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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华邦,人文天下

 

深圳人文律师管铁流,七十年代生人,自幼酷爱文艺,梦想当作家,但终于成了"乐也"(律师)

 

来深十数年,私企国企也换了几个,谙熟企业经营管理之道。既然身入法门,尽心尽力维权到底,是为旨趣。

 

2005年正式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广东律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执业证号:14403200610684015

 

服务范围:主攻劳动法、婚姻法、房屋买卖纠纷等。

 

紧密合作伙伴可提供配套服务:投融资环境调查、企业商务安全培训与建设、高级员工资信调查、取证

   

QQ:434469456

电话:13715200303 

广东律人律师事务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3009号明月花园北座二楼

电话:0755-25154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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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

    自从去年十月大量接触职业病患者维权案例以来,陆续翻看了一些相关书籍,包括于欣华博士、郑尚元教授、吕琳博士等人的著文,感觉职业病防治与维权不论从技术还是从政策及法治方面,都还有太多工作要做。从法律角度说,目前职业病防治与维权最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职业病患者在享受工伤保险补偿之余,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侵权赔偿?如果能,则其法律依据何在?又如何计赔?工伤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补偿二者关系如何理顺?

    关于职业病患者的民事补充求偿权,应友人之约已经写了篇论文,七改八改,至今不敢定稿。回想当初写该论文时的冲动与自信,现在看来实在是浅薄了。我最初还只是考虑到司法解释与《职业病防治法》之间的规范冲突与解决,以及我国现阶段工伤保险补偿的低标准问题,但实际上,将职业病患者的求偿放入到侵权法的演绎历史长河,自严格过错责任至扩大的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并最终至工伤社会保险,这一个过程与其说是法律的纠结发展之果,倒不如说是社会的挤兑搏奕之变。

    但即便是单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职业病患者的民事补充求偿权亦有着充分的法理依据与实务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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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7 14:07)

    去年(这词儿一用就让人郁闷,又过了一年,唉,又老了一岁了,唉)腊月十八动身,一家老小风尘仆仆赶回老家,天寒地冻,风雪交加,到家第二天就感冒,嗓子塌了半个多月也没恢复。老家再冷条件再差但还是感觉很好,不为别的,脑瓜子不用想事,成天吃饱睡足,看看闲书,时间过得是快,虽然下个月的还贷还没个着落,且就猪栏一回去,蒙吧。

    大年初五往回赶,半夜闯过京珠北,能见度不足十米,车速还有五六十,快是快点,人累得过了头还无知觉,返深一周,状态始终无法调整过来。

    正月十六,元宵过了,春节彻底过完,再没有不干活的借口了。好多事都堆在那里,年后在家有一半以上的时间在设想着开工后的具体安排,但返深十来天,流水安排也调整了几次,但头绪依旧没拎出来。

    也去锻炼,打球,长跑,爬山,收效不大。

    甚至去佛堂里静坐,冥想,似乎稍安,出了山门却烦躁依旧。

    于是干脆丢开全部,只拣其一。职业病法律维权与立法完善是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抓起书本来啃,《劳动者职业伤害法律保障》、《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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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按:需要改变的不仅是称谓,更应注重实际权利待遇的一视同仁)

改变“农民工”称谓 推动城乡户籍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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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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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01 23:04)

人生万千

幸与君赏

岁月无痕

铁流著情

曾记否

2012

终须一笑

天长地久

管他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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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只为曾经的相约相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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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于2008年6月的东莞市涝灾让许多当地居民至今心有余悸,而几大水库的泄洪则让原本水位高企的大朗、黄江等地雪上加霜,据当年有关部门统计,是年水灾,致死10余人,灾损二十余亿。灾后,东莞市政府对抗洪有功单位与个人进行了热烈的表彰,而当地的人们则在反省,这一酿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惨重损失的洪灾,究竟是天灾,还是人祸?东莞市屹立印刷有限公司在那次水灾中损失了超过百万的财产,这对于一个小规模的企业来说,意味着灭顶之灾。之后数年,屹立公司一直奔波在当地镇、市两级政府,希望能为灾损讨回个说法,更希望当地政府汲取教训,防患于未然。但是,以东莞市政府及市务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之路,就象该公司所采取的信访之路一样坎坷,该案经过屹立公司的数次争取而终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随后该院又以泄洪非具体行政行为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屹立公司不服而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

    2011年11月30日,屹立公司收到了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东一法行初字第181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判决确认东莞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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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02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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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公 

       

       广东律人律师事务所已于2011年12月1日由原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4103室,搬迁至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3009号明月花园北座二楼(整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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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4 10:50)

    刚接到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因涉嫌诈骗国家征地补偿款而被羁押一年三个月的李沃求刑事案件已由该院二审裁定发回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南方都市报2011年11月17日JB05版 《撤销一审判决 重审李沃求案  市中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http://gcontent.oeeee.com/8/61/861dc9bd7f4e7dd3/Blog/f8d/b9921c.html

   

 

    附:相关博文

    收取征地补偿款后被诉诈骗(转载)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106ec50100vqav.html

    儿子不满补偿上访遭刑拘 父母拜祭市委领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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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道多助   

 

    昨天接到学生代表的电话,称贵阳市教育局就学生的公开信作出了书面回复。

    当下心里就一格楞,这次回复可是够快的,算一算时间,教育局应该是收到信的当天就回复次日就快递了,用一个词语来形容,可谓是“不假思索”,或者叫“信手拈来”。

    但既然有书面回复,总会有些实在的内容。会作怎样的回复呢?期待是有,但指望就谈不上。经验告诉我,动作如此迅速,想来无关要害。

    今天从学生发给我的扫描件看到了这封回复,回函大意是:公开信收悉,我局在10月15日送达投诉书回复时,已责成学校向你们提供所需材料,现按你们提的要求再次责成学校准备相关资料供查阅,请将你们到贵阳学校总部查阅资料的时间提前告知,届时我局将派人到学校现场督察。

    好一个“现场督察”!只是不知有关领导当初满口应承的来广东现场督办的承诺,何以事隔一月,来了个乾坤大挪移,变成指令学生回贵阳调查了。而且,“学校总部”究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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