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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近日,拜读了翟继光副教授《不应简单地以税收法定主义批评我国的税法实践》(载中国税务报2012年2月22日理论专刊)一文,深感其文中不少观点不敢苟同,如骾在喉,特提出一起商榷。

    笔者注意到,文章标题中有个限定词:“简单地”。在笔者看来,任何问题都是不能“简单化”、“绝对地”肯定或否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不能简单地以税收法定主义来批评我国的税法实践”,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然而,翟文观点的本意并不在此,其之所以认为不应以税收法定主义来评价我国的税法实践,重要依据是:税收法定主义“以三权分立为生存土壤”,“离开了其所生存在的基本社会制度根本无法发挥作用”,“我国并不存在三权分立,也不存在需要用立法权来制衡行政权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一说法值得商榷。

    确实,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大享有最高权力,政府只是人大监督下的执行机关。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人大、政府分别属于不同的政治主体。它们之间本质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即人大将具体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委托给各级政府行使。根据委托代理理论,代理人本身是具有理性的单独个体,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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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目前,我国绝对多数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但这并不影响其大肆获取税收收入。在强大的利益驱动和“政绩观”的影响下,地方各级政府普遍以加强税收征管的名义想方设法“合法”取得更多税收收入。其主要办法是:不顾经济发展和实际税源状况,给税务部门下达高额的税收任务指标,并严格考核。许多地方政府给税务部门下达的年度税收任务指标增幅往往都要远远超过同期GDP增幅(且不说许多地方GDP本身含有不少水分),而且层层加码,竞相“攀比”税收增幅。下面以湖南Y市各县区2009年国税增长指标为例说明。

由于受世界金融危机的强大冲击,2009年对中部H省来说,是“1978年以来最具挑战的一年[1]”,加上国家实行大规模的减税政策,按理税收规模应大量“萎缩”。然而该省各地方政府全然不顾,下达的税收任务指标仍然“居高不下”,且“层层加码”现象严重。下面以中部H省Y市政府下达国税收入增幅为例说明。

表二:2009年中部H省Y市政府下达国税收入增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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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制定出台和贯彻实施相关情况。昨晚湖南卫视《湖南新闻联播》节目对此进行了重点报道,节目还请来了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蒋建湘就政府服务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进行解读。然而,作为主要起草者之一的蒋院长发表的一个观点,却令我当场顿觉“不大对劲”,有一种“不吐不快”的感觉。为担心万一是自己“误听”,出于慎重,今天上午我又在湖南卫视网站上重新收看了一番,还是觉得有必要和蒋院长商榷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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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网上新闻消息:来自中国人大网的数据显示,截至5月17日,已经提交的个税修正意见超过22万条,创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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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税收民主的要求,我国税收立法权应该专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然而,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人民代表大会税收立法的专有权,这种专属权很大程度被政府自己“越俎代庖”了,税收立法权受到严重蚕食。主要表现在:

(一)税收立法数量严重不足,税收行政立法充斥

目前我国共开征了20个税种,真正由全国人大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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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岁看《新闻联播》,7岁读《人民日报》,“官样”十足的13岁“少先队武汉市副总队长”黄艺博,近日被网民戏称为“五道杠少年”,迅速走红,引发媒体、网民一片嘘声。全国少工委也出来表态,还指出:少先队不得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干部使用标志。依我看,需要讨论的是,也许不是什么少先队干部的“官味”问题,也不是少先队干部标志的问题,而是一个更深层次更具敏感性的问题:少先队是否还在继续存在的必要?

    少先队,究竟是个什么样的组织,尽管我们经常听说,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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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夫人告诉我一个他们全校师生都“唏嘘不已”的消息:他们所在的学校要搬迁了,要从地处市中心的湘江之滨搬至偏远的郊区酃湖了。这段时间,网上也在盛传另一所地处市中心的中学也要准备搬至北郊了。这样的学校搬离市区的消息已经不是这一两起了。据说,这些均非学校本意,而是来自上面的“旨意”,换句话说,都是被搬迁的。

    为何会遭此被搬迁的厄运?原因很简单,概言之就是:地处市中心的黄金地段和商业价值,被无孔不入的逐利商人相中,再通过政府出面的强力推动,一幕幕挤走、蚕食校园的故事就这样相继上演了。

    当面对房产开发商人,我们的校园为何如此不堪一击啊?其实,可怕的不是房产商人,而是被商人绑架的政府。是政府的强权力量介入,才让我们的学校校长乖乖就范。

    只是从此要苦了数以千计、万计的师生了,他们从此要在市区、郊区中来回奔波了。

    只是要遗憾我们的城市了。当城市只剩下钢筋、水泥,而没有书桌和琅琅的读书声,这座“现代化”的城市是不是少了一些东西?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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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篇博文说了地方政府为何非要“让房价飞”,今天谈谈本人对“新八条”考核指标的一己之见。针对调控房价一直在“瞎子点灯白费蜡”的现状,新国八条祭出史上最严一招: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在一季度公布本地房价控制目标,未实现控制目标的,对相关人员问责。对于一向非常在意自己官帽,生怕被问责的地方官员来讲,无疑是很具杀伤力的杀手锏。

    然而,在确定考核指标时,国八条是这样规定的:房价控制目标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支付能力确定。在这三个指标中,最后一个“居民支付能力”指标完全是一个无法量化考核的空泛概念,可以忽略不予考虑。真正能拿得出手的是经济发展目标(GDP增速)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这两个指标。依笔者看来,将房价与这两个指标挂钩考核,实则犯了一个大错,立马会将问责压力顿时化为乌有,甚至可能还会“好心办坏事”,助推房价继续飞。如果我是一个城市市长的话,我根本不必将此当一回事,甚至还会暗自窃喜。呵呵,不信,我分析给你听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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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惰性作祟,很久没更新博客了。然而最近的“房事”新闻,让我又有些仍不住“发声”的冲动了。国务院“新八条”责令各地在一季度之前出台房价控制目标的最后期限已过,然而各地出台的房价调控目标令舆论“一片哗然”。除北京唯一“言降”外,几乎所有城市的“限价令”变成了“涨价令”。大部分城市把房价涨幅设定在10%左右,为2011年房价上涨预留了充足的空间。原本以控制房价、扭转预期为目的的房价控制目标反倒助长了“涨价”的预期。在国务院严令问责的高压态势下,一向“讲政治、讲大局”,对上级“言听计从”的地方政府,为何这次都齐齐“反其道而行之”呢?个中原因令人深思。

    俗话说:“对症下药”。近年来,中央出台的房价“调控措施”不可谓不多,不可谓不严,但为何却毫不见效,恐怕在于我们没有“对症下药”。地方政府为何非要“让房价飞”?驱动他们的原动力究竟在哪?研究搞清这个问题,实在很有必要。

    依我看,地方政府只想让房价涨而不想让房价跌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土地财政依赖症。众所周知,现在从中央到地方,越到基层财政越困难,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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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怪事年年有,今年特别多。这不,重庆又出现一项“雷人”事件:该市新颁布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规定,对出租车驾驶员不说普通话的,处以20元以上到100元以下的罚款。笔者丝毫不怀疑重庆市有关部门的“良苦用心”,但这样的规定确实令人“忿忿不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说与不说,说什么话,这都是言论自由的应有之义。且不说言论自由的内容,如果连最基本的说本地方言的自由都没有,言论自由从何谈起?说普通话还是方言、还是方言与普通话交织的“塑料普通话”,都是我个人神圣不可侵犯的公民权利。倘若谁横加干预,就是违宪、就是侵犯“人权”。

    也许有人立马会“反驳”:出租车驾驶员不是一般公民,他是交通使者,是城市形象的窗口,就像对公务员、对人民教师一样,对他的语言适当予以约束,规定必须“普通话”有何不可?这种反驳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公务员、人民教师、包括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他们都是全额享受或部分享受政府财政的国家公务员,拥有着别人所没有的政府公权力,或者是来自具有公共职能的事业单位,他们是人民的公仆或准公仆。对他们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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