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交强险费率问题曝光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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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于2007年12月向中国保监会投诉反映上海地区未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执行的问题(中保会[2007]1661号),上海保监局2008年3月5日给予了答复,认为“现有法规并未明确脱保车辆是否享受费率优惠的情况下,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可就脱保车辆较强险费率浮动指定全行业的操作规程”。本人对此提出异议:

    第一,中国保监会发布《暂行办法》后上海保监局仅就费率计算问题向公众申明实行双挂钩,但并未就脱保问题给出上海地区的执行差异,也就是说上海地区应当严格按《暂行办法》执行脱保后的费率计算。

    第二,中国保监会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中明确地规定了交强险脱保后的费率计算方法(第十一条第五点、第三条和第四条),但上海保监局回复“现有法规并未明确脱保车辆是否享受费率优惠”是不符合事实的。

    第三,上海保监局强调说《暂行办法》允许地方保险协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在上海地区的《规程要点》中有规定脱保三天的车辆不享受费率下浮。本人认为上海地区的《

    本人于2007年11月28日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对其中的交强险费率的浮动费率表示异议并与11月29日致电保险公司进行询问,本人车辆自上次保单出单日(2006年11月25日)至今未有任何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根据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附件中的十一条第五点“机动车上一期交强险保单满期后未及时续保的,浮动因素计算区间仍为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之间”,因此虽然本次未能及时投保也应该享受向下浮动的政策,但实际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交强险浮动比率却是100%。

    保险公司经多方了解也给予了答复,其答复内容是:“保险公司认为是符合保费下浮条件,但保险公司是依据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的系统所提供的浮动费率无法自行决定,保险公司从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了解到有过一个内部规定说是脱保超过三天就没有优惠”。本人也与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多次交涉,但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始终强调是因为未能及时续保所以不能给予优惠。

 

本次投诉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1、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的信息平台是否可发布

一、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从2007年7月1日起签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单,按照本办法,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
  三、交强险费率浮动因素及比率如下:
浮动因素 浮动比率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A A1 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A2 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20%
A3 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30%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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