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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经过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成立的,由外国的个人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同中国的个人、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企业。合资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法人。合资企业的各合营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转让其在合资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该股权既可转让给合资企业的其他合营者,也可以向合资企业外的第三方进行转让。合营者转让其股权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该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由上述规定可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合营者若要转让其在合资企业中的股权应具备下列条件:(1)其转让行为应获得其它合营者的同意。(2)其转让行为应报原批准成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合资企业的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3

股权转让价格并不等于注册资金或实际出资,是由双方(转让方、受让方)参照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未来盈利能力、无形资产等因素协商确定,可以大于或小于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公司有权要求未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限期补足出资,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也有权要求未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补足出资。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后,股东不得退股,只能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股东股权转让时,公司及其他股东均有权要求转让股权的股东将股权转让价款首先用于补足出资。

一般应通过评估来定价。股权转让价格是指根据资产调查结果,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交易双方实际股权交易的价格。因此实际公司全部股权转让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注册资本,也可能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甚至象严介和的零收购!而且股权转让可能是部分转让也可能是全部转让,所以不能一概而论股权转让价格高于或低于公司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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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现有一新成立的香港独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是600万,刚成立不久;一家国有企业愿意与此合资,占25%股权,出资150万;是购买股权还是成立新公司?

回复:购买股权或成立新公司都可以.

一)如是股权转让。香港独资企业的股东将25%股权转让给国有企业;由此,外商独资(香港独资企业),改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报商务部门或外经贸委部门审批,收回外商独资企业批准证书,核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批准证书,持批准证书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后办理税务等手续。

二)如是新设公司。由香港独资企业作为一方股东,国有企业作为一方股东,两方股东成立一个新的公司。新公司的经营范围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经营限制类经营项目,需要报商务部门或外贸委部门审批,然后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如不经营限制类经营项目,不需用审批,直接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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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准确地说应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的转让,因“股权转让”已成了约定俗成的说法。
股权就是基于股东地位而可对公司行使主张的权利。股权既非纯粹的财产权,也非纯粹的人格权,而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股权作为一种权利的内容有: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具体说就是红利的分配请求权;新股的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请求召集股东会的权利、表决权、查阅公司帐薄的权利;纠正经营者违法经营的权利;请求司法保护的诉讼权利等等。而股权转让,就是指股权的合法拥有者将这一权利有偿地转让给受让方的法律行为。


旧公司法是10多年前的一部非常超前的法律,当时主要还是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所以其立法瑕疵和执行中有很多问题,包括现在新法公布后仍然有许多没有解决的问题。法律总是滞后的,就上述股权的含义那么各地会出现很多预料不到的问题,不能怪谁,特别是法律工作者自己首先要准确领会、认真执行。中国文字很丰富,叫什么不重要,重要的是在股权、或股本、或股份的转让中明确其含义,签订好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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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在文件中明确,个人股权转让完成交易以后,负有纳税义务的转让方或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并取得完税证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投资行为在我国越来越普遍,与此同时,个人的股权转让也日渐增多。据了解,我国一年发生的个人股权转让数量相当巨大。目前,我国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按“转让财产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大多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还比较陌生,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现象比较常见。
  而个人股权转让具有偶发性和隐蔽性,转让价格又带有主观性,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中存在一定难度。

  为了堵塞税收管理中的漏洞,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这份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对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涉税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文件明确,股权转让交易各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没有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负有纳税义

专家分析,东莞的招商门槛并未降低,相比以往还更有了主动选择的意味

  今年前4月东莞实际利用外资仍有5.08%的增长,政府人士认为奖励政策功不可没

  粤籍东莞企业家刘先生上半年给凤岗镇介绍了两个大项目,7月中旬开始他将陆续获得24万元的“介绍人奖励金”。

  协助政府成功招商引资者将获重奖。今年以来,市政府、厚街、凤岗、莞城陆续推出重奖协助引资者的措施,有关部门坦陈将“动员一切社会力量”招商引资,恍惚之间,东莞似乎又回到了改革开放初期的“全民招商时代”。

  “非常时期采取非常措施”,在经济大环境疲软的情况下,政府期盼招商“勇夫”的出现,而事实证明,重奖之下确有勇夫。

  有专家分析说,东莞的引资优势并未丧失,尽管是“全民招商”,但招商的门槛并未降低,相比以往还更有了主动选择的意味。今年前4月的统计数据显示,东莞实际利用外资仍有5.08%的增长,政府人士认为奖励政策功不可没。

  文/记者李少威、张颖妍

  市、镇连颁“重奖令”

  奖金最高达1000万元

  市镇纷纷祭出“重奖引资介绍人”的法宝,是今年东莞经济旋律中一个特别入耳的音符。

  5

最低注册资本

以外商独资形式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或相当于10万元人民币的外币。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出资期限

1、  一次性缴付: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

经营外资投资企业所涉及的税项

 

1、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另外: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它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 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属转让技术项目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生产产品全部出口所需用的进口设备,实行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先征后退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资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

今年年初,我曾经写了一篇《中国将出现一波前所未有的并购浪潮》。在那篇文章中我提出:“我们正在走进一个并购和产业整合的新时代,一波前所未有的并购浪潮正在酝酿中并很有可能会在两三年内爆发。”

最近一个月,我们在媒体上接连看到了一系列的并购标题:平安收购深发展,腾中收购悍马,盛大收购华友(我们很高兴有机会作为盛大的财务顾问参与了这个交易),今天又传出吉利洽购沃尔沃。

对易凯来说,这一波并购浪潮将是我们发展历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甚至可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必须全力以赴把握好的重大机遇。几个月前,我和我们并购部的同事们在讨论中国市场并购机会的时候曾经总结了四大主题。有意思的是,最近媒体上爆出的以及我们自己正在参与的一系列的并购交易恰恰为这四大主题作了很好的注脚。

我们总结出来的四大主题分别是:

     
在香港,一家已经上市的公司分拆旗下一部分业务再次独立上市或者一家控股公司实际控制多家上市公司的情况屡见不鲜。譬如华润,我已经记不清它下面到底有多少家上市公司。反正两只手肯定数不过来。

最近,这股风也吹到了纳斯达克—确切地说是吹到了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公司。继搜狐宣布分拆畅游独立上市之后,至少还有四家中国公司也在酝酿把自己旗下的一部分业务分拆上市。

相比之下,美国有那么多大公司,我们却从来没有看到微软把互联网业务分拆上市、亚马逊把数字阅读业务分拆上市、沃尔玛把物流和仓储业务分拆上市、迪斯尼把主题公园业务分拆上市,甚至连最多元化发展的企业集团通用电气也没有试图把旗下任何一个早就足够分拆上市的业务分拆出去。

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相对于他们那些喜欢把一张饼越摊越大(于是就有了pizza)的欧美同行,亚洲的企业好像更愿意在一个大盘子里堆满一个个金灿灿的馅饼。

我一直想搞明白其中的缘由,也和不少做企业和做投资的朋友聊到过这个话题。

有人说企业分拆有利于旗下高增长业务获得更高的估值。这种说法表面看不无道理,可是仔细一想却不尽然。因为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