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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溜的来信
陈司令:
我是顺溜,我想死你了,你想我吗?麻烦你告诉导演一声,凭啥让我死,让我复活吧,荷花还等着我呢。
其实你不该叫我兄弟,你应该叫我同志。称兄道弟是封建残余,低俗,不先进。大司令命令全军区的人追捕我执行战场纪律,我到现在还没有想明白,嫌我碍事就动真格的呀。
我不明白的事儿多着呢。当时我一门心思想着杀坂田,就是没有想到山田。山田我也恨呀,那个狙击手,你看他杀死三营长的那股凶残劲儿,还打死了吴妮大姐。后来石原告诉我,---哦,在地下我见到石原了---我的情感没错。军人放下武器就是平民了,我们不能对平民行凶。山田无论多么残忍,都是战场上军人的行为,由他的国家和政府担当。坂田不一样,他强奸我姐,杀死保国,那是对平民的犯罪,凭什么让他大摇大摆的回国?
坂田也放下了武器,那该咋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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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公判羞辱了谁?
4月23日温州举行“严打”整治公开宣判处理大会,公开逮捕65名犯罪嫌疑人,并对32名刑事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一时间舆论大哗,疾声痛斥者有之,大声叫好者有之。一些精英纷纷跳了出来,亢奋地发表高见。有说羞辱了法律的,有说死灰复燃的,有的不惜篡改事实,与游街示众等同起来。仔细听后,明白了:原来是侵犯了人家的隐私权!
首先,公开宣判任何没有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很明确: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审判者,审理和判决也。公开宣判,何错之有?
至于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应该说,我们人权的进步史,很大程度上就是一部反对秘密逮捕、秘密审判的历史。没有人希望自己哪一天会秘密消失。至于在集会上公开宣布逮捕决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但怎么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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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理?常理!
前不久媒体报道,一名75岁的老汉在南京市下关区三汊河公交站台下车时,从公交车后门跌倒在地,当场爬不起来,跟在身后的乘客都不敢上前救他,老汉大喊:“是我自己跌的,你们不用担心。”听了这话,众乘客才上前救他。很多人感叹:真是“彭宇案”的报应。
“彭宇案”判决书认为,根据常理分析,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彭宇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完全可以自行离开。因此彭宇好心相扶、送往医院等行为是有悖常理的。进而认为彭宇就是肇事者。这里的逻辑过于荒谬,没什么好说的。
然而,判决是对法律鲜活的诠释,是活生生的规则,直接指引着人们的生活。南京的法官认为,不是肇事者而去搀扶倒地老人是不符合常理的,现在,这个认知印刻的印在人们的心里,真的成为了常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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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忍的道德
1914年一位铅笔厂的犹太人经理Leo Frank 被指控强奸和谋杀一个年仅14岁的女工Mary Phagan。事实上,弗兰克是无辜的。真正的凶手是工厂的一名工人James Conley.但是在当时狂热的反犹太主义浪潮下,佐治亚州和联邦最高法院驳回弗兰克的上诉。直到1982年目击者才公开承认事发时他亲眼看见康雷拖走费根的尸体,他还说之所以保持沉默是因为康雷威胁说要杀了他。1982年纽约时报以《69年的沉默》为题作了专题报道。
然而当时还有人知道真相,他就是著名律师(后为法官)Arthur Gray Powell,鲍威尔在承办案件时知道了凶手的身份。1943年鲍威尔在回忆录中说:我是知道真相的仅有的几个人之一。审判中我已经获悉杀害玛丽·费根的凶手,但是我们律师在律师协会上宣过誓,永远不能披露我们从客户那里获知的信息,其中包括试图聘请但最终没有聘请我们做律师的人。
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后,弗兰克被判终身监禁。随后一群愤怒的暴民冲击了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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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枝一叶总关情
前两天和刘艾舟律师到武汉市群众来访接待中心值了两个上午的班。接待了十多个人,有婚姻家庭的、有劳动保障的、买房纠纷的等等。我耐心解答,两天都到12点半才结束。还有人回去后,第二天赶来继续询问。两天的接访让我感到,群众对法律的需求是广泛而且迫切的,法律服务的空间十分宽广。回忆以前参加武汉晨报牵头的律师团进社区活动,群众的热情和期待何尝不是同样强烈。
律师参与信访部门接访工作,有一些争议。律师为私权的代表,现在代表政府接待群众,似乎于理不合。律师接访行为的定性也难,是受委托的行政行为、行政代理还是法律援助?由此产生的专业过失责任由政府承担呢,还是律师及执业机构承担?事理不能细究,细究就迷惘。网上有人甚至激愤说这是行政机关的懒政行为!
不过从实践效果来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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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的尊严----新律师法断想
修订后律师法昨天开始生效。新律师法有好几处亮点,其中突出了对委托人利益的维护尤其值得称道。律师是民权的代表,剥夺限制律师的执业权利实际上是剥夺限制公民的权利。我始终认为应当围绕委托人的利益建立律师的执业规范和道德体系,前几年专门撰文对全国律协的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提出批评。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有望大幅改观,不仅仅是律师应当欢呼的事情,而且是全体民众应当欢呼的事情。
当前法律服务市场空间不大,多方主体又纷纷涌进来,很多律师谋生艰难。假律师之名或行律师之实的大有人在,不少年轻律师对此颇有抱怨。网上有个刘治成的,不断鼓吹非执业律师从事法律服务道德上、操作上的可能性和有利性,更加是火上浇油。从我的经验看,非执业律师给我带来的压力和造成的困扰并不大,而且由于历史原因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既有人员的去留消化也有个渐进过程。另外,民众对法律的需求也是分层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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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情怀
作者按:去年底本地律协开展AAA信用等级评选工作,我对官方将律师分个高下贵贱的作法颇有些抵触,不过其中的考核项目也促使自己反省。这是报送材料的后记部分,有些真实想法,有些应景的话,愿识者不我讥。
省市律协在律师中开展律师信用等级评选工作,是律师界的一件大事。对我而言,是近日忙乱工作之余对自己律师生涯的一个短短的回顾。11年前当我投身律师界时,仅仅怀抱着一种朴素的理想和青春的激情。11年后的今天,当我看到周围同样一群怀抱理想和激情的年轻人投身律师界的时候,心中禁不住涌起阵阵波澜。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对我而言既是一种总结和回顾,也是一种展望和期盼。既意味着承前启后,也意味着继往开来。11年来,最值得回顾的是最初在得伟律师事务所修业的三年和武大法学院研习的三年。如果说今天我还算是一名合格的职业律师,首先要感谢蔡学恩、邹明春两位先生。如果说我略微懂得了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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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的片言只语
今天上午到法院撤回了对公安局的行政诉讼。一个多月前,社区某居民因嫌窗外花圃内的花木碍事,雇人拔毁,连泥土也移走不少。社区群众议论纷纷,委托我报警与派出所联系解决。近一个月过去了,没有进展,我以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诉至法院。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派出所始予重视,经沟通和调解,行为人及时补栽了花木,我同意撤回起诉。经过一番努力为社区居民做了点事,心里有了些许欣慰。
关于公益诉讼,我有一些点滴的思考和实践。当前行政资源有限,政府公仆作风也有待提高,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不平的事情。律师熟悉法律,深谙维权途径,应当在公益诉讼和公益活动中担起责任。一个优秀的律师,应该深具公益情怀和奉献精神,应当时时提醒自己,总是有更多的民生需要关注,总是有更大法益需要维护。
我认为,金钱不是律师追逐的唯一目标,创收不是衡量律师是否成功的唯一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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哀地震
汶川地震后,银监会及时发出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因地震造成的不能或难以获得保险补偿的金融债务,认定为呆账予以核销;对银行卡透支款项,持卡人和担保人在灾害中死亡或下落不明,也予核销。
银监会的通知,对痛苦和焦虑的灾区人民,带来了些许安慰。在后方,风险也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之一。
风险一般是指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件或行为对标的物产生的影响,有地震等自然灾害,也有第三人的故意侵权。风险的负担分为两种,一种是给付的风险,一种是价金的风险。前者讲的是给付不能,能否要求重新给付;后者讲的是标的物灭失毁损,有无权利要求给付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