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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成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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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涂成洲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究所教授,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政府采购中心评标专家,深港房地产联合会副会长,圳仲裁发展委员会委员。此外,曾担任湖南省汉寿县副县长,国家税务局稽查员等职务。热衷各种社会活动,与社会各界广泛交流社会兼职和工作经历非常丰富。

   著述出版书籍《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实务和案例精解》,《创业板上市操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实战:操作流程与案例评析》等,注重在实践中不断提升自我的法学理论水平。其中《创业板上市操作指引》乃是中国创业板领域的先驱之作,备受各界广泛关注。《创业板上市实战:操作流程与案例评析》则是中国创业板领域最具实践操作性的作品之一,该书受到了中国法学界、金融界以及风险投资界诸多专家的推荐。此外,多次参加国家立法讨论活动,2008年11月赴北京参加中国社会法论坛,主笔的《劳动法治三十年》一文被收录在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题为《改革开放与社会法三十年》论文集中。

   多次受邀参加新浪网组织的访谈节目。撰写的《浅析劳资关系中的社会保险问题》、《房价涨跌与预期相关》、《购买全装修房应注意的六个法律问题》等文章多次被刊载于杂志以及报刊上,被各大网站转载报道。《南方都市报》、《深圳晚报》、《深圳商报》、深圳律师网、深港房地产信息网、深圳新闻网等报刊、网站报道了许多关于从事法律工作的成果和业绩,在法律界享有相当知名度。由于出色的法律实务工作,086月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授聘为硕士实务指导教授。    

    保持与国外各机构及港澳台地区的密切联系与长期合作,与以色列多家律所以及以色列最大的IP公司ReinholdCohnGroup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受邀到世界各地进行法律演讲与授课,082月及086月分别被邀请到以色列和意大利进行法律演讲和授课,得到当地媒体的广泛报道及赞誉。

   主攻房地产领域索赔与反索赔,房地产项目投资、开发、融资、建筑工程,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以及公司并购重组与公司上市等法律业务。执业期间,担任几十家大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并这些企业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服务的企业主要有在英国伦敦上市的康哲药业有限公司(CMS)、最大财经网站yestock.com的拥有者赢时通公司、韩国上市的凯帝义电子公司(KDE)、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房地产信息网搜房网等等。承办了大量商事、民事、刑事等各类诉讼和仲裁案件,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与李林教授合影

 2008年7月初,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举行了一场隆重的教授授聘仪式,所长李林教授和副所长冯军教授共同为我颁发教授受聘证书。

北京受聘教授

 

2008年7月,深圳商报、南方都市报、深圳晚报等报纸相继报道了深圳律师涂成洲荣聘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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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8日,深交所《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深交所表示,将在吸收有关意见与建议的基础上对《方案》进行进一步修订后,正式对外发布。

征求意见稿出台后,一直关注资本市场和创业板的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涂成洲向深交所提出建议,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每年向社会公布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合规性报告。

据悉,两会期间,这一建议也被深圳律协的律师人大代表带到两会上进行讨论。

“征求意见稿”中有指标难以生效

2011年11月28日,深交所历时两年论证的《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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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创业板上市公司每年向社会公布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合规性报告

一、背景

为进一步健全创业板市场优胜劣汰机制,提高创业板市场质量,促进创业板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在研究借鉴主板、中小企业板和海外成熟市场退市制度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深圳证券交易所起草了《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2011年12月28日,深交所对外发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作为创业板市场忠实的关注者和推崇者,我期待创业板能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中最活跃的一员,也期待创业板能够持续健康发展。创业板退市制度是创业板市场健康运行的必要条件,该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直接关系到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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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成了两本有关创业板上市的书籍后,我全身心投入到了投资实战工作。投资的目的除了想获得投资收益外,最重要的是使自己能够从更为核心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毕竟仅从侧面角度关心的问题不那么全面。三年来,我参与了大量私募投资和实业投资工作,推动企业上市,在这个过程中,掌握了很多实践素材,通过对其深入的研究完成了本书。

常有人问我,做农业的能上市吗?只做销售的能上市吗?或是从事娱乐业能上市吗?从理论上来说,这些行业的确不属于创业板推崇的“两高六新”企业,但是如果这些传统产业经过升级换代,在商业形态方面有所创新,并能以此让企业保持持久的盈利,就一样能够被创业板所接纳。尽管是这样,他们还是有些不放心,现在,我试图通过对已上市的企业进行行业分类,找出各行业上市的特点并以此进行说明,即哪类企业是证监会所鼓励推荐的,哪类是证监会审慎推荐的。当然,从这条线去写,更多的是有利于实践操作,而对理论的推进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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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5日,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与和讯网在深圳联合主办了“2011年第三届中国(深圳)创业板高峰论坛”,主题为“创新发展新动力”。主办方邀请了深交所总经理助理周健男、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孙立坚、中国人民大学深圳研究院教授白刚等业界、学界知名人士。我有幸受邀参加了这次论坛,与众专家共享此次创业板盛宴。

 

大家将就“创业板机遇与挑战”、“创新机制与新兴产业的发展”、“创业板公平创富能力与社会责任”、“创业板创新发展的新动力与反思”、“创新性商业模式与动力”等主题发表了精彩的演讲。大家紧紧围绕着“创新”,为创业板发展建言出策。

 

作为律师,在谈论创业板创新之余,我更多地是跟大家分享了企业在登录创业板时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及其解决之道,诸如企业的成长性、同业竞争问题、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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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实施《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谴责的标准给予了明确和规范,主要是体现在信息披露违规和规范运作违规两个方面。跟主板和中小板相比,创业板的公开谴责标准更为严格些。

《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七条违规披露、不披露行为处分标准中,第一项指标为资产总额30%,即违规行为涉及金额达到资产总额的30%可触发公开谴责;第二项指标为违规行为涉及损益金额超过2000万即触发公开谴责。

第三章规范运作章节中,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募集资金管理三个方面设定明确的违规标准。尤其是第10条对将募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包括申购新股)、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和质押、委托贷款、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以及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等,达到规定标准的,都作为须公开谴责的情形。这恰是针对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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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当、优酷远走他乡,上周成功登陆美国资本市场。我们不禁想问:为什么不去中国创业板?创业板推出的理由之一就是留住国内丰富优质的上市资源,而如今有了创业板,还是有很多资源远赴海外上市。尽管当当、优酷的未来还有待市场的检验,但我们还是应该有所反思。

 

从以往登陆美国市场的中国企业来看,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创新型企业,另一类则是传统行业中有所创新的中小企业。前者是由于股权架构以及盈利能力的问题,后者则多为满足不了国内市场的上市要求,从而选择去美国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大部分的海外企业都获得了较好的发展平台,百度、新浪等企业今天的成就就是最好的例证。

 

创业板从推出至今,除少部分的企业业绩蒸蒸日上,增长趋势较好外,相当部分企业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业绩变脸。有潜力的上不了创业板,而没潜力的忽悠上了创业板;不会赚钱的企业被高估,而赚钱的企业被低估。这些怪象造成了资源的流失,痛心哪。那创业板的门槛该怎么设才好?发审理念是否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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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者:涂成洲(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视频网址:http://www.oeeee.com/a/20101124/9504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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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付提高、利息增加、按揭不能,这些都是房产新政出台后阻碍合同履行的几大障碍。某些买房者基于这些障碍所带来的影响,提出解除合同。这合同到底是履还是不履呢?从法律的角度讲,遵循:合同有约定的,依照约定。也就是说,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因政府或银行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贷款审批或者比率发生变化的,买方须补差价,就必须依照合同约定进行,而不能以房产新政为名要求解除合同。
 

那么合同没有进行的约定的话,就要依具体情况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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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扣除数提至3500,社会保险法及相关配套规定实行。更多内容尽在本期快讯!

成洲法律快讯(2011/04/01-2011/04/30)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再次调整;醉驾将吊销驾照.....

成洲法律快讯(2011/03/01-201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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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洲法律快讯(2010/12/01-2010/12/31)

工伤保险条例被修改,国务院各部门进行大范围的法律法规清理....更多内容详见快讯

成洲法律快讯(2010/11/01-201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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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洲法律快讯(2010/10/01-201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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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洲法律快讯(2010/09/01-2010/09/30)

证券金融领域频现新动向..

成洲法律快讯(2010/08/01-201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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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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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解读修订之后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详情请见网站信息。

成洲法律快讯(2009/10/01-2009/10/31)

本期包含对修订之后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相关方面的重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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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之行

2008年2月,我前往以色列拜访了那里著名的律师事务所,并且和他们进行了广泛的学术和法律交流。拜访期间,我荣幸受邀为他们开展了关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国企业收购兼并、劳动合同法等主题的法律演讲,此次演讲得到了贵国同仁们的鼓励。

拜访意大利

2008年年初,我受意大利国际资源培训机构ECAITALY的邀请,于6月前往意大利米兰进行关于中国劳动合同法的演讲和交流。在意期间,我还拜访了贸促会驻意大利代表处,与他们就米兰法律界和中国法律界双边交流以及彼此之间的业务联系等话题进行了有益的交流!

泰国狮子会之行

2008年6月24日至28日期间,我与韩国企业顾问李永日先生共同赴泰国曼谷参加91届泰国狮子会国际年会。在曼谷,我与来自世界各国的狮友们进行了广泛而友好的交流,收益颇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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