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连坐,这是谁家“王法”?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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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征收拆迁法(建议稿)
建议人: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梁剑兵
按语:自2001年以来,对违反我国宪法、立法法有关规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修改就一直是我个人的一个期盼。
随着社会公众与有关法学学者对《条例》合宪性、正当性与合法性的长期、广泛质疑,尤其是在有关媒体近日来公开报道成都拆迁自焚事件之后,社会公共舆论对《条例》质疑并要求修改的呼声日渐增高,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姜明安教授等五位法学教授日前联合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条例》进行违宪、违反上位法的立法审查,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展开立法调研,可能近期推出修改草案,这意味着对《条例》进行修改的时机已经大体成熟。
作为公民和长期从事法律研究与教学工作的法学研究者,我本人高度认同和支持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科学发展、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战略,都强调国家对公民包括私有财产权在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了促进对《条例》的修改,促进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我起草了这份立法建议稿
第三章
第三十三条 【非公益转让拆迁申请】在城市规划区进行非公益性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建设方应当先行取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颁发的《非公益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向城市房地产主管机关申请非公益转让拆迁。
本条为新增条文
修改理由:
二、为加强对非公益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同时为非公益建设项目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提供协调与中介服务,促成《城市房地产转让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与实施,应以我国各级地方政府下设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机关作为非公益转让拆迁的监督性服务机关。
漂流在软法与宪法边际的国家意识形态(下)
六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统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