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财务的BLOG 订阅
分类
内容读取中…
评论
内容读取中…
留言
内容读取中…
访客
内容读取中…
好友
内容读取中…
博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规定“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就此,不少纳税人以为这是一项新政策,询问该如何享受?是否有范围限制?要注意哪些政策规定?笔者结合相关政策与各位同仁探讨如下:
    减征政策税法中早已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明确,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次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就是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之一,所以,财税[2008]62号重申,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但根据税法规定,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享受减征个税的范围有所限定
    笔者认为,财税[2008]62号虽然规定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

今年四川汶川发生强烈地震,社会各界踊跃捐款捐物奉献爱心。截止6月2日12时,全国共接受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赠款物总计417.42亿元,其中很大部分是个人捐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重申: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5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8]55号文)再次就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作出明确。笔者现就相关政策提醒如下。

一是公益性捐赠途经的限定性。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并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

问题:我公司是一家汽车制造企业,2005年以前,我公司原国有股东先后从公司借款1300余万元,因该股东除拥有我公司股权外无其他经济实体,且诉讼案件不断,因此我公司于2005年采纳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对该国有股东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并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1300万元坏账准备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项,缴纳了企业所得税。20072月该国有股东将我公司股权转让,当地政府明确该股东所欠我公司款项不再归还。现该股东已无任何经济偿还能力,即将宣告破产,该笔欠款形成实际坏账损失。请问我公司实际形成的这笔坏

问题:我公司是一家纺织品制造公司,因拖欠供应商货款,法院裁定将我公司拥有的一处房屋用于抵偿债务,该处房屋经拍卖所得120万元。我公司财务人员依据法院裁定、原房屋权属证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登记文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却被告知根据其与地税部门达成的代征协议规定,我公司还应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对于未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纳税人,不予受理相关产权转移手续。而我公司财务人员认为,我公司以房抵债并未取得实际收入,不应缴纳相关税款。请问以房抵债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http://www.e521.com/kjds/index.jsp

 

盾安杯2007’全国税法知识大赛正式启动

 

中国税务学会、财会信报社联合主办 我国近年来税收法律法规制度变动较大,为帮助全国税务、会计等相关工作者学习和应用有关税法知识,提高广大社会公众的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由中国税务学会、财会信报社联合主办,深圳市税务学会、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财理账顾问有限公司协办,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和盾安控股集团鼎力支持的盾安杯2007’全国税法知识大赛于2007年11月6日正式启动。 中国税务学会、财会信报社等有关部门成立“盾安杯2007’全国税法知识大赛组委会”,财会信报社社长汪洪田为组委会主席,中国税务学会秘书长李长海为组委会副主席,组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大赛日常组织工作,李长海兼任秘书长,财会信报社社长助理谢非为副秘书长。中国税务学会会长、国家税务总局原常务副局长杨崇春为组委会总顾问,其他成员为: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杨元伟、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院长孟焰、北京大

答题须知 (2007-11-07 20:57)
 答题须知

1、参赛人员:
        参加本次大赛的人员包括各级税务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财会人员;单位负责人;财税干部;大中专院校财经专业师生;财税理论研究人员及所有相关人员。

2、参赛要求:

        本次大赛的参赛选手须完整填写“个人信息表”,以便大赛组委会对参赛选手身份进行核实,推进各阶段赛事,并获得由中国税务学会、财会信报社颁发的证书、奖品。

3、赛程安排:

        本届大赛采取网上答题方式。时间定为2007年11月6—12月5日,参赛人员可登陆全国税法知识大赛组委会指定的网站:财会信报网(http://www.atimes.com.cn)、中华财会网(http://www.e521.com)、中国税务网(http://www.ctax.org.cn)进行网上答题;也可通过《财会信报》进行答题卡答题。

        大赛期间,《财会信报》

 盾安杯2007’全国税法大赛试卷——多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20道题)

1、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征税主体,包括(   )。

A、国家税务局

B、海关

C、地方税务局

D、代扣代缴单位

2、减免税的形式有( )。

A、税基式减免

B、税额式减免

C、法律性减免

D、税率式减免

3、税基式减免是指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减免税的一种形式,具体包括( )。

A、起征点

B、免征额

C、跨期结转

D、核定减免率

E、项目扣除

4、税法的解释通常指税法的法定解释,下列关于税法的解释表述正确的有( )。

A、税收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

B、税法行政解释与被解释的税法具有同等效力

C、按解释权限划分,限制或扩大解释是税法解释的主要形式

D、行政解释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对相应税收法规作出的解释

5、我国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的权利有( )。

A、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权利

B、对税务

 盾安杯2007’全国税法大赛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30道题)   

1、税收法律体系的核心是( )。   

    A、征税主体  

    B、税收法律关系的对象   

    C、纳税主体  

    D、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2、在各种形式的纳税期限中,商品课税通常采用的形式是( )。   

    A、按期纳税  

    B、按次纳税  

    C、按月纳税  

    D、分期预缴  

3、某纳税人8月份取得收入1800元,若规定起征点为100元,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应税收入为1-1000元,适用税率为5%,应税收入为1000-2000元,适用税率为10%,则纳税人应纳税额为( )元。  

    A、40 

    B、90 

    C、130

  &nbs

 

 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日前在第三届“用友杯”全国会计知识大赛各大赛区办公室主任会议上表示

全国会计大赛已成为大练兵的好赛场

 

本报记者 高鹤

中国财经报 2007-10-12 08:59:39

  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日前在第三届“用友杯”全国会计知识大赛各大赛区办公室主任会议上表示,在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下,会计人员和社会各界积极响应,踊跃参赛,形势喜人。

  刘玉廷全面总结大赛第一赛程的阶段性成绩,指出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全力动员,广大会计人员积极参与,参赛人数节节攀升。目前,第一赛程网上答题人数已经超过900万人次,远远超过前两届大赛,全国1000多万会计从业人员中,已有半数参加了网上答题,29个省(区、市)实现了全国大赛办预期

 

                   首届全国税法知识大赛正式启动

□   财会信报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不良信息反馈 电话:95105670 提示音后按2键(按当地市话标准计费)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