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话题:中国关于性科学网站的管理
(美)邓明昱 医学博士 健康科学哲学博士
DENG Mingyu, M.D., Ph,D.
6月23日,中国卫生部公开发布了第66号令《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其中,对互联网提供性科学知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该规定将于7月1日生效。
66号令中有关性教育的管理内容主要有: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布这类内容的网站都必须得到省级医疗卫生部门的批准。开展性科学研究的医疗保健网站,只能向
性学(性科学)不是医学——兼谈权威观点
邓明昱, 医学博士、健康科学哲学博士
DENG Mingyu, M.D., Ph,D.
(美国)东西方性学研究所所长
世界华人性学家协会副会长
一项让人笑掉大牙的《管理办法》
赵合俊(法学博士,悉尼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在国内加强对“性”的控制的大政方针下,卫生部以“为规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科学、准确,促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的“高调”,于6月23日“适时地”发布了《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于7月1日生效。与以往一样,这种“应景式”的法令照例是谬误百出。本文对此懒得一一指正;只是就其“公然违法”方面略点一下,以显其荒诞可笑。
为示郑重,《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煞有介事地搞了个第五章---“法律责任”,然而,恰恰在这里,问题出现了。且看其第二十四条:“已通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
片面规范与思维的误区:
我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6号)》
张敬婕
(中国传媒大学媒介与女性研究中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媒介与女性教席)
卫生部颁发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6号)》(下文简称为办法)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从传播学的角度看,这项办法的出台主要是从控制信息源的角度出发,规范互联网操作与运行中涉及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相关内容。
我们知道,大众传播效果的形成受到多种因素和条件的
不要倒洗澡水时把孩子一同倒掉
辽宁省生命科学学会性心理研究所所长
去年9月,几位同仁在一块吃饭,老肖谈电影《色戒》、《苹果》时说:“我现在有一种预感,影视审查严了,形势在变,秋天来了。”老蒋则不以为言地说:“不会吧,不是坚持改革开放不动摇吗?”当时对于他们的言论我没有在意,但没多久整治网络“低俗”之风不断吹来,我的个别保存在收藏夹中的资料竟打不开了。更令我不解的是今年3月我突然接到某编辑的电话,说原定4月付印的我的一本谈性的新书推迟了,这倒让我真的吸了一口凉气,难道我们又走了回头路不成?这不,两个多月过去了,出书的消息一点都没有了。
如何將性暴露物品接收權下放
--對改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一點意見
吳敏倫
香港大学医学院教授
世界华人性学家协会会长
【世界性健康学会亚洲部主任、世界华人性学家协会会长、亚洲性学会创始会长,香港大学医学院吴敏伦教授回复《华人性健康报》:
XX:多謝你邀我對《中国关于性科学网站的管理》發表意見。附上最近我在香港發表的對香港政府應如何改善《
卫生部文件错误百出
李银河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
世界华人性学家协会副会长
由卫生部长陈竺签署的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一份错误百出的文件。
试举一例:第三章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第十四条中居然有这样的文字:
“不得以宣传性知识为名渲染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的内容。”
卫生部也“扫黄”?
潘绥铭
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所长
世界华人性学家协会副会长
【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潘绥铭教授,就卫生部2009年6月发布的条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答记者邮件。】
记者来信
尊敬的潘老师:
您好,我是XXX的记者XX,曾经就农民工性生活问题请教过您。
假使时间更推早,在一九六O年代,“八三一”的妓女被骗、被抢、被卖的比例更高,当时强迫女子卖身事属常见,尤其背后有个狠心的父母或困苦的家庭,凿比当时价位,一两万元就足以令她被一卖、再卖,永远也脱离不了皮肉生涯的锁炼。对于军妓的业绩,台湾本岛是以高压式来强迫管制,外岛则拥有“
另外,屏东、台中也算是高级的。台中特约茶室设备甚佳,如军官部前挂着告示牌“非现役军官禁止进入”,而且要求军官若穿便服时凭身分证补给证购票,可见,当年军官便服在内消费是很平常的事。嘉义中庄的军中乐园,1953年正式设立。开幕之初,由上级发给每连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