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春景,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劳动法和公司法律师,劳动人事业务部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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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劳动合同法解读与应用 |
(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制定了《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对实践中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不同理解而产生争议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
上一期中我们解读了书面合同和合同变更的证据问题,这期将为大家解读关于担保、代通金和服务期的相关规定。
三、单位设置劳动者担保解禁,员工上岗可设置担保
《劳动合同法》第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公司的某些管理人员,特别是公司的财务人员,往往掌握或占有公司的巨额财产,而《劳动合同法》又禁止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这些人员一旦“携款潜逃”,公司不得不面临“人财两空”的悲惨局面。《意见》第12条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劳动者占有单位价值较高的财物,单位为防止财物灭失或损坏,与劳动者约定设置相应的合理担保的,可以认定有效。
四、明确代通金标准,防止当月工资过高或过低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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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制定了《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对实践中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不同理解而产生争议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上海高院的《意见》最大的亮点在于,其对《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中对企业过于严苛的规定进行了一定意义上的“松绑”。
一、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企业不必然支付两倍工资
《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从第二个月开始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这条规定产生了劳动者以各种理由借口恶意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来谋取额外的利益的现象,从而使得企业处明显不公平地位。《意见》中认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是否一定根据法律规定双倍支付劳动者工资?规定提出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订立等情况,而不再是简单的按照支付双倍工资来执行。并列举了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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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单位有一位员工合同到年底到期,现在公司提出年底跟她终止劳动合同,并把通知书发给本人,现本人提出她已怀孕,孕期单位不能把她辞退.单位要求其出具结婚证明,本人解释因各种原因,目前尚无法办理结婚登记。单位认为在其未婚先孕情况下,无法与其续签合同。本人则认为如公司不与其续签,应支付其生育期间的工资。
问:单位是否能和她终止劳动合同?
答复:
未婚先孕是否受劳动法的保护,在理论上是存在争议的。
首先,根据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孕期妇女,公司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期满的,女职工怀孕的,合同应续延至女职工哺乳期满。
作者:熊春景 律师 来源:公司劳动法律网 www.colabourlaw.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解读
(法释〔2008〕6号,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08年5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熊春景律师解读】本款明确该解释针对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与清算所作的司法解释。其特点有三:
一、完善公司退出机制,规范市场秩序;二、重视对债权人的保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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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儿我要说一下,因为我们说了有这么多的风险,我就是要想办法去规避,我们要想办法去防止这样的风险,我们去找律师对吗?
我说一般情况下不对,为什么?就是我要说的一点,一般律师不懂劳动法。当然我说的是一般,不是指的全部。在今年的北京市劳动法学会年会上,我直言建议我们的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委员会主任姜俊禄博士,我说你要对全国的律师,尤其是劳动法的从业律师要进行劳动法的培训。为什么呢?我们很多律师给企业出的主意都是馊主意,都是错的。比如说你可以去问,一个律师他连他自己非合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是什么都搞不清楚,他都以为那不是劳动关系。他自己都不知道这是劳动关系。还有我也可以在这儿给大家举几个例子。你是不是碰到过这样的律师,他告诉你应该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跟劳动者签订,你听到过吗?这是馊主意。还有他告诉你跟劳动者签定合同的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