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8日,深交所《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深交所表示,将在吸收有关意见与建议的基础上对《方案》进行进一步修订后,正式对外发布。
征求意见稿出台后,一直关注资本市场和创业板的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涂成洲向深交所提出建议,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每年向社会公布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合规性报告。
据悉,两会期间,这一建议也被深圳律协的律师人大代表带到两会上进行讨论。
“征求意见稿”中有指标难以生效
2011年11月28日,深交所历时两年论证的《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
建议创业板上市公司每年向社会公布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合规性报告
一、背景
为进一步健全创业板市场优胜劣汰机制,提高创业板市场质量,促进创业板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在研究借鉴主板、中小企业板和海外成熟市场退市制度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深圳证券交易所起草了《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2011年12月28日,深交所对外发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作为创业板市场忠实的关注者和推崇者,我期待创业板能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中最活跃的一员,也期待创业板能够持续健康发展。创业板退市制度是创业板市场健康运行的必要条件,该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直接关系到创业
在完成了两本有关创业板上市的书籍后,我全身心投入到了投资实战工作。投资的目的除了想获得投资收益外,最重要的是使自己能够从更为核心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毕竟仅从侧面角度关心的问题不那么全面。三年来,我参与了大量私募投资和实业投资工作,推动企业上市,在这个过程中,掌握了很多实践素材,通过对其深入的研究完成了本书。
常有人问我,做农业的能上市吗?只做销售的能上市吗?或是从事娱乐业能上市吗?从理论上来说,这些行业的确不属于创业板推崇的“两高六新”企业,但是如果这些传统产业经过升级换代,在商业形态方面有所创新,并能以此让企业保持持久的盈利,就一样能够被创业板所接纳。尽管是这样,他们还是有些不放心,现在,我试图通过对已上市的企业进行行业分类,找出各行业上市的特点并以此进行说明,即哪类企业是证监会所鼓励推荐的,哪类是证监会审慎推荐的。当然,从这条线去写,更多的是有利于实践操作,而对理论的推进贡
2011年6月25日,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与和讯网在深圳联合主办了“2011年第三届中国(深圳)创业板高峰论坛”,主题为“创新发展新动力”。主办方邀请了深交所总经理助理周健男、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孙立坚、中国人民大学深圳研究院教授白刚等业界、学界知名人士。我有幸受邀参加了这次论坛,与众专家共享此次创业板盛宴。
大家将就“创业板机遇与挑战”、“创新机制与新兴产业的发展”、“创业板公平创富能力与社会责任”、“创业板创新发展的新动力与反思”、“创新性商业模式与动力”等主题发表了精彩的演讲。大家紧紧围绕着“创新”,为创业板发展建言出策。
作为律师,在谈论创业板创新之余,我更多地是跟大家分享了企业在登录创业板时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及其解决之道,诸如企业的成长性、同业竞争问题、关联交
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实施《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谴责的标准给予了明确和规范,主要是体现在信息披露违规和规范运作违规两个方面。跟主板和中小板相比,创业板的公开谴责标准更为严格些。
《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七条违规披露、不披露行为处分标准中,第一项指标为资产总额30%,即违规行为涉及金额达到资产总额的30%可触发公开谴责;第二项指标为违规行为涉及损益金额超过2000万即触发公开谴责。
第三章规范运作章节中,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募集资金管理三个方面设定明确的违规标准。尤其是第10条对将募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包括申购新股)、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和质押、委托贷款、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以及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等,达到规定标准的,都作为须公开谴责的情形。这恰是针对创
当当、优酷远走他乡,上周成功登陆美国资本市场。我们不禁想问:为什么不去中国创业板?创业板推出的理由之一就是留住国内丰富优质的上市资源,而如今有了创业板,还是有很多资源远赴海外上市。尽管当当、优酷的未来还有待市场的检验,但我们还是应该有所反思。
从以往登陆美国市场的中国企业来看,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创新型企业,另一类则是传统行业中有所创新的中小企业。前者是由于股权架构以及盈利能力的问题,后者则多为满足不了国内市场的上市要求,从而选择去美国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大部分的海外企业都获得了较好的发展平台,百度、新浪等企业今天的成就就是最好的例证。
创业板从推出至今,除少部分的企业业绩蒸蒸日上,增长趋势较好外,相当部分企业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业绩变脸。有潜力的上不了创业板,而没潜力的忽悠上了创业板;不会赚钱的企业被高估,而赚钱的企业被低估。这些怪象造成了资源的流失,痛心哪。那创业板的门槛该怎么设才好?发审理念是否该有

●演讲者:涂成洲(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视频网址:http://www.oeeee.com/a/20101124/950401.html
首付提高、利息增加、按揭不能,这些都是房产新政出台后阻碍合同履行的几大障碍。某些买房者基于这些障碍所带来的影响,提出解除合同。这合同到底是履还是不履呢?从法律的角度讲,遵循:合同有约定的,依照约定。也就是说,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因政府或银行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贷款审批或者比率发生变化的,买方须补差价,就必须依照合同约定进行,而不能以房产新政为名要求解除合同。
那么合同没有进行的约定的话,就要依具体情况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