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民事申诉(再审)案件注意事项
特别提示: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和申诉立案大厅地址发生了变更,于2009年11月18日搬至新的地址:朝阳区小红门乡红寺村。
中青报为何如此诋毁律师?
来源:中国律师网 2009-12-15 10:02:25
作者:陈有西
《中国青年报》记者12月14日发表于该报的《重庆打黑惊曝辩护律师造假事件近20人被捕》的文章,违背基本的新闻原则,将一个事件报道写成时政评论,对中国律师业和《律师法》肆意诋毁,对中国执业律师进行无知的不负责任的贬损,对个别律师的行为进行渲染和夸大,对一宗尚没有经过司法审判定性的事件先进行媒体审判和媒体定性,充满了对现代法治意识的无知和偏见,严重诋毁中国律师业的形象,应当进行严肃的澄清。
第一、官气十足,媒体定罪,未审先判,将涉嫌犯罪定性为已经犯罪
该文称:“12月13日,“律师造假门”始作俑者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一起国内罕见的涉黑案件“律师造假门”被急速曝光。”哗众取宠迎合网络热门手法杜撰出一个“律师造假门”。“批准逮捕”只是尚无定罪效力的强制措施,这个律师是不是真的“造假”,是对被告进行合法帮助,还是在造假,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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