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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18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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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今年112号,张先生的父亲在经过某商场门口时,突然刮起大风,一个高3.5米,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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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历史

分类: 社会活动
 

 

  

   2007年9月,大地律师事务所与法制晚报、法制出版社联袂打造的《人生法律300问》一书问世。大地律师事务所作为此书的法律顾问,专门组成了以高级合伙人张军、王刚律师为首的审校小组来负责此书的相关事宜,此书从筹备到发行历经了半年多的时间,在此期间,审校小组的律师们经过循环分工、重复审核,认真系统地审阅了书稿;补充、修改、优化了相关的人生法律问题;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设及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校对和释义,以确保解答的准确性和严谨性。我们还与法制晚报、法律出版的负责人多次共同探讨此书的内容、出版与发行等问题。为了保障图书的质量、秉着对读者认真负责的态度,大家都为此默默的作了很多工作。

   《人生法律300问》一书源起于法制晚报推出的“人生法律300问专栏”,一共包括1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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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社会活动
 

    2007年9月,大地律师事务所与法制晚报、法制出版社联袂打造的《人生法律300问》一书问世。大地律师事务所作为此书的法律顾问,专门组成了以高级合伙人张军、王刚律师为首的审校小组来负责此书的相关事宜,此书从筹备到发行历经了半年多的时间,在此期间,审校小组的律师们经过循环分工、重复审核,认真系统地审阅了书稿;补充、修改、优化了相关的人生法律问题;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设及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校对和释义,以确保解答的准确性和严谨性。我们还与法制晚报、法律出版的负责人多次共同探讨此书的内容、出版与发行等问题。为了保障图书的质量、秉着对读者认真负责的态度,大家都为此默默的作了很多工作。

   《人生法律300问》一书源起于法制晚报推出的“人生法律300问专栏”,一共包括13个篇目,分别是:出生篇、教育篇、婚育篇、就业篇、医保篇、失业篇、工伤篇、养老篇、物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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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案例问答
 

    我和李某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至今一直居住在李某1997年承租的公房内,没有其他房产。现在,我二人关系日以恶化,离婚已成必然。李某说若离婚,我就无条件搬出去,不能继续居住在这个房子里面了。请问李某的说法对么?我该怎么办?

    史光辉律师:李某的说法是错误的,你可结合你的实际情况选择承租该房或者要求李某给予你经济补偿另行寻找住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了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离婚后均可承租的情形:(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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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04 13:18)
分类: 法律述评

 

    据扬子晚报6月1日报道  昨天下午3点,一名外地来宁的学生突然在南京新庄大街附近脱光衣服,泰然自若地一路疾步“裸奔”大约3公里,一直跑到红山路时,被闻讯赶来的民警及附近市民拦住,热心市民递上一件衣服给其穿上。“裸奔”学生自称只有18岁,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最近学习压力比较大,想“释放”一下。

面对路人诧异的回头率,他随口还说上一句:“真爽呀!”目击者告诉记者,这孩子似乎对周围的人熟视无睹,自顾自地飞奔,一些人想追上去问话,都跟不上他。记者赶到现场看到,从红山路到新庄沿路上有不少的商铺,在众人吃惊的注视下,男孩时而一路快跑,时而停下来走走。沿途迎面碰到路过的女性,均被吓得掩面而逃。两名正在等公交车的年轻女子,站在站台上神情忸怩尴尬,其中一名少女甚至急得直跺脚,而该男孩对此毫不理会,旁若无人地向前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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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案例问答
    王先生问:我是一残疾人,多年来一直靠父亲来负担我的生活。现父亲去世后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请问我可以保留适当的遗产作为生活费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之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

    因此,如果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你可以保留适当的遗产作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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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7 14:05)
分类: 案例问答
 

李老太在某银行开户并在该账户上存有人民币10万元,凭存折和密码取款。因自己记性不太好,便将密码写在了存在封底。一天逛街时放在包内的存折和钱包被盗,在李老太向银行挂失前,账户存款被他人冒领。请问李老太能要求银行赔偿其的损失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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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案例问答
    李女士去年6月份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一套房子。可是今年三月份李女士无意间发现,开发商就该楼盘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且该楼盘施工进度缓慢,肯定无法如期交付,李女士问她该怎么办?
    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就与李女士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李女士可以以该理由主张合同无效。此种情况下,李女士可以主张的请求包括: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开发商在李女士起诉之前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院就不会以此为由判决合同无效了。
    若李女士不以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有其他情况促成合同生效,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可以追究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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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案例问答
    刘女士2005年起一直和男友同居生活至今,但是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现在两人关系恶化,刘女士提出分手,但是其男友不同意,于是刘女士很苦恼,问是否可以到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
    在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中,非法同居的双方当事人如果想要解除同居状态是不能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如果涉及到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的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财产归属的同时一并由法院判决双方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此条规定只适用于双方均为单身的情形,如果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若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则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单独提起解除非法同居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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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20 12:27)
分类: 律师简介

    史光辉律师,毕业于辽宁科技大学,现为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史光辉律师2003年7月至2004年2月期间任职于国营青岛造船厂,任法律秘书,负责审查造/修船合同(含军用民用)和处理劳资关系法律事务。

从2004年3月起,一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工作期间,先后为青岛龙海轮胎制造有限公司、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崇杰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爱迪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恒嘉置业有限公司等单位提供各种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为客户规避了风险,赢得了经济利益,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

    执业期间,史光辉律师也承办了一定数量的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取得了不错的社会效益。

主要业务领域:房地产、公司事务、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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