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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中国保监会发布《暂行办法》后上海保监局仅就费率计算问题向公众申明实行双挂钩,但并未就脱保问题给出上海地区的执行差异,也就是说上海地区应当严格按《暂行办法》执行脱保后的费率计算。
第二,中国保监会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中明确地规定了交强险脱保后的费率计算方法(第十一条第五点、第三条和第四条),但上海保监局回复“现有法规并未明确脱保车辆是否享受费率优惠”是不符合事实的。
第三,上海保监局强调说《暂行办法》允许地方保险协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在上海地区的《规程要点》中有规定脱保三天的车辆不享受费率下浮。本人认为上海地区的《
保险公司经多方了解也给予了答复,其答复内容是:“保险公司认为是符合保费下浮条件,但保险公司是依据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的系统所提供的浮动费率无法自行决定,保险公司从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了解到有过一个内部规定说是脱保超过三天就没有优惠”。本人也与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多次交涉,但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始终强调是因为未能及时续保所以不能给予优惠。
本次投诉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1、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的信息平台是否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