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2009年知识产权宣传周在全国拉开帷幕。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宣传周启动仪式现场北京奥林匹克公园庆典广场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公众宣传、咨询互动活动。
本公司做为首都知识产权“百千对接工程”的重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了此次宣传周启动仪式。为现场公众提供相关知识产权知识与法律咨询服务。宣传周组委会成员兼组委会办公室主任、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杨铁军到活动现场指导工作,与我所邵男总监亲切交流。
|
标签:杂谈 |
商标,俗称品牌,是商品的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能够成功注册商标对企业的重要性显而易见。事实上并非所有企业能一次性成功注册商标,注册商标驳回的情形时有发生。
注册商标驳回是商标申请人(本文主要指企业)递交注册商标申请通过商标局的形式审查
【内容摘要】
尽管著作权人的软件办理登记后,在降低软件著作权证明难度上具有优越性,但登记本身并不影响软件著作权的效力。那么为什么要去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的意义何在?
1名……
刘美丽是北京一所高校的大学老师。
2006年6月,刘美丽在中国农业大学完成了她的博士学位论文。论文共12.5万字,打印后,再装订起来,就是厚厚的一本。
由于专业性较强,她的这篇论文的题目——《重组绵羊朊蛋白(OvPrP<’C>)的构象转化与Prion疾病发生机制的研究》,没有多少人能读懂。
“论文做得非常辛苦,用‘呕心沥血’来形容撰写过程,一点都不夸张。”刘美丽对读博士的日子难以忘怀,“当时的确很忙,放弃了许多周六、周日休息时间,晚上也经常忙到一两点。我的论文国内的相关资料基本上查不到,查的基本上都是国外的资料。”
刘美丽说,她的论文需要做大量的实验。如与分子生物学和生物化学有关的实验,要做一些病理性的诊断,这些实验大都有时间限制。
从2003年到2006年,刘美丽为完成她博士论文,花了近3年时间。
毕业前夕,刘美丽在一份学校提供的《关于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以下称《授权声明》)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这份《授
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诉郭颂、中央电视台等《乌苏里船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想情郎》和《狩猎的哥哥回来了》是世代流传在乌苏里江流域赫哲族中的民间曲调。1962年,郭颂等创作完成了《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在1999年某晚会上,中央电视台主持人称《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但其一直以为它是赫哲族人的传统民歌。法院经审理认为:《乌苏里船歌》曲调的作者在创作中吸收了《想情郎》等最具代表性的赫哲族传统民间曲调,主部主题曲调与《想情郎》等的曲调基本相同。因此,《乌苏里船歌》系在赫哲族民间曲调的基础上改编完成的作品。鉴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其特殊性,且四排赫哲族乡政府未举证证明被告的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故对四排赫哲族乡政府关于要求三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我国是民间文学艺术资源非常丰富的国度,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没有专门的规定,本案作为我国首例直接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案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为相关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出色的参考案例,可谓具有深远的意义。本案的判决表明,民间文学艺
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CHANEL”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法国香奈儿公司拥有“CHANEL”(即香奈儿)商标专用权,原告在被告秀水市场某摊位购买了带有其商标标识的手包等,并向秀水街市场发出律师函予以告知,但此后仍在该市场黄善旺摊位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法院经审理认为,秀水市场有权并有义务对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的商品进行监督,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秀水市场在知道市场内有侵犯商标权行为后,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市场继续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与本案原告一同起诉秀水市场侵权的共有五家欧洲著名的品牌公司,是欧美公司联合在中国“打假”的典型事例。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水平和保护力度,受到了国内外舆论的高度评价,同时,本案也促使秀水市场进一步加强对商户经营行为的监管,使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得到了极大改进,故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案对在如何认定小商品市场经营者的主观过错,进而依法确定其
舒学章于1992年申请了“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的发明专利。济宁无压锅炉厂以违反禁止重复授权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发明专利权无效,并提交了舒学章于1991年申请并在该发明专利授权日前已经终止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做对比文件。专利复审委认为,涉案发明专利授权时该实用新型专利已经终止,不存在两个专利权共存的情况,因此本发明专利权的授予不违反禁止重复授权的规定,维持专利权有效。济宁无压锅炉厂不服该决定,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维持复审委的决定。济宁无压锅炉厂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该院认为,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两次专利权,本案实用新型专利终止后又授予发明专利,相当于把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又赋予了专利权,应属重复授权,遂撤销一审判决和复审委决定。舒学章和专利复审委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审理后,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和复审委决定。
本案的焦点在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允许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
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中粮公司)是70855号“长城GREATWALL及图”和1447904号“长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2004年11月,其70855号“长城牌”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开心公司是中粮公司下属的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的经销商,长期经销“长城牌”葡萄酒。1999年5月21日,开心公司申请了1502431号“嘉裕长城”商标,中粮公司提出异议,国家商标局正在对其进行审查。2001年3月18日,开心公司许可嘉裕公司使用“嘉裕长城”商标。2001年至2003年,嘉裕公司先后委托田氏公司、欧华公司、洪胜公司为其生产嘉裕长城葡萄酒。中粮公司以嘉裕公司等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嘉裕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判决嘉裕公司赔偿中粮公司经济损失1500万余元。嘉裕公司等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粮公司的70855号商标中的“长城”文字因其驰名度而取得较强显著性,嘉裕公司使用了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