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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蒋文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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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为宋女士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获得公安局批准,宋女士被从看守怕释放出来,获得了人身自由。

     宋女士是在前段时间因涉嫌传销被近20人举报,扭送到公安局,并被立案侦查。宋女士家属找到我,因传销罪不以金额为构成要件。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宋女士,提出了无罪观点,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经过与公安机关交涉,我成功为宋女士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宋女士得以离开看守所,与家人朋友团聚。

 

广西文灿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五象大道15号金盛商业广场B座411室

(自购办公室)

电话:0771-4503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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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前几天,我买的宝马总算提车了,买部宝马要排队等半年,店大欺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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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近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作出(2012)兴民一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程女士诉卢先生归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36000元的请求。

     程女士与卢先生原为夫妻,之后协议离婚。结婚期间,卢先生写有张借条,明确借到程女士人民币36000元,一年后归还。离婚后,程女士起诉要求卢先生归还借款36000元。我受卢先生委托出庭应诉。我提出,卢先生虽写有借条,但不等于就真实存在借款事实。而且,双方当时是夫妻,财产都应是共同财产。且卢先生也没有用于个人开支。经审理,法院驳回了程女士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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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五象大道15号金盛商业广场B座411室

(自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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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近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良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解除黄女士与玉先生、广西某房产置业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及居间合约及附件,并判令被告玉先生返还购房定金。

     2011年10月12日,黄女士与被告玉先生及广西某房产置业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购买玉先生位于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某房产综合楼C座303号商品房,并约定,如因买房银行贷款金额少于申请金额,则三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则解除合约,卖方退还所收取费用。后因各种原因,未办下银行贷款。玉先生及中介公司不愿退款,黄女士便委托我诉到法院,法庭上,被告认为,办不下贷款原因在原告,真实原因是因为房价下跌,原告不想继续买房,拒绝退款。我提出,原告已积极履行了义务,办不下贷款,是因为原告无工作,无收入。因此,应当按协议,办不下则退款。最后,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广西文灿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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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青民一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判令广西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危女士约4万元,邓先生等各自承担相应赔偿。

     2008年3月,被告邓先生驾二轮摩托搭乘原告在南宁越秀路与被告谭先生驾驶的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受伤,交警认定原告不负责任。经鉴定,原告十级伤残。2010年1月14日,被告邓先生、谭先生及原告签订了《赔偿调解书》,约定,邓先生赔给原危女士32395元,谭先生赔给危女士9826元,后两被告仅支付了6000元,就没有支付。原告委托我提起诉讼,诉讼中,我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除了协议中已明确的赔偿额外,我代理原告另外提出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先行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被告谭先生认为,调解协议里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支付。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己付了4000元住院费,只需再赔10405元,且该款已转到轿车公司所属运输公司,故不应再赔,且更不应赔精神损失费。我提出,原告虽在协议中没有提到精神损失,但残疾无疑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损害,应得到赔偿。且保险公司赔给运输公司与原告无关,应由保险公司与运输公司另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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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序号
项         
标准(元)
备注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7064
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提供的2010年统计数字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543
2
城镇居民人均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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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2010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序号

项               

标准(元)

备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451

区统计局提供的2009年统计数字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980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0352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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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桂民监字第5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按二审程序再审黄先生诉覃先生、梁先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2006年9月24日,被告覃先生驾驶一轻型货车,车主为梁先生,搭原告黄先生由南丹往车河大厂方向行驶,因车速太快侧翻,造成车辆损坏,原告黄先生受伤,经鉴定,黄先生三处残疾。黄先生诉请法院判覃先生、梁先生赔偿21万元(其中医药7万元)。后南丹县人民法院判覃先生赔偿11万元,车主梁先生不承担责任。

    判决后,黄先生因为经济等方面原因,没有上诉。后委托我申请再审。我代理其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赔偿过低,且梁先生应承担连带责任。经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裁定。

 

广西文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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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近日,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高法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调解书,广东高州市某食品厂诉广西某公司拖欠货款案和解,被告支付6万元货款给原告,原告放弃起诉的约12万元诉讼请求中的6万元。

     被告一直以来帮原告销售饼干类食品,共销售约310万元,后因周转困难,拖欠货款约85000元,写有欠条,后原告起诉到法院索赔货款、利息及违约金12万元,并请求查封了被告帐号。被告委托我出庭应诉。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何况写有欠条。我和广东公司老总通过电话,他说食品利润只有5%左右,他派人来南宁追债花了近一万。这笔生意他很亏。我看了合同及所有来往帐本,被告确实为原告销售了近300万食品。被告老总对原告派人到办公室坐着不走追债行为很恼火。于是,我提出了反诉,要求原告公司开具300万发票,而且是增值税发票。法庭上,原被告和解。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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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广西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承包工程,然后转包给唐先生,并向唐先生收取工程质保金。完工后,唐先生要求返还,但公司以没到二年为由拒不返还。唐先生委托我诉到法院。近日,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青民二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公司返还质保金。

    法庭上,被告公司提出,他们将工程转包给唐先生合法有效,因此唐先生应交工程质保金,因为行规是二年质保期,且他们公司对业主也是二年质保期。我提出,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唐先生,属非法转包,属无效合同,理应返还质量保证金,后法院支持我方请求。认定双方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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