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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

二十个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应加付多少月工资?

 

[案例]

小张于2008年3月6日到广州某外企工作, 2009年11月5日,该公司在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将小张解雇。双方就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小张月工资2万元,公司应向其加付多少个月工资?

[分歧]

实务中对公司依法应加付小张多少个月的工资发生了争议。

第一种意见:应当加付11个月工资,即22万元。理由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支付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最高不超过11个月。

第二种意见: 同意第一种意见中计算11个月的观点,但同时认为,小张的月工资超过了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780元的3倍11340元,因此,应当按照11340元为标准,支

为什么可以最高主张四倍加班费?

 

      笔者曾撰写博文《劳动者最高可以主张四倍加班费》(见东方法眼http://www.dffy.com/blog/a/zhinan/8629.html或中国法律信息网http://blog.law-star.com/blog/cac/2400034636.htm#)。在这篇小文中,笔者列举了劳动者主张1—4倍加班费的各种情况。最近,不断有劳动者咨询我如何主张并计算加班费,为什么最高是四倍加班费?也有人因没有看懂文章,说这篇文章在误导劳动者。

      现对这篇小文中的观点做进一步说明,以期消除误解并助于广大网友依法维权。

 

质疑“对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地方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下简称《计划生育法》)颁布之后,几乎所有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都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行为列入征收社会抚养费范围,各地规定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征收的标准上。

我们通过一对大龄夫妇在婚前生育第一个子女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例进行分析和思考后,认为:地方性法规规定对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立法在现有宪法、法律框架下缺乏合法性依据,应予纠正。

一、质疑的由来:引人思考的案例

2006年2月,广州市某区36岁的邱先生与35岁的苏小姐未登记结婚生育一子,由于苏小姐户籍管理的原因,至2008年元月二人方登记结婚。2008

标准工时制的阉割、误读与辩正

广东信良兆诚律师事务所  苗继军  律师

 

笔者认为:所谓标准工时制就是指“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其延伸涵义是“每周休息两日”。所谓“每周工作六天,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 小时的,属于标准工时制”的规定和其认识是对“标准工时制”的阉割和误读。

对“标准工时制”的阉割和误读正呈弥漫之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的劳资斗争中,该阉割和误读的成果正以各种手法用来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中最为典型的莫过于那些自称实行的是“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六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 小时的标准工时制”的个别企业,无须劳动监察部门审批甚至监管即可在强令劳动者加班之后,据此公

劳动者最高可以主张四倍加班费赔偿

 

我一直认为:律师的作用之一就是对一般公众在法律事务上司空见惯的“正确看法”进行思辨和反思,得出与众不同的看法,由此寻找解决纠纷的最佳方案和策略,并最终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欣闻高科技泳衣被禁(2009-07-30 17:25)

欣闻高科技泳衣被禁

 

一则来自《搜狐》的新闻《国际泳联宣布

2009年07月28日(2009-07-28 22:58)

上下班途中不算工伤”——进步还是倒退?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见http://www.dffy.com/fazhixinwen/lifa/200907/20090724211222.htm)引起热议。

     《正义网》转自《扬子晚报》的评论《“上下班途中不算工伤”可能是倒退》(见http://news.jcrb.com/jxsw/200907/t20090726_245861.html)一文的观点,代表了比较普遍的观点,即反对上述“征求意见稿”中“上下班途中不算工伤”的规定,主张保留原有规定。也有对“征求意见稿”持支持态度的,如《搜狐网》报道的观点认为:“取消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在强调以人为本的今天,看起来是一种倒退,实际上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因为这一规定制造了多重矛盾。一是导致行业之间矛盾。二是职工间的矛盾。三是单位与职工的矛盾”(见

上海倒塌楼盘小业主是否应当继续还贷?  

近日,上海倒塌楼盘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于整体倒塌的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的业主,上海市政府承诺将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见

动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常见失误

——一个基于案例的分析

 

      近年来,尤其是《劳动合同法》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维权能力逐渐提高。但由于对维权所依据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文的理解要建立在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整体理解上去把握(有时还要结合立法目的和劳动法理论),又由于受到专业知识和系统学习的限制,使得劳动者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有关规定,使得很多劳动者在维权时不能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充分维护自己的权利。

      笔者在代理劳动者维权案件时,发现劳动者在涉及追索加班费的案件时,常常漏算有关事项,这些失误具有相当的普遍性。现笔者以代理的一则劳动争议仲裁案为例,简要分析一下这些常见失误,以帮助正在维权或将要维权的劳动者最大限度地维护自

2009年06月24日(2009-06-24 19:49)

为智障抢劫犯辩护的四个独特感受

 

     这是我第一次受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为刑事案件被告人进行指定辩护。我想用我在这个案子中的独特感受向大家介绍我的辩护:

    我的第一个独特感受是:在辩护中,我的内心始终充满了作为一名律师的职业责任感和使命神圣感——一般来说,人们会把律师在指定辩护中的作用解读为是法律统一实施的维护者,而不仅仅是被告人利益的维护者——我很在意这个区别于“当事人委托辩护”的解读,因此,即使没有律师费收入,我仍然在辩护中格外卖力。

    我的第二个独特感受是:司法机关越来越重视被告人权利和案件的质量:在我接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之前,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已经依法为本案的主犯、一个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和另一名从犯、一个未成年人指定了辩护律师,为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