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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不智的起诉(2008-04-03 11:08)
这据传是王菲的起诉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菲,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无业。(地址隐去) 委托代理人:张雁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隐去) 委托代理人:董宇琼,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隐去)  被告一:张乐奕,男,北飞的候鸟网站管理员(地址隐去) 被告二: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隐去) 被告三: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隐去)  案由: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三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 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工资损失7.5万元、精神损失抚慰金6万元; 3. 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公证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6年2月22日被告与姜岩结婚,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太大等原因,婚后感情不和,尤其是2007年6月原告患病后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2007年10月闹起离婚,2007年12月29日姜岩跳楼自尽。 自2008年1月10日开始三名被告分别在自己的网站北非的候鸟(域名oriochris.cn)、大旗网(域名daqi.com)、天涯社区(域名tianya.cn)发表、登载了对原告及家人进行侮辱、诽谤的文章,如:称姜岩是被原告“逼死”的;“抵制所有跟逼死结发妻子的贱男人王菲有关的产品”;“无论怎样

    陈冠希的律师发了个声明,声称那些艳照都是陈冠希拍摄,因此享有版权,这些作品从没有同意发表过,媒体的转载以及网民的传播、复制都是侵犯版权的行为。

 

    我注意到其后有两个有趣的现象

 

    一是有记者问律师,你们既然说照片的作者是陈冠希,未经其同意不得发表,但是我们怎么知道哪个照片是他拍的?现在不断有新照片流传,这些照片上又不会写着谁是作者,我们怎么知道版权人是不是陈冠希?要不你们先公开所有尚未公开的照片,我们才知道受保护的作品范围呀。

 

    陈的律师很尴尬,

 

    最近连续两次因为违章停车被贴条,损失惨重。

 

    北京的停车位缺口很大,按照2007年初的数据大约有40万停车位缺口。在很多著名的繁华商业地带,停车很难,停车费也很高,但是这类地段起码在建设规划的时候还是建设了一些地下和地上停车场。

 

    其实北京停车难并不只体现在繁华的商业地带,往往更突出体现在一些非商业地带,原因是,那些繁华的商业区往往历史悠久,很早就有发达的公共交通网络,比如地铁和众多的公交车,加上

    以下转自新浪新闻:

新闻出版总署禁售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4日00:25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2月13日电 (记者 张贺)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新闻出版总署日前发出《关于查处“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的通知》。

  所谓“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是指以冤魂厉鬼、异性怪魔等异类非人为形象塑造,以奇异的超验幻想、离奇的梦魇谵妄为虚构手段,以恐怖骇人、惊悚阴森、离奇悬疑的超现实情节为故事题材,以追求惊惧恐怖的感官刺激为目的的音像制品。

  通知指出,近期“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出现回潮趋势,各省级新闻出版局要依据有关规定,对所辖音像出版单位2006年和2007年已经出版的音 像制品,进行一次认真清查,凡是含有禁载内容的,一律下架、封存、回收,并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2008年音像年度出版选题计划中含有“恐

    时下最热的娱乐新闻莫过于陈冠希艳照门事件了。在警方力图追查泄露者的刑事责任时,我在想陈冠希的民事责任。

 

    也许(不过按常理,任何人不会主动公布自己的裸照)陈冠希不是故意泄露自己和女星们的艳照吧。但是他也至少构成了民事侵权。香港属于英美法系,暂不从英美法系的侵权法来分析,我们姑且从大陆法系来分析这件事。

 

    侵权责任有四项构成要件

1、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8131日起实施,其中引起最大争议的就是该规定的第八条,在第八条中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互联网视听服务必须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如果严格按照这个规定执行,那么现在众多的博客网站、视频网站都要关张了。

 

中国对互联网视听服务限制的演化

 

我们回顾一

答复网友提问(2008-02-03 19:26)
请问谢律师:

西方废除通奸罪的国家,遇有婚内出轨行为(也就是通奸行为)导致婚姻破裂时,在财产分割方面对受害的一方,提供什么法律保障? 
答:
一般各国都有过错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制度,例如家庭暴力、通奸等。中国在2001年之前没有明确的过错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制度,但是明确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一方,也就是说有过错的一方会少分甚至不分财产。在这方面各国的规定差异不大,我认为中国法律的问题只在于没有采用通奸这个概念,而是仅限于重婚和同居。
另外,西方国家普遍有赡养费制度,但是很多国人对这个制度有点误解,认为中国没有赡养费制度,所以中国对婚内出轨的惩罚不够。其实赡养费制度和离婚的原因没有必然联系,也就是说即使你没有过错,你可能也要定期支付赡养费。赡养费制度产生有其社会根源,本来
 

一片绿地,一棵树

我们要做的事情:

1. 认养一片绿地,这片绿地可以是在某个公园也可以是在某条街道的两侧。还没有决定具体的位置。
已经咨询过朝阳区绿化办,认养绿地的价格是每年每平米6.5元人民币,如果有更多的人来参加,我们就能认养一片大大的绿地,一篇属于天使的绿地。
如果是在公园,那么可以跟公园绿地管理单位协商,只要是不包含商业性质的广告牌,都应该可以立起来。
目前的想法是看参加人数来决定是否需要设立专用基金帐号,如果真的设立,请相信我们一定能够保证这个帐号的透明性,公开性,公正性。

2. 去种树,2008年的植树点目前还没有公布,大概在2月底,3月初的时候会由北京市绿化处公布出来。
在春暖花开的那个时候,如果有朋友想要参加,那么就一起去吧。

请看到这篇文章的人帮忙转发到你们熟悉的论坛,网站,有希望参加的朋友请来这里留言报名。

在这个冬天全世界大雪之后,在被白色洗涤掉污垢之后,来年的春天,但愿我们能为这个城市带来更多的绿色。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点击搜狐直播间,今天的访谈是由搜狐网新闻中心和法律顾问网一起共同为大家带来的一 场访谈,在2008年1月25日,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金山陵园内有一座墓碑桥立了起来,在这座墓碑的碑文上写着“从不依靠,从不寻找,非常沉默,非常骄 傲”,这个碑文就是写给在2007年12月29日发生自杀事件当中的女主角姜岩的,墓碑建立起来之后,各界网友发动自己身边的朋友一起来祭奠姜岩,去年年 底姜岩事件给大家带来非常大的影响,一个对生活和爱情绝望的女子纵身跳楼,自杀之前她在自己的博客上公布了丈夫与第三者的照片,这件事情使大家考虑到婚外 恋带给人们多大的伤害,而孤独感和社会带来的压力究竟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才是比较合适的。今天我们请来姜岩的律师以及现场的心理专家和网友一起讨论这个问 题。

   首先介绍现场的嘉宾,李刚律师,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第二位嘉宾,王玲老师,现为光明日报社 主任编辑,国家首批认证心理咨询师,中国心理卫生协会会员,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心理咨询师、咨询教练。第三位是谢阳律师,姜岩家人的律

答复通奸罪问题(2008-01-30 10:29)
 请问谢律师:
“西方法律在丈夫婚内通奸案件中是怎么判的?通奸行为导致配偶自杀,会不会加重判决?属于婚后财产是不是也要有一个为期5年的先决条件?”

答复
西方国家法律对通奸的处理有差异,据我了解,日本、德国已经在上世纪中叶就废除了通奸罪,美国很多州都逐步废除了通奸罪,个别州仍保留通奸罪。我国台湾省以及韩国仍保留通奸罪。中国也不能说完全没有“通奸罪”,但至少不是完整意义上的通奸罪。中国有重婚罪,重婚属于通奸中的一种严重情形,应该是包含于通奸之中的。而通奸是指任何婚外的性行为(被强奸除外)。

通奸导致自杀更多的是个体的心理因素,在国外,刑事责任上有什么影响我还没有研究。

我国没有所谓“
婚后财产是不是也要有一个为期5年的先决条件”。不知道你从哪里得到这个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