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草案)脱胎于食品卫生法,比食品卫生法有很大的进步,就认为不妥的地方提出几点看法,有的观点未必正确。
1.
第七条第一段不够具体,应该有个政府管理部门负责引导、规范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普及,并在经济上给予一定力度的支持。而且,现在很多个人或企业打着普及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旗号,从事违规的商业活动,或者宣传似是而非的食品安全理念,这方面必须有确定的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引导。
2.
第七条第二段没有必要,也无从考量。我国的新闻媒体是党政的喉舌,他们必然会遵循上级主管机关的要求进行各方面的宣传,这里面也包括食品安全,同时,从增加发行量,提高收听、收视率角度,他们也会自发这样做。似无必要在食品安全法中加以规定,规定后又有多少的约束力,无从谈起。
3. 第八条第一段比较空洞,最好要有相对具体的内容。
4.
第八条第二段要考虑负面影响,只要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无论生产规模的大小,是否连锁经营、配送,国家应该一视同仁。地方政府不该从资金上,政策上给予扶持,一旦把少数规模企业养大了,产生垄断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