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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杨素芹的丈夫赵文波于2001年2月始进入银升五金塑料制品厂工作,20O2年10月17日上午下班后回其住所,因病没吃午饭便休息。下午14时左右,杨素芹发现赵文波栽倒在地上,呈晕迷状态。16时左右,赵文波被送往医院,抢救中证实死亡。2002年11月22日,杨素芹与赵文波所生之子赵开明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事故认定,该局于同年12月4日作出《工伤事故认定书》,对赵文波的死亡事故,不认定为工伤。2003年3月24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争议作出裁决:银升厂支付杨素芹、赵开明丧葬补助费3389.01元,支付一次性救济金6778.02元,支付一次性抚恤金6778.02元。

银升厂不服裁决,在法定限期内向法院起诉。并诉称:赵文波非因工伤死亡,不是工伤,不属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与《中华人

 

【案例】 广东省某食出公司原是国企、集体股份企业,于2002年6月19日变更为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分别与郭善权等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到法定退休日止。2003年3月7日,该公司以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为由,参照《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对郭善权等12名员工实行待岗,待岗期间每月发给基本工资、固定补贴共863.10元,并为其购买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如有调资时与在岗职工同等参加调资,并享受股权分红和共同承担风险。收到待岗通知后,郭善权12名员工认为,公司无正当事由制订的裁员和离岗退养方案并未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擅自将他们列入离岗对象,给他们造成了家庭经济、生活困难。在向劳动局相关部门反映未得到解决的情况下,于2003年8月22日,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请求恢复与食出公司的正常劳动关系,如不能恢复,则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但他们的仲裁请求于10月30日被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

郭善权等12人不服向佛山市南海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食出公司恢复与他们的正常劳动关系。南海区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定相关证据所确认的事实后认为:食

【案例】某公司因机构和体制改革拟进行富余人员的分流,在报政府批准后,先后两次召开全体员工会议,宣布了分流人员名单以及经济补偿办法。会后,被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对该公司的经济补偿标准有异议,向劳动主管部门投诉。劳动主管部门在了解情况后,向该公司发出口头监察指令,指出该公司分流富余人员的行为事先并没有征得劳动主管部门的同意,属于非法行为,不具备法律效果,要求该公司予以纠正。

该公司在接到劳动监察指令后,又先后两次召开全体员工会议,宣布对包括合同期未届满的55名职工及4名仍未到期的合同工全部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请这些员工回单位上班。但以邓某为代表的33名员工对公司的上述决定不服,他们以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和额外经济赔偿金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久,该会作出裁决,认为邓某等33名员工与上述公

 

【案例】某市配件厂是某市生产运作较正常的少数几间国有企业,有在职、退休职工300多人。据企业员工提供的个人工资单显示,绝大部分员工去年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在1000元以上。2003年12月29日,某市政府正式作出批复,同意该厂主管部门某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该厂实行资产转让卖给私人。2004年2月2日,某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工作组突然进驻该厂,向工人宣布了企业实行资产转让的情况,但并未公开企业转制方案及员工安置方案。私人老板也于当天接管了工厂。2月16日,员工得知自己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只能按某市最低工资标准得到补偿,即300元/月。员工情绪非常激动,强烈要求驻厂工作组实施由工厂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员工安置方案。但驻厂工作组表示:“企业是国家的,政府有权处置企业,员工无权过问,用不着通过什么职代会。”

【评析】驻厂工作组的表态显然与当前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

首先,企业转制必须通过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是法律所赋予的。《广东省厂务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厂务公开,是指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本企业职工公开企业的重

 

【案例】深圳市某外商投资企业与员工李某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订了一份《有关购买社会保险意向书》,约定李某同意企业不为其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李某工作多年后因被企业无故辞退而引发劳动争议。李某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补交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李某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却驳回了李某关于补交社会保险费的请求,理由是李某在《有关购买社会保险意向书》中,同意企业不为其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李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深圳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企业为其补交社会保险费。结果,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请求,理由是社会保险属于法定强制保险,企业和员工都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关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都无效。

【评析】《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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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资深律师联盟是由广州王欢律师(18962241)、广州梁冰律师、东莞彭广志律师发起建立的以经办广州地区案件为主,辐射整个广东省乃至珠三角地区的律师网上业务合作组织。

    [案情]
某年秋季广交会,河南某公司张经理结识了一位自称广州某贸易公司专作涉外业务的业务员李某。第二年5月,李某到河南结识的张经理处,称有一批旧钢材需寻找销路。张经理说可以帮帮忙。遂找到某钢厂的朋友刘某,通过刘某介绍李某与钢厂厂长相识,具体商谈买卖旧钢材的事宜。李某称这批钢材是其公司从某外国购得,价格相当便宜。于是双方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了一个初步协议,钢厂委派刘某随李某到广州看货后再签正式协议。 刘某到达广州后,李某称货暂时未到,需等几天,就带刘某到处游玩。并塞给刘某现金1万元让其回去后称已看到货,且对刘某保证说货款到后一定发货。刘某拿了现金后回去谎称已看到货,于是双方签订了正式协议。钢厂作为需方汇去了全部货款60万元,广州贸易公司作为供方收到货款后将旧钢材也送到河南的钢厂。钢厂拆开包装一看,根本不是什么旧钢材,而是一些工业废料,经该地技术监督局检验,其中含有毒的废料占了35%。钢厂找刘某询问,刘某此时也不得不据实说明去广州根本未看到货,派人到广州,该贸易公司经理说此事找李某,公司不管。而此时李某已不知去向。钢厂无奈,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广州的贸易公司赔偿损失,归还货款。贸易公司则辩称发
    「案情」
牐2001年1月29日,韩某某通过倪某、唐某某(分别为某市工商银行和人民银行职员)介绍向某市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城市信用社)申请贷款,城市信用社提出必须以城区房产作抵押担保方可借款。韩某某在某市城区无房屋,遂于同月31日与其妻沈某某一道向表兄芦某某说明情况,要求借用房屋产权证。芦某某在明知韩某某借用房屋产权作贷款抵押担保的前提下,将其房屋产权凭据(某市某小区职工住宅基建代建房屋交付使用产权凭据)及购房交款收据交给韩某某。由于该房屋原系史某某订购,后史某某因单位落实了住房不再订购,此时芦某某正需购房,遂仍以史某某的名义订购此房,并交付了购房款。因此,该房产权凭据及购房交款收据均写的是史某某的姓名。2月1日,韩某某、沈某某持借得的房屋产权凭据及购房交款收据到公证处,沈某某假冒史某某妻子,以座落在某市某小区一号楼302室房屋一套为韩某某向城市信用社贷款作抵押担保申请公证。由于公证处未对沈某某身份及抵押房屋座落、产权进行核实,而将芦某某所有的一号楼302室房屋一套,以一号楼303室房屋一套,办理了房屋抵押公证。翌日,韩某某与倪某、唐某某一起去城市信用社。韩某某向城市信用
    劳动争议案件目前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增长最快的案件之一,由于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以劳动者争议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

牐1、 案件的敏感性 劳动争议案件表面上看仅是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其实,与劳动者案情相同或者相似的其他劳动者也在关心案件的进展。而用人单位也在经历着一场考验,其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能够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的支持,事关单位的管理权威和单位决策者的威信。

牐2、 案件的波及性 一件劳动争议的结果如何,直接波及单位其他劳动者的利益。如果企业做得不对而拒绝改正,则可能导致更多的劳动者离开单位或者提起仲裁申请。

牐3、 争议的社会性 劳动争议从本质上说是社会问题,容易引起社会的关注,也容易影响单位的社会形象,尤其是上市公司。

牐4、 案件的政策性强 国家对于劳动市场的调控对于劳动争议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地政府在国家的宏观指导下,制定了不同时期的劳动政策,从而使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具有强烈的政策倾向。

找蛭劳动争议具有上述特点,律师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