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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潭中民一终字第66号
农民工黄军的幸运官司
记者 刘超
笔者最近办理了一起行政复议案件,尽管最后市政府法制办以行政复议申请超过复议期限为由对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但笔者认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复议期限值得进一步探讨。
案情简介:
2007年6月份,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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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潭中民三终字第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浦xx,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xx市人,个体户,住湖北省xx市xx区xx路86号。 委托代理人陈优,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 |
2008年端午节的前一天,我和几个朋友去株洲购物,在中国城对面横过马路的时候忘记走人行道了,过了马路突然就有几个协管员把我们围起来说要罚款,当我亮明我的律师身份,并要求他们出示执法证件的时候,有一个满身酒气的协管员居然说他头上戴的红帽子就是执法证!真让人哭笑不得。甚至还有一个年轻一点的协管员居然说你律师有什么了不起,老子脱了这身皮(衣服)要弄死你!我说你敢!我们违章固然不对,但你们要罚款就必须依法办事,必须出示你们的执法证件,然后再出示处罚依据,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如果你们一切都依法办事,我会积极配合你们的工作,否则你也别想从我口袋里拿走一分钱!他们还是扯着我们的衣服不放,死活要罚我们的款,当两个城管队员赶到现场的时候,那个满身酒气的协管员居然还口出狂言:“今天
湖 南 省 湘 潭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