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疆暴力事件中的反思(2009-07-09 08:25)
新疆首府乌鲁木齐近日发生维吾尔族人攻击汉人的暴乱,伤亡之大令人触目惊心,并且对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可谓新中国成立60年以来所罕见。如同去年北京奥运会之前的西藏拉萨骚乱,此次大暴乱的发生也是出其不意,肇事者看似充满仇恨,行为嚣张而凶残。
以过去情形看,中国少数民族地区虽然时而发生小规模冲突事件,但基本上都是针对政府机关和其他权力部门的行为,当地少数民族和汉人之间大体上都是相安无事、和平相处。可是,从拉萨和乌鲁木齐的骚乱事件看,闹事者把无辜的汉人一律视为不共戴天的敌人,毫无同胞之情,这是值得中国政府高度关注的新特点。
中共执政以来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政策,大致可概括为政治上怀柔、经济上优惠、待遇上优厚,目的旨在增强少数民族对国家的归属感和主人翁意识。这种政策使少数民族人口享受了汉人所不能享受的好处,因此使一些汉人颇感羡慕,例如在升学机会和仕途升迁等方面。
但是,从拉萨和乌鲁木齐骚乱分子仇视汉人的行为看,少数民族虽然从中央政府的优惠政策中得到了很多好处,但身份上的求同意识并没有增强,反而越来越强调民族身份的差
《潜伏》—去政治化时代敢于正视历史与现实的电视剧
塞北之雪

一、前面的话
出于对文革期间过度政治化过度意识形态化的反弹,八十年代开始的
文化潮流是去意识形态化、去政治化。当时文艺界提倡纯文学,随之影响的是出现了一大批纯音乐、纯电影、纯电视剧。这些文艺作品的鲜明特色是去政治化,远离共产党的意识形态,并力所能及地为西方意识形态的侵入做好铺垫。
政治与阶级斗争本来就是现实与历史中的客观存在,
改革开放以来众多文艺作品对这个主题的有意回避与刻意抽离,大大消弭了作
左蓝死了,我突然不想看下去了。
这部电视剧对于我的兴趣就因为左蓝,当时不会去细想原因,就觉得有一种不很深的诱惑催促着注意力随她而走,带着一份美好的愿望。
早就想好了午睡,午睡后的茶,以及品茶看《潜伏》。前一次有过动人的片段,通俗的精彩可能在后面,因为剧集的数目暗示着情节的安排。我才不管热播的消息,不管听闻的热闹,也不计较结局的落俗和别致,只想着怎样的起伏过程引出合理的终点,不完美才好。
但那一枪太意外了,看清楚了又去重放,现实主义者的风格就是不吝啬残酷的份量,我理解完美的作风是幼稚的,可太成熟的展示让人失去生活的信心。好东西到最后找到缺点那是因为诚实,我带着喜悦和希望去看电视,也习惯着通常的遗憾和叹息,我想自己的心胸是宽的,准备着承受适当的捶打,接受一定程度的
这段时间,参加了集团公司的一个集中培训班,时间半个月。终于结束了。身心疲惫,回来以后,好好休息休息!呵呵……
好久没有更新了(2009-05-28 17:33)
因为工作的关系,这段时间一直很忙,所以博客这段时间几乎处于停顿状态,今天来到博客,看到很多朋友还在惦记我,深感惭愧,以后争取努力及时更新!
论坛经典丰富的表情(收藏一下)(2008-10-10 09:51)
陈兴良:许霆案的法理分析(2008-08-25 13:44)
陈兴良:许霆案的法理分析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兴良
编者按:许霆案是近期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与争论的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不少民众与学者都卷入其中发表见解,而且分歧还很大。各种意见有着不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结论自然不同,然而,法院终归要依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该案作出定论。在许霆案的争论中,可以看到我国法律规定乃至司法都有不尽完善之处,但我们首先应在法律的理性与轨道上来看待,然后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公正。这正是人民法院所追求的法律效
1、有些事,我们明知道是错的,也要去坚持,因为不甘心;有些人,我们明知道是爱的,也要去放弃,因为没结局;有时候,我们明知道没路了,却还在前行,因为习惯了。
2、以为蒙上了眼睛,就可以看不见这个世界;以为捂住了耳朵,就可以听不到所有的烦恼;以为脚步停了下来,心就可以不再远行;以为我需要的爱情,只是一个拥抱。
3、那些已经犯过的错误,有一些是因为来不及,有一些是因为刻意躲避,更多的时候是茫然地站到了一边。我们就这样错了一次又一次,却从不晓得从中汲取教训,做一些反省。
4、你不知道我在想你,是因为你不爱我,我明明知道你不想我,却还爱你,是因为我太傻。也许有时候,逃避不是因为害怕去面对什么,而是在等待什么。
5、天空没有翅膀的痕迹,但鸟儿已经飞过;心里没有被刀子割过,但疼痛却那么清晰。这些胸口里最柔软的地方,被爱人伤害过的伤口,远比那些肢体所受的伤害来得犀利,而且只有时间,才能够治愈。
6、很多人,因为寂寞而错爱了一人,但更多的人,因为错爱一
杨立新教授:地震引发的民事法律后果分析(三)
■地震引起的物权法上的法律后果
在物权法方面,地震涉及到的最主要问题,是物权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负担责任,多数问题都是围绕着这个基本问题展开的,判断的基本标准是民法关于物权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负担规则。主要涉及到的问题是:
(一)物权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负担规则
在物权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责任负担问题上,主要规则是,意外灭失标的物的所有权在谁手里,谁就应当承担风险责任。具体问题是:
第一,在地震中灭失的房屋,买卖的房屋已经交付,所有权已经过户或者没有过户的,究竟应当由谁承担风险责任呢?按照上述规则,如果房屋已经交付,但业主并没有取得所有权,即没有进行过户登记取得房产所有权证书,其房屋的所有权尚在开发商手中的,应当由开发商承担物权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责任。
杨立新教授:地震引发的民事法律后果分析(二)
■地震引起的民法总则以及亲属法和继承法方面的法律后果
在民法总则以及亲属法和继承法方面,地震引起的主要民事法律后果是:
(一)关于民事主体制度上的问题
在民事主体制度上,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地震造成的孤儿和孤寡老人的监护,以及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问题。
对于地震中的孤儿,民政部门作为国家职能部门,负有监护责任。所有事关孤儿的身份和财产问题,首先要由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在孤儿被他人收养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的孤儿形成收养关系,形成父母子女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所有规定。此时,民政部门的监护责任消灭,孤儿的收养人成为被收养孤儿的监护人,履行对被收养孤儿的身份照护义务和财产照护义务。
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