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上诉人:陈寿福,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教工宿舍。
上诉人因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深南法知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原审判决)的判决意见,依法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不构成犯罪。
事实及理由:
一、原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严重不清。
(一)原审判决所谓“上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的事实认定是与事实情况不符的。
在本案一审的庭审中,上诉人的辩护律师提供了系列证据证明了如下事实:
1、2005年10月27日15点,“QQ2005正式版新品发布会”在北京举行,被告人受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之邀,参加了该产品发布会并获得了礼物(见上诉人在法庭的陈述、本案证人证言及腾讯公司送给陈寿福的QQ公仔纪念品等物证);
2、在召开“QQ2005正式版新品发布会”之前,腾讯公司给上诉人送请柬的员工曾经要求上诉人给腾讯公司写一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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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是大非面前,你们每个人都是智者!
附1:搜狐报道:《
飘云QQ原作者发誓称腾讯在官网提供珊瑚虫下载》
附2:腾讯官网提供珊瑚虫下载截图:
http://www.coralqq.com/qqdowns.jpg(
点此看大图)
该证据已在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做了证据保全,并由国家信息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做了鉴定,完全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次庭审结束,我们坚信陈寿福是无罪的!
从法律角度讲:
刑事案件不同于普通民事侵权,刑法的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即“罪刑法定”原则。除此之外还有“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
本案中soff所获收入是间接的广告收入,完全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按照“罪刑法定”、“有利于被告人”和“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仅凭此一条陈寿福就已经不构成刑事犯罪了。
在当今互联网相关立法非常不完善的情况下,我们承认珊瑚虫有可能有民事侵权行为,但刑法是至高无上的,不应该成为掌握在某些人手中进行商战的武器。
从事实讲:
04到06年,珊瑚虫这边在为腾讯公司作贡献,腾讯公司也在那边一个劲的向陈寿福示好。腾讯的部门经理经常与soff电话沟通不说,还在官网上发布珊瑚虫,盛大的QQ2005发布会还邀请soff去参加并送礼物,这不是许可soff开发是什么?难道是禁止?
到现在我
19号开庭,因为现场很小,只能容纳10人旁听。这10个人都是我所认识的,包括soff的亲人、腾讯公司的人和公安部门的办案警官。本来有很多媒体联系我们希望旁听、采访,但真到了现场却没有出现一家,真的很奇怪。
第二日,网上已经到处都是报道,主要基调一致的认为陈寿福非法获利117万,数额巨大,并且当场认罪,将被处以3-7年刑事处罚,而其余内容却只字未提。
当时没有媒体到场,我们没有对媒体发表任何内容,所以抛出如此论调的只能是法院、公安或者腾讯。今天很多朋友直接打电话来讲,我觉得你们没戏了,他们已经在做舆论导向了,愚了论以后,最后肯定就按照这个结果来判。我无语。。。
很早就想在网上说说这事,律师一直拦着我,说不能通过舆论来影响司法,但最终发现,中国国情往往不是这样。
回想当初朋友们苦口婆心的劝我,甚至办案的公安中有看不下去的也劝,这种案子找专业律师没用的,得找从法院出来的律师或者中间人,能活动的,争取少判点。不过,最终,我们还是找了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