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慨念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构成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构成
1、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一切公民、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保密制度。所谓国家保密制度,是指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措施所规定的国家秘密事项、保密范围以及有关制度的总称,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关于国家秘密的范围、密级,请参见关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释解。
2、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国家保密法,主要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于l988年9月5日通过并于l989年5月1日施行的《保守秘密法》及国务院I990年4月25日颁布的《保
一、概念及其构成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护人民、打击敌人,制裁犯罪,保护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职能。司法工作人员,手中握有执法权,依法享有侦查、预审、逮捕、起诉、审判的权力。这就需要他们在执法时,刚正不阿,忠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忠于法律制度,忠于事实真相,严格依法办事,力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不枉不纵。如果他们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就会破坏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它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破坏社会主义法制。
所谓司法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赋予审判和法律监督权力的机关。在我国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总称。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公安机关是
商品经济市场下,楼市难免有起伏涨跌,但2009年北京楼市带给人们的“戏剧性”感受却超过了其他所有行业,从2009年3月的楼市骤热到年底的恐慌性购房,老百姓们也体验了多年来最大的一次由市场经济引发的“心跳”,而今年1月的一场大雪给虚火上升的楼市一下子降了温,政策也同时下了营业税恢复、二套房收紧等几剂败火药,但人们的恐慌会不会就此止步?高昂的房价会不会就此低头?让我们关注2010年楼市十大猜想。
猜想1
房价涨幅放缓 成交量不容乐观
新年开局,北京楼市迅速降温,新房和二手房交易“垂直跌落”。1月1日-4日,商品期房住宅日均成交量仅142套,与2009年12月日均532套的成交量相比,下降73%;二手住宅日均签约108套,不及2009年12月日均成交量的十分之一。据美联物业市场研究部统计,自去年12月23日营业税细则一出台,北京二手房市场就明显降温,成交量连续下滑。同时,二手房议价空间增大。
另外,新房开盘较少也是成交低迷的原因。北京仅有水岸花墅、建邦枫景、明悦湾、香榭花园等4个楼盘新获预售许可。目前,北京市商品期房住宅的库存量为61323套,按照12月份的成交量计算,
(一)概念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
1、 罪体
主体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是从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
行为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行为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作枉法裁判。这里的违背事实和法律,是指不忠于事实真相和不遵守法律规定。民事审判,指依法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案件的活动,包括民事案件、海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审判。行政审判,指适用行政诉讼法审判案件的活动,即行政案件的审判。裁判,包括判决、裁定和决定。枉法裁判是指该胜诉的判败诉,该败诉的判胜诉等。
2、罪责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明知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判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即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劳改队、监狱等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凡经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拘留、逮捕、判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者罪犯,一般说,都是因他们实施了或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需要受到刑罚的犯罪分子。监管机关关押罪犯的目的,是为了惩罚和改造他们,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消除其继续犯罪的条件,私放罪犯,使其逃脱关押,不仅使其有继续犯罪的可能,而且破坏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
本罪的对象,是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比法院提起公诉以前,正处在侦查、起诉阶段的涉嫌犯罪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人民检察院将犯罪嫌疑人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后,或者自诉人提出自诉,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所谓罪犯,是指由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宣告为有罪的人。巳被判刑劳改的罪犯,一般都是罪行较重或十分严重,有人身危险性,需要与社会隔离的人,对他们实行
一,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慨念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由于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司法工作人员未尽职守或者未严格履行义务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的脱逃,指从羁押场所、改造场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
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构成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构成。
1、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法律、规章、制度和司法机关对在押人员的正常管理和正常工作秩序。
2、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司法工作人员失职导致在押人员脱逃,具体表现有:
(1)未尽职守;
(2)未严格按规章制度行使职权;
(3)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务义务;
(4)履行职务义务严重不负责任;
(5)其他失职行为;
(6)造成严重后果。
所谓脱逃,是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从羁押场所如看守所、拘役所、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或者押解途中或者审判场所逃走,从而脱离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虽然在押但不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作者: 邓秋军
养猫的朋友小壳最近在考虑一个新问题,遇到了一个好的结婚对象(注意,仅仅是结婚对象而已),要不要结婚呢?
她认为应该结婚的理由是,第一,她已经到了结婚年龄了;第二,父母也认为她应该结婚了;第三,那个男人条件还不错,怎么看都是一个嫁得过的人。
而她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理由是,第一,嫁得过和真的嫁是两回事,条件不错和合法地睡在一张床上也是两回事;第二,这个理由很老土,没有爱情的婚姻能带来幸福吗?小壳虽然是80后,但是她思想还算传统,她不能接受婚后出轨,也不想结婚后再离婚;第三,结婚到底是为了什么?
结婚到底是为了什么?对于有爱情的人来说,是给爱情一个圆满的结局;事实上对于很大一部分人来说,结婚是为了给自己一份安全感,一个家,一种有归宿的感觉。但是,小壳通过思考得出的结论是,在这个年代,女人的安全感不需要婚姻就能给到,我们自己可以给自己安全感,而不需要那个来自遥远火星的男人。小壳认真地审视了自己的生活和心态,认为自己还是很有安全感的:首先,她有一份安定体面并且自己真正喜欢的工作;其次,她有精神寄托,那是一群陪她走过漫漫痛苦失恋岁月的猫,男人伤了她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中采取的一般举证原则。但在医患纠纷中,我国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当患者和医院发生纠纷时,由医院“自证清白”,否则将推定医院存在过错,进而承担相应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原本是为了保护患者利益,但面对纠纷,患者仍然感到无助。与此同时,医院和卫生部门对举证责任倒置颇多苦水,甚至引发医院过度检查、保守治疗。
■医患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正处于风口浪尖,它究竟该何去何从?
2009年1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肖志军拒绝签字致孕妇李丽云死亡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西区在患者李丽云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足,但其死亡主要原因与其病情危重、病情进展快、综合情况复杂有关,医方的不足与患者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侵权,驳回孕妇家属的诉讼请求;但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由朝阳医院向原告支付10万元的经济补偿。
据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肖大明介绍,北京二中院自2006年1月至2009年10月,共审结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335件,其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根据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得看这一行为是否具备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即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否则就不能认定其为犯罪行为,同时它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依据。下面就从这四个要件来分析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特点与内容。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法律、法令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威信;尤其是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行为必然会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在群众中选成恶劣影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暇释、暂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哲监外执行的行为。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行为首先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所渭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设立审批、登记机关和股票、债券发行、上市审批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公司》、《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申请登记程序、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的条件和审批程序,都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通过法律授权给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券管理部门对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依法进行审查、批准或者登记。负责审批或登记职责的上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法定条件进行审批或登记,才能保障国家对公司的正常监管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若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公司设立登记、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必将破坏国家对公司的正常监管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刑法规定,对上述有关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