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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什么要关注李庄

   
我不认识李庄,也不知道李庄的背景,但我知道他是一名律师,是我的同行,作为同行我有理由关注我们同行的命运,律师业有人关注李庄,没有集体选择沉默应该让人欣慰。后来,我听说全国有20名律师联名上书给公安部,全国人大要求对李庄案进行异地管辖,同时要求对重庆有关机关执行律师法情况进行执法大检查,受到众多网友的批评和指责,怀疑这些签名律师的动机目的不纯,对此,我一方面对这些网友的的指责表示理解,因为,大部分网友虽然知道一些法律,但是对程序正义的法律的理念及律师对社会的本质作用不太理解,但更让我担心是权力机关及掌握权力的领导者们还象那些网友那样认识律师那这个社会就别谈什么法治了。去年宁夏律协选举风波,我们全国几十名律师联名上书中华律师协会要求中华律师协会干预宁夏律师选举中违反中华律师协会章程的行为,北京律师协会的直选我也号召我们省的同行声援支持,毒奶粉事件后,我们呼吁组建全国律师援助团队为受害儿童维权,并上书国务院问

今天下午两点,五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刘仕华,张安芬容留卖淫案作出一审宣判,刘仕华,张安芬构成容留卖淫罪,但是情节轻微,判决免予刑事处分。这个判决既让欣喜,又让我沮丧。欣喜的是刘仕华终于重回自由了,可以与家人团聚了。沮丧的是我认为刘仕华,张安芬是无罪的。法院没有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法律规定,对两人作出无罪判决。判决详情将在此后的博客中叙说。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接受刘仕华姐姐刘世先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刘仕华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并充分考虑了法庭的调查情况,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警方的取证程序违法。对刘仕华、张安芬、刘少碧的取证程序都存在着超时传唤,非法拘禁,诱供逼供的违法情形,除此之外,对刘少碧的传唤由于没有法定监护人到场也严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能够证明警方违法传唤,诱供逼供的证据如下:

1、警方抓获刘仕华、张安芬的时间是2009年6月7日上午11时(见侦查卷二《抓获经过》P6-9附件1,而警方侦查卷中提供的传唤通知书上(见侦查卷一《传唤通知书》P3P6附件2),传唤刘仕华的时间是2009年6月8日零时至6月8日12时,张安芬和刘仕华是同时被带走的,而张安芬的传唤通知书上的时间却是2009年6月8日13时至6月9日1时,很显然,警方企图以一纸传唤通知书来掩盖他们超时传讯刘仕华、张安芬的事实,但是警方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却暴露了警方实际传唤刘仕华、张安芬的具体时

    我不知道刘张两人有没有容留卖淫,但是我认为如果控方拿不出刘、张在外租房就是专门供陈艳卖淫的证据,排除不了在外租房是由于要为小工提供住处、为他的弟弟张安军提供住处,家里住房紧张才不得不在外租房这个客观事实,就不能认定,刘、张在外租房的行为就是为了容留陈艳卖淫。而事实上控方也没有证据在那两个地方发生过卖淫行为。控方指控的四次卖淫都是发生在刘的家里。且不说在刘的家里是否真正发生了卖淫行为,辩护人认为即使发生了卖淫行为刘、张也不构成容留卖淫罪,理由有二,第一,首先控方要掌握刘张故意容留陈艳卖江苏淫的证据,但是从控方提供的证据看,除了警方在非法情况下获取的刘仕华,张安芬的几次有罪供述外,而且几次的供述中关于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商议让陈艳卖淫的说法也相互矛盾不能印证,一个说商量让陈艳卖淫是在自己家里,一个说是在去交通银行对面小巷子那个出租房的路上。这两人的供述由于警方非法取证,依法应当排除。这是其一,没有证据证明刘张二人有故意容留陈艳卖淫的故意。第二,陈艳作为一个未成年人,刘仕华,张安芬有义务为其提供衣食住行的条件,在自己的居住的场所卖淫,和

张安芬的希望(2009-11-13 16:30)

女儿放学回来了,还未到家就喊我开门,她回来了,一脸阳光。而就在一天前的昆明,同样还是花年少女的刘家女儿却愁容满面地站在法庭上为她们被扣押为人质达一星期之久而上法庭作证。因为一次公权力的滥用她们离开了学校。上午发短信给吴虹飞,问张安芬的情况,她回短信说张安芬说感觉还有希望,没有那么悲观。可这个瘦弱而坚强的女人知道吗?这个世界远没有她想象的那样善良。没有司法独立的司法还能保持公正吗?

边民说没有合作的基础,我当时没有回应他。10日的开庭,我看到了我们的合作,虽然没有约定,正义是不需要约定的。我看到边民来了。他必然会来,因为追求正义的目标是一致。

今天一早起来,已经七点半,胡乱吃点东西,准备到办公室,却突然发现,外面积雪足有一尺厚,严重影响了交通,只好作罢,回到家中。幸好,我包里装着卷宗,接手郭案已经有一段时日,但由于近日事务繁多且紧急,南京之行一直延迟。和江苏省高院的法官联系,法官说不用着急,心才安定下来。下午打电话给郭的朋友张教授,告诉他我去宁的时间,让他不要着急,他平静地说,不着急。昆明案告一段落。是凶是吉尚难预料。庭审结束后,我和许律师写了一个取保的申请递交给了法庭,希望刘仕华能早日恢复自由,因为他的结核病又严重了。

昨天刘仕华容留卖淫案经过近12个小时的开庭审理终于告一段落,法庭没有当庭宣判,什么时间做出判决不得而知,但是即便最后有一个明确的判决结果,但是该案还不能算真正地尘埃落定。由于该案侦查过程中存在的诸多程序违法问题,以及法庭审理阶段重要证人由于公诉机关的介入不能正常出庭,整个案件的真相处于一个模糊状态,使得刘仕华卖淫案成了一个悬案,如果证人不受任何干扰地正常出庭,不论该案判决是什么样的结果,至少可以打消公众的疑虚和猜测,而由于在辩方申请证人陈军出庭后,公诉机关强势介入,一开始答应出庭作证的陈军马上改变了态度,先是发短信给张安芬说由于他的家人反对他不能出庭了,之后,再联系就不再接手机,律师好不容易用别人的手机联系上陈军,当律师提出让他写个证明,发个传真过来时,他含糊其词地答应了,但是直到开庭也没有收到他的传真,也不再接任何电话。陈军态度前后强列的反差让律师不百思不得其解,直到昨天开庭,公诉机关出示陈军的调查笔录,律师才明白事情的原委。我们申请陈军出庭向法庭提出书面申请的日期是2009年10月25日,法院一开始定的开庭日期是2009年11月3日,此后,我打电话给法院询问具体的开庭时间,法官告诉我由于一些准备工
已推荐到博客首页,点击查看更多精彩内容昆明少女卖淫案辩护词(2009-11-11 01:09)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接受刘仕华姐姐刘世先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刘仕华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并充分考虑了法庭的调查情况,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本案能够证明刘仕华容留卖淫的证据是刘仕华,张安芬的供述及陈艳的证言。但是警方获取刘仕华,张安芬的供述及陈艳的证言都是在非法的状态下获取的,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排除,如果刘仕华,张安芬的供述及陈艳的证言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给予否定,那控方根本就没有拿得出来的可以证明刘仕华有罪的任何证据。

从警方出示的抓获经过及警方拘留的时间来看,警方对刘仕华的传讯已经违法,传讯连续超过48小时,在此情况下获取的证据系非法证据法庭不和采信。后来,侦查人员又采取威胁利诱的手段,使得刘仕华不能自主地根据案件事实进行供述,这样的供述因违反法律的规定也应当排除。

张安芬之前所做的供述也存在着同样的取证违法的问题。

陈艳系未成年人,法律有关询问未成年人有特别规定,要求必须有未成年的监护人到场,而对陈艳的所有询问,警方一共安排了两个所谓

 

接到法官反馈的有关证人不愿意出庭的情况后,我马上让张安芬与刘仕华的二哥联系,刘仕华的二哥答应过来作证,我不放心又打电话确认,叮嘱他兄弟情义千斤难买,希望他不食言。张安芬接着打电话给刘仕华的三嫂,她不愿意过来,张安芬说,朱少平说张安芬家出钱她才过来,我接到张安芬的电话后,告诉张安芬,朱少平来昆明的差旅费,我想办法给解决,让张安芬答应解决她的差旅费,但是听到不解决差旅就不来作证的话,我的心里真不是滋味,觉得心寒,难道亲情在金钱面前是如此地不堪一击吗?或许刘仕华的三嫂真的非常穷,没有到昆明来的路费,如果几百元的路费就能让正义嘎然止步吗?马克思真的伟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真是一语道破天机,公平正义有时候真的于经济有关,否则,就不会有法律援助制度了.

远在四川的陈军,尽管正在四川老家照顾病重的叔叔,但还是答应出庭作证,我让张安芬打电话,让他告诉陈军,差旅费我们想办法给他解决.

有关陈艳作证的事情,我们到昆明后,肯定要去见她,征求她的意见,看她是不是象宋庭长说的不愿意出庭的理由,是因为怕对不起父母,怕受到父母的责骂.但是一切都会尊重她的意愿.我真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了,我对宋庭长的说法

回郑州的车票是晚上8点多,还有一段时间,无所事事,襄樊也是一座古城,可惜我对三国中有关襄樊的了解太少,所以也没有兴趣欣赏襄樊的文化古迹。刚才宋庭长打来电话,就通知证人的情况作了个反馈,我申请了10个证人出庭作证,而法院反馈给我的信息是,我申请的证人没有一个人能出庭作证。下面是法院的说法:

关于证人陈艳:他们在收容教育所通知陈艳出庭作证,陈艳说她就不出庭了,如果出庭作证证明父母容留卖淫,将来肯定会受到父母的责骂。

关于证人陈军:陈军是刘仕华雇的小工,曾在刘家长期居住,刘仕华提供食宿。法院的说法是陈军的叔叔有病,需要他照料,他远在四川不能到昆明了。

关于证人刘仕友:他是与刘仕华一起承包工程的兄弟,是刘仕华的二哥。法院说刘仕友在福建有工程,忙,来不了。

关于证人朱少平:刘仕华的三嫂,是刘仕华兄弟承包工程的会计,记帐的。法院说没有联系上她。

关于普恩富,管仕周(一起介绍卖淫案的举报人和介绍人,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注明此人另案处理,而起诉书中没有注明此人的情况),杨光帅(刘仕华的邻居,此人因销赃现羁押于官渡看守所),王某(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