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blog.sina.com.cn/ccs12[订阅]
个人资料
评论
读取中...
图片幻灯
好友
读取中...
音乐播放器
访客
读取中...
博文
日记 [2008年03月27日](2008-03-27 10:52)
 

陈昌森律师工作日志

 

云南律师网  http://www.ynls123.com

 

 

2008318

 

为协助Y公司在北京考察一个投资项目,12:30搭乘南航班机从昆明机场起飞,下午3:45抵达首都机场。在机场,接到公司X总的电话,让我打车到北京饭店会面。我在大堂里待了几分钟,X总随后赶到,他给我开好房间,将房卡交给我,说有事让我先上楼歇息,晚上再谈公事。

 

今天是十一大两会最后一天,代表们还住在饭店,为了保障代表们的安全,饭店大堂楼口增设了安检设备,店客隽带的东西都要经过安检。

 

在房间内休息了一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2008-02-22 22:45)

律师申请调查取证

 

作者:云南律师网  http://www.ynls123.com  陈昌森律师 

 

    现在的民事诉讼模式之下,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法院一般不负责为当事人收集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仅限于两种情形:一是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此外,某些证据须由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律师)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予以审查后决定是否依职权调取。这些证据是: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陈律师解读新修《律师法》

 

作者:云南律师网  http://www.ynls123.com  陈昌森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该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云南律师网站长陈昌森律师就新修《律师法》中的一些热点和亮点作以下粗浅评析,与大家一起共同探讨。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解读:律师的职业定位一向模糊不清,倍受争论,这次重新修订之后

陈律师亲历查毒全过程

 

作者:云南律师网 http://www.ynls123.com 陈昌森律师

  

   初冬的芒市阳光和煦,温暖惬意。

 

   上午参加法庭审理,晚上返回昆明,为了节约当事人的开支,选择了卧铺客车,有幸亲历了边防警察查毒的全过程。

  

    晚上六点半从芒市出发,八点到达德宏州木康公安边防检查站(有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缉毒先锋站”的荣誉称号)。按照规定,所有经过此处的长途客车都要接受守关将士的例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海洛因、大麻、鸦片等毒品。客车通过检查大厅靠边停稳后,从前门和后门分别上来一名警察,向旅客

法官背离中立的九种表现

 

作者:云南律师网 http://www.ynls123.com 陈昌森律师  

 

    庭审过后,有些当事人会觉得法官不公正,有意在偏袒对方,常常问律师法官是不是收了对方的好处或者对方找了关系。对于这个问题显然无法只能作简单的肯定或否定回答,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不能怀疑一切也不可相信全部。绝大多数法官是值得信赖的,个别法官就再所难免了。依据本人的执业经历,经综合分析,法官背离中立的表现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开庭犹如走过场。在律师看来一个绝非简单的案子至少需要两个小时才有可能完成审理,可到了法官的手里却变得异常简单,一些基本事实都不去查明,法官就急忙宣布休庭。遇到这种情况,十之八九有人做了手脚,法官不可能比律师更了解案情,除非是神。

 




  我已经在新浪BLOG安家了,欢迎你“常过来看看”,大家多多交流哦。我们可以一起把这里变成共同的心灵家园,像家一样温暖的地方。
  我会把一些新鲜有趣的东西记录下来一块与你分享,也希望你能够记住我的
BLOG地址,像老朋友一样经常过来做客——你可以把“她”添加到你的收藏夹中,也可以把“她”复制下来告诉你的朋友们。特别希望能通过你,让我认识更多的好朋友。如果还有不了解的,就跟着我一起来看看拥有所有博客知识和维护技巧的博客帮助站吧:http://blog.sina.com.cn/help/ :)

  我的BLOG地址:  http://blog.sina.com.cn/ccs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