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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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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靓华-律师
   王律师是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China-spiritLawFirm)主任,創始人,首席高级合伙人,高级律师,于1992年在西北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从事司法实际工作19年(其中在广州、东莞16年),2000年开始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对公司、证券、涉外、诉讼仲裁等有系统深入的研究和专业实践。曾任中国检察官协会会员,广东省检察学会会员,检察官,在《法制日报》、《中国律师报》、《中国律师和法学家》(Journal of China Lawyer and Jurist)、《美中法律评论》(Journal of US-China Law Review,USA)、《广东律师》、《党风》、《当代检察官》、《东莞日报》等国家、省、市级报刊和网站发表200余法律学术论文和随笔,获国家、省、市有关机关和单位奖励数十次,先后担任百余家国内外上市公司、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大中型公司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承办有标的额达数亿元人民币的民商事案件。共承办各类诉讼与非诉案件近千件。
王靓华-律师
 
   王律师1985年毕业于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长期从事律师、公证、司法行政、公安、检察等司法实际工作,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司法实际工作经验,培养成了优秀的法律职业者的素质,司法实际工作能力很强,善长而且惯于有关法律的研究与写作。著有专著《律师说法》、《自由与法治》和个人学术论文集《触摸法治》等书,有的文章入选《中国当代思想宝库》等书,并被“北京师范大学”等著名高校的教科书作为参考文献。为《中华成功人才大辞典》入编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理事会理事,广东省律师协会发展战略工作委员会委员,广东省与广州市律师协会公司、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知识产权工作专家库专家,“路透-REUTERS投资咨询专家团”专家顾问,并被聘为广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曾被邀赴美国参加中国商务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美国纽约理工大学主办的“中美经贸与投资合作论坛”;中国商务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的“全球贸易发展论坛暨WTO学术年会”;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法治论坛;粤港澳法学论坛;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年会;中国法学会国际私法学研究会年会;复旦大学百年校庆等国际、国家、省、市法学学术会议、论坛数十次。
王靓华-律师
   王律师是“华勋律师网创始人。英文熟练,著英文法律博客"China Foreign Lawyer。 
 
  王律师具有全面而扎实的法律理论与法律实务的基础,司法实际工作经验丰富。王靓华律师善于办理公司证券(包括企业兼并、收购、改制、重组、法人治理结构、股份制改组、股权结构优化、项目融资投资、税务、审计、风险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上市)、涉外(包括国际贸易与投资、国际贷款、国际融资、国际证券、外商投资企业、BOT业务、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反倾销与反补贴、国际税收、国际仲裁、国际民商事诉讼、国际私法业务等)、金融与房地产、IT与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等方面的案件与法律事务。充分运用所掌握的广博的法律知识、熟练的英文和丰富的司法实际工作经验办理涉外、公司证券与复杂疑难的重特大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仲裁等方面的案件与法律事务,维护法律的神圣与尊严,伸张社会正义,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王律师的专长与职业追求。
 
  Email:glawyerwjh@vip.sina.com

 华勋律师网http://www.cns-law.com

北大-推荐学者
王靓华律师作为“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律学者荣获专门推荐和长期推荐。
发表的《法治的自由与和谐》、《市场经济、法治国家与社会公平等论文在"北大法律信息网"首页荣获专门推荐。
并被编入《科技创辉煌-中国科技成果与学术精典》一书,被《科技创辉煌》编委会和各部委学术机构评选为全国“百佳自主创新成果奖”-最高金奖,授予“科技之星”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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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4月19日,广东商学院法学院邀请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靓华律师举办法律讲座,为广大

学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作了“从法学生到法律人的转变”为专题的讲座,并回答了学生的提问,作为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法之航”学术文化节系列讲座活动的组成部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党总支书记王伟参加了讲座并讲话,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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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



   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主任吴国平教授、党总支书记温万虎研究员一行与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

律师王靓华在华勋所举行了隆重而热列的签约和挂牌仪式,协议期为十年。

      华勋律师所成为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实习基地,将为法学生们提供必要而良好的学习和培养律师实务的

基本知识和能力的机会和条件,为广大法学生毕业后走上司法实际工作岗位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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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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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 服装有限公司(原告)诉增城市新塘镇 制衣厂(被告)委托加工服装合同纠纷一案,于2004年10月9日起诉于东莞市人民法院,东莞市人民法院麻涌法庭对此案进行了具体承办。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原告依法对被告的相关财产申请了查封,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0目裁定依法查封。但是,被告却无视法律,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财产非法转移。在法院发现此种情况并将被告负责人查找到之后,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拘留,并多次与被告有关人员及被告负责人的家属宣讲国家的法律,对案件进行调解。但被告对此不予理采,仍旧不面对现实,承认自己违约并违法转移法院所查封财产的严重错误。

此后,承办案件的法院工作人员与原告的代理律师多次向被告做工作,又劝说原告做出适当让步,最终被告与原告在开庭前达成了和解,使纠纷得以园满解决。

此案的成功结案,如果说要是有什么经验的话,那就是法院的公正司法在其中起到了根本的作用,在为民排忧解难,解纷息讼方面,司法作为保证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的公正司法,从最根本的意义上决定了法律的正义与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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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WTO及其GATT的框架下,国际贸易与投资的自由所导致的不仅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成与国货贸易、国际投资的频繁、递增,也同样引起了有关国家采用反倾销——这一非关税的有效措施,占领国际市场,保护本国的民族工商业。

因此,无论我国的有关企业还是律师,必须做好相应的准备。倾销与反倾销,反倾销诉讼与应诉,在未来一个时期,必将是长期存在的。本文仅就反倾销应诉过程中,我国律师的主要事务与相关策略,作一探讨。

一、  国际贸易与反倾销

1、        WTO与GATT法律框架下的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

    在WTO和GATT的规则下,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的基本特征,就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市场统一化与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对于WTO和GATT的会员国尤其如此。各个国家及其企业,为发展本国民族产业,为企业创造最大利润,占领国际市场,赚取外汇,从而大力发展相关产业,全力增加出口,也就在所必然。

    国际贸易与投资的日益频繁与经常化,对有关国家的相关产业造成冲击甚至损害,在一定情况下就在所难免。然而,无论WTO还是GATT,其规则与原则所倡导的是国际贸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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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是社会化大生产尤其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公司在发展到一定规模的时候,公司的股东、重事会就应从公司的发展战略出发,组织和聘请有关法律、企业管理、财务、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人员或专家研究并制定出公司进行实质性重组的方案,进而予以实施。股权结构以及薪酬体制极端重要,关乎公司的根本。从公司的战略发展看,如要实行上市的公司战略,其前提就必须首先对公司进行股份制改制。律师在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制过程中,要办理一系列重要的、必要的法律事务。

   [关键词]公司上市、重组、股份改制、律师、法律事务

一、公司法与企业的现代化

    公司是社会化大生产尤其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作为组织社会经济的生产和经营的企业的高级形式的公司,自它产生的那一天起便在市场经济社会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企业的各种形式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以及股份合作企业和国有国营企业等等之中,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典型的形式,是最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形式。这种现代性、高级性、典型性和适应性最集中的体现在公司作为完整的法人主体所具有的出资主体的多元性、资本的确定、维持和不变性、股东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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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04年8月至2006年1月间,被告H(原告股东)受聘担任原告L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为处理L公司相关的经营事务,期间,被告向原告借款合计226000元,并签署了《借款单》。

2005年11月1日,L公司与H签订一份《项目转让协议》,该协议第六条第一款:H现持有L公司的20%的股权,经L公司、H双方协议同意以10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L 公司,扣除历史借款45000元,结余的60000元可以L公司发生资金往来进行折抵。落款盖有L公司的公章并有P的签名。

2005年11月25日,H与P签订《L公司股份转让合同》,约定H将持有L公司的20%的股权转让给P,转让给P,转让价格为105000元。

2005年11月25日,L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H将占有公司注册资本20%共200000元的出资以10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P,并批准原股东H与新股东P之间的股份转让合同。

2005年12月1日,L公司进行公司变更登记申请,将股东H变更为P。

4月17日,P与H签订《4月17日补充协议》,该协议中第三条:“经双方协商约定,两个项目转让费合计112万元,除此之外以后双方再无资金互欠……”

2006年9月30日,L公司、H签订一份《结算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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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法律事务的范围非常广泛,主要包括在房地产的开发和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法律事务。律师服务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进行法律咨询、起草与审查重要合同、参加重要的商务谈判、对
委托人就重大的经营决策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进行资信调查、提供律师见证、代理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以及调解、仲裁与诉讼的代理等。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由于房地产法律事务所涉及的标的数额巨大,关系到当事人重大的权益,而且与较多的法律关系相关联,因此对律师的素质要求较高。通常情况下,人们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建设、销售、购买、租赁、抵押、转让、税务、行政复议以及管理等法律行为,只有聘请律师帮助才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否则很难甚至不可能取得良好的效果。以下,仅简单地介绍一下众多复杂的房地产法律事务中几种重要的律师业务,以便使大家对房地产法律事务有个大概的了解,预防和减少有关诉讼。
  律师在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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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五周年

我的博客今天57天啦!

2005年09月14日,在新浪博客安家。

2005年09月28日,写下了第一篇博文:《Regulation of Freedom》

2006年10月13日,上传了第一张图片到相册。

这些年来,新浪博客,陪伴着我一点一点谱写生活。

文 章  179篇
图 片  100张
访问人数 2546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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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二OO三年元旦开始,凡是律师出席法庭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就必须穿着“律师袍”。这,就中国而言,算是开天辟地以来亘古未有的事!(严格地说,北洋军阀与民国时期的律师制度不是完全的和真正意义上的)
   上下五千年,伟大的中华民族自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以来,这可算是真正的头一回。律师穿“律师袍”,从表面看,是理所当然、完全合乎逻辑而且寻常无比的事情。然而,如果静静地坐下来,认真地审视一下我国法治化与民主化的进程,人们不难发现,中国的律师穿着“律师袍”出席法庭,就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而言,具有里程牌式的伟大意义!这是民主的胜利,法治的胜利,文明的胜利!
   在中国的法官穿上真正意义上的法官袍(公正裁判者的象征)不久,中国的律师也终于穿上了自己的衣裳。这可不简单。因为这绝不仅仅是律师们个人的事情,而是关乎整个社会的大事,是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从内容的逐步健全到形式的逐步完善的一个大事件。很显然,因为出庭律师在法庭上从她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是以“相对弱者”的身份出现的,也更是代表相对“弱者”的一方——当事人说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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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加盟
诚聘精英Recruitment
   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China-spirit Law Firm)是一家经司法部核准设立并按规范化、合伙制、公司化运作的大型律师事务所,位于广州最中心商务办公区的黄金地段甲级写字楼,拥有一流的办公条件和便利的交通。现因业务发展需要,诚邀业界精英加盟,条件优惠。
    一、合伙人:
    1、三年以上专职律师执业经历;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3、具有团队合作精神、良好的沟通能力、独立办案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4、具有涉外、证券、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公司等业务专长或法学硕士以上学位、司法实际工作经验丰富、海外留学经历、英文熟练者优先。
    二、专职律师(提成或授薪):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2、具有团队合作精神、良好的沟通能力、独立办案能力;3、具有一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或法学硕士以上学位、一定的司法实际工作经验、海外留学经历、英文熟练者优先。
    三、律师助理:  
    1、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3、具有团队合作精神、良好的沟通能力;4、具有法学硕士以上学位、海外留学经历、英文熟练者优先。
    四、法律秘书: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2、具有团队合作精神、良好的沟通能力;3、具有法学硕士以上学位、英文熟练者优先。
    五、财会人员:
    1、具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 2、广州市户口;3、大学专科科及以上学历;4、具有团队合作精神、良好的沟通能力;5、具有财会实际工作经验者优先。

    我们的理念:“专业诚信,优质高效;团队合作,客户至上”。
    有意者请发简历至本所或电话预约,合则约见。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65号(东风中路口)华宇大厦13A01室  
TEL:86-20-28335110 
FAX:86-20-28335020  
电子信箱:cnslaw@sina.com   
 
华勋律师网:
http://www.cns-law.com
 
    联系人:张小姐 
人大-法学名家

   王靓华律师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人大法宝网在首页长期推荐为法学名家”。

   http://www.npclaw.com

大律师--强国名博
正义、博学 
诚信、敬业
王靓华律师被人民网推荐为强国经济名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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