一伤的后果。

被拦截下车后,据称,李启明(据称事后的酒精测试显示酒精含量为151毫克)说:“看把我车刮的……我爸是李刚(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副局长,警号为037442)。”

 

该案就因为这最后一句惹了众怒,引起了各方关注。对于现在所掌握的信息也做了些预测,但最后还是删除了,一来信息来源于网络,不能确定真伪;二来信息不全,判断素材太少,评论有妄加评论之嫌,所以还是“关注”本案下一步的进展吧。

 

2、 赵作海案(河南版的佘祥林案)

1998年2月15日,商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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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5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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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关注壹基金有1年的时间了吧,最初是从对“壹基金”名称不解开始的,因为光看名称无法将中国红十字会与壹基金做区别;后来看相关报道说创始人李连杰欲使壹基金脱离中国红十字会,并且想让其成为独立法人的公募基金。昨天看新闻说,2010年12月3日深圳市民政局批准了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的注册,并于2011年1月11日召开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并正式对外公布。

 

壹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注册资金5000万元,发起机构为上海壹基金、老牛基金会、腾讯基金会、万通基金会及万科基金会,每家出资1000万元。财务审计由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Deloitte)和毕马威国际会计师公司(KPMG)对善款的收支进行审计;凯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KCS)提供善款的财务报告。

 

注意到发起机构中有上海李连杰壹基金公益基金会(08年10月成立),因为该基金会是作为“中国红十字会李连杰壹基金计划”的执行机构,又因为中国红十字会李连杰基金计划又属于中国红十字会管辖,所以该机构作为出资人、产权归属、及以往向壹基金的捐赠的归属还是不清晰。作为公众第三人,还是希望有个明确的说法,但寻遍壹基金官网及其他网站,都没有相关信息。或许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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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20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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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最近关于壹基金的新闻好像特别多,以前在我博客也写过,当时主要对中国红十字李连杰壹基金的名称很不解,究竟是一个事物还是两个事物。如果是一个事物,则没必要对壹基金这个名称太过关注,因为有中国红十字会足矣;如果是两个事物,就有必要搞清楚两者的关系,两者也有义务让公众、特别是捐赠人搞清楚两者的关系,因为这关系到“捐给谁”的问题。

 

    前几天看了中央电视台《面对面》柴静采访李连杰的电视节目,之后又看了壹基金的官网及相关网页,对两者的关系有些了解了。言壹基金者,国际性公益组织,何方人士不明(注册国不明?),在中国大陆是与中国红十字会合作开展活动,账户为中国红十字会的账户,即进出款项均受中国红十字会的监控。

 

    恩,好像在监控关系上还是不甚明朗,但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捐的对象是壹基金,但受中国红十字会监管,其性质是两个事物。

 

    李连杰在节目中说,(非原话)其实他们去年就开始申请公募了(目前为止都是以中国红十字会的名义公募,壹基金本身是没有办法进行公募的),但因为中国没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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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关于外资企业网上销售的规定 

 

1. 依法批准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商业企业可直接从事网上销售业务;

   —>出于对“互联网销售是企业销售行为在互联网上延伸”的定义

 

2. 未设立,但拟设立专门从事网上销售的外资企业(非生产性企业、商用企业)的,

   按正常手续向省级商务部门申请;

 

3. 外商投资企业(没有特别指明是生产性还是商业企业,所以应理解为所有外资)

   利用企业自身网络平台为其他交易方提供网络服务(非销售业务)的,应申请增值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4. 企业利用自身网络平台直接从事商品销售的,应向电信管理部门备案;

   —>有些疑惑,企业利用自身网络平台销售需要备案,那是不是说利用非自身平台就不用备案了?

 

5. 应在其网页公开其营业执照,与销售商品相关联的许可证,还应建立退换货制度。

 

【根据】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互联网、自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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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8 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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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现在公司为了满足资质对员工人数的要求,在招聘上可谓热火朝天。因为时间紧张,目前考虑要招聘残疾人和农民工。

企业录用残疾人,我个人是双手赞成的。因为现在招聘完全是为了应付检查,招来的人不是(或者说不一定是)企业真正需要的,所以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工作给他们做。既然如此,录用残疾人既履行了社会责任,又为企业节省了成本(毕竟工资低),可谓一举两得。如果能多多少少的给他们一些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让他们在体现自己价值后获得报酬,我想对他们恢复或者建立自信心至少有促进作用。初衷是好的,但目前的操作至少我听到的就有问题,特别是在社保上。

首先按我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其次,劳动法中也没有对残疾人做排除性规定,即是适用劳动法,而社保是劳动法明文规定。所以公司在对残疾人录用上,应和公司的其他员工一样,不论是生活福利方面,休息休假方面,还是劳动社保方面,都应该一视同仁,不然存在违法的风险了。

再说录用农民工,权宜之计,劳动合同不会太长,公司也没打算长期雇用。在该不该录用及该不该为了应付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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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基本手续:

1. 就业许可证书=》原则上无此证外国人不得就业(有例外)

(1) 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可免申请,入境后凭职业签证直接办理就业证;

(2) 外商投资企业无需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企业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先审批;

2. 职业签证

3. 就业证

(1) 劳动合同最长不得超过5年,期满就业证即行失效;续订需提前30日申请;

(2) 外国人实际的工作单位应与就业证上记载的单位相一致;跳槽要做相应变更;

(3) 实行年检;逾期不办,自行失效;

4. 居留证

(1) 被取消居留资格的,用人单位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应吊销其就业证;

 

用人单位与外国人发生争议,应按劳动法或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该条具有中国特色,结合*1可以得出,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包括带薪)劳动安全等其中国员工无差别。

     关键问题是社保,目前大多数地方,“缴纳”是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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