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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娟律师的介绍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研究生,曾执业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全所240余家顾问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文化传媒方面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曾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CCTV.com、中国教育电视台、中国网、中国日报社、中国建设报社、北京市燃气集团、北京市政管理委员会等多家大型企业及政府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各顾问单位的合同起草、审查,谈判、承办诉讼及仲裁案件。
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知识产权,文化传媒,合同纠纷等民事领域的法律事务。

执业信条:拍着良心为您服好务。

工作态度:诚信、专业、负责、认真

免费咨询:13810349884
MSN
chengjuanbj@hotmail.com

邮箱:chengjuanzf@sina.com
传真:01059626918

地址:北京市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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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局初步审定通过,就会发布公告。

公告的内容主要有:
审定号;
申请日期;
商标(整个商标图样);
使用商品;
申请人名义;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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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决定不服的,还有一个救济手段,那就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要注意时间,不能超过起诉的时限,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类诉讼以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由于商标评审委员会位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地域管辖范围,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复审决定,应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分工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裁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暂由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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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合同的明显特征是买受人先试用,后支付价款,买卖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必须经买受人试用认可后,合同才生效。因此,试用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的特征: 

    一、在一般买卖合同中,是在买受人先支付了一定的价款后,出卖人才交付标的物,而在试用买卖活动中,出卖人必须先履行交付标的物由买受人试用,在买受人与出卖人约定的试用期间内,买卖合同不生效。 

    二、在一般买卖中,买受人支付了约定的价款,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标的物的物权随之转移,出卖人由此而失去了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而买受人则获得该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而试用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其标的物的物权并未转移,仍归出卖人所有。 

    三、试用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必须履行将买受人指定的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的义务,而买受人则享有对该标的物在规定时间内,按约定的方式试用该标的物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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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订立合同有发出要约和作出承诺两个程序,本文将对这两个程序和其注意的要点分析如下。
    (一) 发出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须:
    1、内容具体确定,比如某商店的某件衣服标价1000元即为要约,但如果标价800-1000元则不为要约,而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比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除外)等。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注意: 
    1、要约生效与失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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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01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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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分析研究,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终局决定。多数委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否定商标局核驳意见,准予初步审定,刊登《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商标局核驳意见,不予初步审定,再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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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1、商标驳回通知书或商标异议结案通知书
    2、商标复审申请书;
    3、商标明确的请求理由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4、注册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切中要害,不能认为自己有理就说很多与商标局驳回理由无关的理由,这样只是白费力气,毫无作用。

 

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范例

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我公司前以××商标申请注册,经商标局于××××年×月×日以第××号通知书驳回。依照《商标法》第21条规定,现申请复审,请你会予以决定。

 

理由如下:我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虽与××厂在同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有相似之处,但(1)两个商标的图形完全不同;(2)两个商标的读音不同;(3)两个商标的读音不同;(4)两个商标文字的字体不同,“××”用特定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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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5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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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若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但是一定要在十五日内提交复审理由和材料。但是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申请人在15天内不能按期提出申请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30天,是否准许,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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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5 17:23)
我国的商标注册采用审查制要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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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创设一个商标,不去申请注册也是可以使用的,只要这种使用符合商标法第48条的规定。但是,我们上面说了,注册商标的一个最大的好处是可以获得商标专用权。

◆什么是商标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即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也就是平常所说的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同时排斥其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企业申请注册的商标,按法定程序获得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后,商标所有人成为商标注册人,并同时取得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具体有些什么权利,怎么行使

关键词1 :使用权

商标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商标的权利就是使用权,但是这种权利是排他的,只有商标权人可以用,其他人没有商标权人的许可是不能使用的。商标权人只可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内进行使用,超出范围使用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具体怎么使用,只要不违反《商标法》和《 商标法实施条例》即可,可以用在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关键词2:禁止权

只要是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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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6 17:10)

我们国家实行的是商标自愿注册的制度,也就是说经营者创设和使用一个商标,并不一定要申请注册。但是,经营者需要注意的是——没有注册的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得不到《商标法》的保护

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这一规定明确了,只有注册商标才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商标法》的保护。

但是,商标不注册并不是就不能创设和使用。只要这个商标符合《商标法》第48条的规定,经营者就可以使用,只不过这种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也就是不能禁止别人去使用或者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因为申请商标注册的费用并不高,而注册商标的价值和所得到的保护要大大优于不注册的商标,所以现在很少有企业只使用商标而不注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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