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
|
民 事 判 决 书 |
|
(2007)浙民三终字第74号 |
|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开发区南山园。 法定代表人梁永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吴报建、张弈峰,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 |
第一:一定要设立专人或专职部门,负责
第四:应该选用那些辅导用书?
基础环节复习,用法律出版社的《司法考试配套教材》及白皮练习题就行了。
如果复习时间足够如八个月,对于“民法”“刑法”看“葵花系列”用书是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