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院长今天就有关我的案子,有如下几个问题请你告诉我:
一、是我告错被告还是你们法院故意枉法裁判?直到现在,在沈河法院开庭时你们法院仍然坚持认为是我告错了被告,我是否真的告错了被告?
二、你们一审法院骗了我610元诉讼费,还给我找了个皇姑区园林处假被告,难道这不是司法坑民吗?
三、你们法院枉法裁判司法坑民后,法官又假冒记者在沈阳日报和各大门户网站对我进行栽赃陷害,制造虚假新闻,把败诉的原因归罪于我告错被告,这是何等的不厚道。
四、这篇虚假文章直接影响了二审的判决。二审判决也认为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又给我选了个新景观公司为假被告,又骗了我610元的诉讼费。
五、对你们故意枉法裁判司法坑民的金铁岩、赵智法官,依据《刑法》第399条第2款的规定,我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你们怎么处理?
六、我这次起诉,从立案到现在历时一年多,已经严重的超审限,没有结果。你们法院什么时候能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最后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相信法院会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的,不要再发生像黄运财、钱文昭,那样的人间悲剧重演!!!
原告人
强烈抗议流氓政府的无赖行为——再次抗议被告沈阳市城建局无理取闹干扰审判
被告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在开庭审理后,又以本案是必须共同诉讼为由,申请追加沈阳市新东方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被告,这纯粹是流氓无赖行为,是继续狡辩抵赖的无理行为,这又一次充分暴露和证明了,作为政府部门的市城建局没有任何公信力,滥用行政权力操控司法践踏公民权利,可见其政治品质丑恶到什么程度。什么法治政府呀,依法行政呀,政府的公信力呀,尊重和保障人权呀,这些牌坊让他撕的粉碎,已经荡然无存,这只能使人民大众把这个丑恶的政府机关看得更清楚了。强烈抗议理由如下:
一、作为被告的市城建局依法无权申请追加被告,只有原告依法追加被遗漏的必须共同诉讼的被告。原告因道路管理瑕疵而受人身损害,因城建局对其道路有管理义务和责任而成被告,城建局在开庭时对其责任无可辩驳,自然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不告新东方景观公司,是因其和造成损害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你被告沈阳市城建局更无权追加。城建局追加被告无非就是找个替罪羊。除非你们在发包工程中有腐败行为,有意让施工单位替你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单位为了以后能得到城建局的工程只好“忍
请看金铁岩法官是如何司法坑民的(2007-05-02 16:00)
请看金铁岩法官是如何司法坑民的
--控告金铁岩司法坑民枉法裁判
案情简介:2006年4月21日,我骑车行至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延河街西约100米时,不幸被一树坑磕掉11棵牙,造成面部和口腔内大面积戳裂伤,缝合20多针,后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
事发后4月24日,原告找到皇故区城管局绿化科黄光科长,黄科长称:“崇山路的树坑不归区里管理,区城管局没有接收,没有移交手续,市里也没有给拨付管理费用,是归沈阳市城建局管理,你去找市城建局吧,我们是铁路警察管不了这段,”按照区城管局的说法,原告4月27日又先后两次找到市城建局,信访办的王副主任和戈加主任称:“你不要找被告了,告你也打不赢官司,认倒霉吧,谁让你往树坑里骑了,你实在要非告不可,你就把我们都告上吧,我们不怕你告,政府还怕你告吗?幸亏政府没有栽树,要栽树你不就撞到树上了吗?崇山路是由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修的,树坑是沈阳市建委挖的,路和树坑已经验收,按属地化管理归皇故区城管局管理,管理单位没有责任,我也不是管理单位你以后不要找我了”
于是,原告又按市城建局的说法有找到市建委,市建委信访办徐晓华称:“树坑已经交付验收,已经移交市城建局,与建委无关
由树坑磕掉11颗牙一案引发的法律思考(2007-05-02 15:54)
由树坑磕掉11颗牙一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案情简介:一年前的今天(2006年4月21日),原告王庆立正常骑自行车,当行至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延河街西约100米时,不幸被一未载树的树坑磕掉11颗牙,并造成面部和口腔内大面积戳裂伤,缝合20余针的损伤后果,经法医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
事发后,原告于2006年4月24日,原告找到沈阳市皇故区城管局绿化科黄光科长,黄科长称:“崇山路的树坑不归皇故区管理,区城管局没有接收,没有移交手续,市里也没有给拨付管理费用,是归沈阳市城建局管理,你去找市城建局吧,我们是铁路警察,管不了这段,”按照区城管局的说法,原告于4月27日又先后两次找到市城建局,市城建局信访办的王副主任和戈加主任称:“你不要找被告了,告你也打不赢官司,认倒霉吧,谁让你往树坑里骑了,你实在要非告不可,你就把我们都告上吧,我们不怕你告,政府还怕你告吗?幸亏政府没有栽树,要栽树你不就撞到树上了吗?崇山路是市建委修的,树坑是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挖的,路和树坑已经验收,按属地化管理归皇故区城管局管理,管理单位没有责任,我也不是管理单位,你以后不要找我了”
于是,原告又按市城建局的说法找到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建
11.上诉人王庆立二审补充意见(2007-04-17 19:27)
上诉人王庆立二审补充意见
二审合议庭:
由于开庭时我的录音证据未能全部播放(仅仅让我播放一分钟),举证、质证和辩论分别被限时在1分钟和3分钟内,致使一切论辩和所有发言我都无法充分进行,法庭记录更不全面且有错误,有的重要内容没有记录,因此,有几个重要问题,我有必要再次书面向法庭重申。请法庭予以重视。
一、依据《民法通则》第126条和最高法院关于《人损解释》第16条规定,道路管理责任为无过失责任,不以所有人、管理人有故意、过失为要件,但须以对道路有维护、管理瑕疵为条件,属于相对无过失责任或称严格责任。设置、维护或管理瑕疵,是指道路、桥梁、隧道或者其他公共设施欠缺通常所应具备的安全性。如果缺乏应有的安全性,则推定为存在维护、管理瑕疵。
在崇山路路北侧,北陵大街至塔湾街的大约五公里的沿路上,政府部门(据沈阳市城建局信访办戈加主任讲:是沈阳市建委02年修建的)在崇山路上浪费纳税人的钱,在明知地下有电缆(辽宁大学南墙有十多个明显的警示牌警示地下有电缆)不能栽树的地方,修建了416个(深0.3-0.4米,1.1米见方)不能栽树,专门坑人的树坑,严重缺乏作为一级道路应有的安全性,该路不但不具有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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