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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公告通知

各参检外商投资企业:

为充分利用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系统)提供的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和网络资源,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参检手续,进一步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服务作用,现就做好2012年巢湖市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时间为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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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6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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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公告通知

各涉汇企业:

    根据总、分局有关文件精神,自2012年4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巢湖市中心支局更名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巢湖中心支局,为保障企业正常办理各项外汇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巢湖市及庐江县企业仍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巢湖中心支局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2、自2012年4月1日起,含山县、和县企业请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马鞍山市中心支局办理各项外汇业务,联系人:黄剑锋,联系电话:0555-2378066,地址:安徽省马鞍山是西塘路500号。

    3、自2012年4月1日起,无为县、沈巷镇企业请到国家外汇管理局芜湖市中心支局办理各项外汇业务。联系人:魏维,联系电话:0553-3128853,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北京东路1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巢湖市中心支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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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公告通知

各出口企业:

    近期有部分企业反映,有人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通知企业参加所谓取消核销单后业务操作的培训。

    据我中心支局了解,目前外汇管理方面尚未有任何培训会议及计划。我中心支局如有培训通知将以外汇管理局的名义进行正式通知。

    特此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巢湖市中心支局

201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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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公告通知

各参检外商投资企业:

    为充分利用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系统)提供的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和网络资源,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参检手续,进一步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服务作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1年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方式进行改革。现就做好2011年巢湖市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时间为2011年4月11日至6月30日。

二、2011年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巢湖市中心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报送的外汇年检信息包括:(1)2010年末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2010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3)2010年末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4) 2010年度利润表;(5)2010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法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

三、参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委托承担其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的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填报并提交外汇年检信息电子数据(以下简称“电子数据)。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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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公告通知

辖内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提高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年检、验资询证等外汇业务工作水平,确保2011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外汇局总、分局相关要求,我中心支局决定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巢湖市辖内各会计师事务所

二、培训时间

2011年3月29日(星期二)下午2:30

三、培训地点

人民银行巢湖市中心支行六楼会议室(地址:巢湖市长江东路26号)

四、培训内容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实务;

2、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业务。

五、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代表参会时携带以下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1、中介机构基本信息情况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从事外资企业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

六、请各单位将参会代表于2011年3月28日下午5时前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巢湖市外汇管理局。

联 系 人:苏豪、郑峰(2353260) eMail: chwgj@sina.com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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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业务指南

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及要素变更

提交材料:

1、《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   )

2、《组织机构代码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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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2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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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业务指南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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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业务指南

已出口收汇未办理核销的出口退赔外汇核准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42号)。

二、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实施机关

国家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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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业务指南

 

外汇管理行政许可业务指南说明

 

第一条 本业务指南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制定,本业务指南内容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局发文修改调整。

第二条 本业务指南内所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所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

第三条 外汇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实行首问负责制。行政许可申请涉及多个业务部门的,由第一次接待的业务部门受理后,转由同级外汇局综合部门或者请示上级外汇局指定办理部门。行政许可申请属于外汇局职责但外汇管理法规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外汇局分支局应及时研究意见向总局报告。其中对外汇局总局已有明确授权的,按程序召开个案业务集体审议会议等办理。

第四条 外汇局办理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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