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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草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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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宽生家属鸣冤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4324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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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芳宜写博只是表达个人对于我父亲“被贪官”吴艺珍一案的思考,与此同时,作为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我懂得吴艺珍一案所具有的法律上的意义。我希望自己的思考可以引起更多人对于司法透明、社会公正的关注。本人博客一律对事不对人,真名实姓,不谩骂,不攻击,不诋毁。也恳请网友们在支持我和我的家人的同时,展示正义者和善良者的品质,用文明的语言和理性的态度来关注事态的进展。不论最终的结局如何,芳宜都叩首谢恩。因为就算沉冤难雪,但公道已经在人心中得以判决,吴艺珍是不是贪官,吴芳宜是不是作秀,每个人都会得出自己的答案。

   我为此案中的任何一点进步而欢呼,因为我始终相信,强权不是征服一切的无敌神器,最起码它无法征服那些正义的心灵和高贵的灵魂。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凡是对正当舆论采取压制手段的人,其实正是在用压制的手段表明着他们的理亏和心虚!而开明的公开的姿态,才是征服人心的唯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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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作孽犹可恕,人作孽不可活

缘来如紫

   近日,有关恐慌“吴艺珍翻案风”在一些阴险官僚的操持下,被几家无良媒体再度刮起,一篇吴艺珍的《忏悔书:受贿是我身败名裂的开始》,一时间竟成了“吴艺珍罪状”最有“说服力”的潜台词!有一个事实一直是官场忌讳、回避或者含糊不提的——刑讯逼供!请问:吴艺珍的《忏悔书》是如何出笼的?这个问题官场及媒体是隐着不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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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主任,请为一位蒙冤的好公民说句公话

              ——写给湖南纪委人民做事员陆群的一封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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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请愿书:请愿坐牢,吁湖南纪委领导陆群回应!

(2011-10-26 17: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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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搞不明白:为什么实话“万言书”总是被删?!

   作为中国公民,依法律《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都有监督政府的权利,我的言论不带任何个人私欲,不带任何诽谤,完全是一种对公平正义的渴望与呐喊,是对真实事件的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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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背事实,以权代法,当代清官成窦娥,谁之过?

        ——兼听则明,偏信则暗,湖南农民写给中央高层其全国各界媒体的“万言书”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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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官”引来万人迷,是讽刺官场还是社会悲哀?!

           ——兼听则明,偏信则暗,湖南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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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仇官仇富”与“无官不贪”的病灶缘于何起?

      ——兼听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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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伪证罪的前世今生

一、我国刑法306条的演变。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又被称为律师伪证罪,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首次引入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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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父亲吴艺珍贪腐、渎职案在各方力量的协调下,算是尘埃落定了,诚如官方媒体所说,这是一场“权与法的较量”。只是在对于谁是“权”谁是“法”的理解上,我们可谓大相径庭。对此,我和家人已经不想再说什么,任何略知现实人情的人都不止一次地见识过权力打着法律的旗号羞辱法律的情况。我和母亲这哀哀无告的弱女子还能说什么呢?身陷囹圄任人泼污水的父亲还能说什么呢?即便是见多识广的律师和记者一再感叹“匪夷所思”又能怎样?

    是的,我们都不说了,我们尽了最大的努力,公布了家庭财产、解释了是非曲直,也以最大的诚意欢迎那些举报吴艺珍的人来揭发传说中的他的“丑行”。最终,我们没有被说服,但却被判服——权力永远是不容置疑的,为了一个错误的判决他们可以用另外的一千个错误来捍卫,因为这是权威性的要求,是权力的本能。哀莫大于心死,既然比“被贪官”性质更恶劣、反响更强烈的“被自杀案”、“被交通事故案”以及种种强拆悲剧,最后都化为无声无息的沉默,一个“被贪官”案又算得了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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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武绍智被评为“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此前,他曾经连续5年被中国法网评为“全国十大最受欢迎的律师”,有“中国经济犯罪辩护第一人”之称。我们全家永远不能忘记他挺身而出、义务为我父亲吴艺珍进行二审辩护。他的古道热肠和专业水准折服了很多旁观者,也让诸多网友感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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