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景贺律师专业从事专利和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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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个世俗的事业,首先是要解决问题的,
否则不仅法律人活不下去,而且作为职业的法律也活不下去。
一、北京市:
1、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
2、北京永恒壁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安徽省:
3、阜阳市方圆种业有限公司
4、阜阳市颍东蔬菜种苗有限责任公司
5、太和县利塬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三、山东省:
6、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7、山东浩丰种业有限公司
8、枣庄市新天隆种子有限责任公司
四、甘肃省:
9、甘肃金象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0、武威市搏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11、酒泉市登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五、陕西省:
12、宝鸡市农达种子有限公司
13、富平县丰保种子农化有限公司
六、河南省:
14、河南省豫玉种业有限公司
15、河南省亿源种业有限公司
16、河南省新希望种业有限公司
17、河南庄稼保姆种业有限公司
18、河南省永丰种业有限公司
19、平顶山市富万家种业有限公司
20、开封金杞种业有限公司
21、正阳县老隗种业有限公司
22、汝南县鑫农种子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长陈锦川认为有三大问题:一是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总体偏低。本来是全部赔偿原则,要让权利人恢复到没有受到侵权损害前的状态,但目前不少构成侵权的案件赔偿数额较低,甚至不足以弥补合理的诉讼开支。二是侵权受损、侵权获利方法适用较少,法定赔偿方法适用占主导地位。本来依法法定赔偿应当在侵权受损、侵权获利难以确定时方可使用,但司法实务中该种方法逐渐成为主要赔偿确定方法。通常适用该方法没有充分的证据甚至没有证据支持,是造成损害赔偿偏低的一个重要原因。三是当事人针对侵权损失或者侵权获利的举证意愿不足。在多数案件中,当事人没有对侵权损失或者获利情况举证。法院大量采用法定赔偿方法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直接提出按照该方法确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请求。这种方法简便易行也影响了法官的态度。
陈锦川法官进而分析了这种状况的成因。他认为,首先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取证手段不足。其次是与赔偿相关制度等不完善配套,如律师收费的标准、财务制度诚信体系不完善等等。第三是审计、会计作用没有完全发挥,评估制度尚不完善等等。
做过30年法官、去年从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岗位退休
作者:中国药科大学 周和平
刊登于《中国医药报》 2009-6-11 B6版
近日,在一次美国资深企业专利顾问聚会上,重点议题是在经济衰退中,如何用较少的钱来有效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下面是可采取的措施。
一、集中财力保护
来源: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8日 11:52 中国经营报
梁霄、屈丽丽
辉瑞全球专利大战之中国区遭遇战
“辉瑞已有了自己的决定,但不好对外公开。”面对《中国经营报》记者的追问,辉瑞专利代理律师陈昕惜字如金。
这里所说的决定是,辉瑞会否针对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2009年6月24日认定“辉瑞公司的专利号为96195564.3的药物(立普妥)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提起诉讼。
面对这一问题,辉瑞的对手,此轮专利无效案的申请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楚认为辉瑞一定会提起诉讼,而曾与辉瑞在专利战中交过手的北京安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徐国文则进一步指出,“在我看来,辉瑞不仅会提起诉讼,而且很有可能耗到3个月期限的最后一天。”
3个月,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从专利复审无效到提起诉讼的有效期限,耗到最后一天,意味着可以让整
作者:魏衍亮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 最初发表于《中国发明与专利》 2005年第8期
一、专利滥用威胁产业安全
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年申请量已经居世界第一。由于不需实质审查,只要提交申请,当事人一般都会获得授权。目前,把他人已经在市场上推广的产品外观申报专利,然后通过侵权诉讼打压竞争对手,或索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专利部署、恶意专利诉讼已经泛滥成灾。程永顺先生曾指出,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中,专利最后被宣告无效的比例超过了55%。但是,由于没有就在先使用、在先发表实施证据链固定和囤积,大量垃圾专利很难被宣告无效。法律实践中还出现了一种现象:几年的专利侵权、无效诉讼打下来,垃圾专利最终被无效掉了,但是,“被告”(往往是龙头企业)的海外、国内市场却丢失殆尽,最终,中国称雄于世界的一些产业在毫无意义的专利内耗中衰落、消亡了。
值得关注的是,我国很多发明人围绕飞机、车辆、中药、食品、建筑产品与方法等部署了很多专利。其技术含量很低,有些甚至属于公知公用的行业标准。一旦围绕这些专利的维权行动被启动,大批企业会受干
未雨绸缪 掌握主动
仿制药专利问题不可忽视 《中国医药报
2008-11-13 B6
——福建高院判决黑龙江满汉楼饮食有限公司诉长乐市满汉楼大酒店、王虞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编写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蔡 伟 黄从珍
来源:人民法院报
裁判要旨
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案情
原告黑龙江满汉楼饮食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20日,经营范围为:经营中餐,目前经营一家旗舰店以及六家门店。是涉案第1723698号“满汉楼”及图组合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2类餐馆、饭店,有效期限为2002年2月28日至2012年2月27日)的权利人。原告被黑龙江省食文化研究会评为2007年“黑龙江省十大知名餐饮文化企业”。
被告长乐市满汉楼大酒店成立于2007年8月15日,为个人独资企业,企业主是王虞光,经营范围为:经营主食、热菜、凉菜、烧烤。工商登记档案表明:长乐市满汉楼大酒店前身为长乐航城满汉楼大酒店,组织形式为个体工商户,业主是王虞光,经营范围为餐饮,从2004年10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各区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三庭,浦东新区法院民四庭、民五庭,黄浦法院民四庭,宝山法院速载庭,各人民法院:
现将《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供审理案件时参考。本意见公布试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案件,适用本意见。在本意见公布试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意见。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高院民一庭反映。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一、宅基地房屋权属的确定
我国一直未建立农村房屋所有权等级制度,宅基地房屋则历经土改登记、及未新建、翻新、改扩建的演变。因此,在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属时,应综合考虑土改证、宅基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员,以及房屋新建、翻新、改扩建等情况。
1、系争房屋经土改登记,未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及未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土改时登记的权利人为房屋的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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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江苏天泰建设有限公司与南京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上诉案
作者:梁永宏 单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回放
2004年11月,天泰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42类服务类商标“天启”。2006年12月,银河公司将其住宅开发项目命名为“天启花园”并经当地政府地名委员会核准。随后,银河公司使用“天启花园”、“天启”、“璀璨·天启”、“苏宁银河天启花园”等标识作楼盘商业宣传。天泰公司认为,银河公司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故诉至法院要求银河公司停止侵权。而银河公司认为,其是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使用“天启花园”住宅小区名称,非商标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定银河公司侵犯天泰公司的“天启”商标专用权,判令银河公司停止侵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建筑项目的服务与建筑的实物商品房、楼盘存在特定的联系,容易产生混淆,两者构成类似服务。银河公司的涉案行为,属于在与注册商标类似的服务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对天泰公司商标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遂维持原判。
法官点
作者:杨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婚后夫妻以一方名义按揭的商品房的所有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按揭房的所有权证书往往暂扣在银行,故审判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对该商品房所有权暂不予分割,待离婚以后占有、使用房屋的一方交清按揭款时,再予以分割其房屋所有权。即先分割房屋的占有、使用及收益权,对首付款及按揭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待全部交清按揭款之后,再分割该商品房所有权。
笔者认为,虽然产权证书在银行处扣押,但不应影响夫妻财产的分割。原因是:既然房屋产权是通过登记进行所有权转移的,而按揭商品房既然登记在按揭人名下,应属于按揭人所有。如果在婚姻期间内按揭购买,该按揭的商品房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是可以分割按揭商品房的所有权的。法院的公权利是可以变更按揭房的所有权人的,银行根据法院的判决可以变更按揭人,剩余的按揭款由其变更后的按揭人继续缴纳。
那么如何公平公正的处理按揭商品房?首先,对于已缴纳的房屋按揭款及首付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谁就应给付另一方已缴纳的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