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很广,但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只有提供应税劳务并取得价款的行业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所以,贷款、结算、信托、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而筹资业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金融机构往来严格讲也属于征税范围,只是因特殊原因暂未列入。
贷款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是指金融机构以有偿使用和到期归还为前提将资金借与他人使用的行为。但从广义讲,所有单位或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包括金融机构将资金贷给非金融机构或个人、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借贷或占用资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或个人之间相互借贷,不论是否违背国家的金融管理法规,都应属于贷款行为。但按通常的归类方法,广义上的贷款一般分为三类:第一,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的行为称之为“存款”;第二,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拆借或占用资金称之为“金融机构往来”;第三,金融机构向非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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