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条例》的又一轮意见征求,结束于博物馆日之后的一个月。虽然例行公事的写上了没有意见,但在这之外,那些份外的话,还是要说出来。
概念,不作为,以及非营利
虽然博物馆的定义条款在《条例》中已经不再使用当初归纳加列举的表述方式,但开宗明义,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的根本性质还是不变。具体而言,大概就可解释为第3条所说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当然,表述中所谓“含有‘博物’‘纪念’‘美术’‘陈列’等字样的……机构”(第2条)的规定,总还是让人有些奇怪。尽管前面的归纳部分已经给出了“研究、教育和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展示……见证物”以及“向公众开放”等等一系列的限定,但还是让人忍不住找碴——美术学院也是博物馆?人民英雄纪念碑也是博物馆?还不如改回原来的版本,“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陈列馆”,老老实实地完整列举出来。
以上还只是定义表述的小问题。更为实质的是,不知道是基于条文精简还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