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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仲裁格式条款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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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日报讯 (记者刘晓星 通讯员司宓)27日,广州市仲裁调解中心正式揭牌。14名有丰富调解工作经验和良好法律素质的司法所长和律师成为第一批仲裁调解员。广州市副市长陈国出席仪式并讲话。

  据悉,仲裁调解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先行对受理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调解。仲裁调解中心设在广州仲裁委员会,在全市基层司法所、全市人民调解中心设立仲裁调解办。纠纷当事人可从广州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调解员名册中选择调解员主持调解。


   记者近一周来调查广州房贷市场,发现绝大部分银行都已严格执行二套房贷政策“优质客户”也很难申请到优惠。不过还是有少部分银行视情况可给予一定优惠。

  家庭月收入两万元以上、没有任何不良借贷记录的陈红万万没想到,现在想低首付和下浮利率贷款买第二套房真的是这么难。
 
几天前,陈红到珠江新城看房子,打算购置一套150平方米的单位。可是,当陈小姐提出自己办理二套房贷,能否像过去一样三成首付、利率下浮30%贷款时,售楼人员开始含糊其辞,其中一个售楼人员则直截了当地拒绝说:“在这里买房办二套房贷,一律首付四成,利率上浮10%。”陈红几乎走遍了珠江新城的在售楼盘,还是没有找到能帮她办理优惠利率的销售中介。

  记者近一周来对广州房贷市场进行明察暗访后发现,无论是客户服务热线还是网点工作人员,绝大部分银行都已众口一辞,表示严格执行二套房政策。在这之前,银行总部“说一套”,分支机构“做一套”、优惠条件五花八门的现象还十分普遍。至此,在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明紧实松”长达近一年后,银行和借款

   知名化妆品公司法国莱雅公司,因生产欧莱雅、“VICHY”等品牌的高档化妆品而闻名。因广州一个体经营者廖某某在清洁制剂,鞋油,牙膏等商品上申请注册 “薇姿WEIZI”商标获得商标局核准,莱雅公司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认为廖某某在鞋油、衣物上光油等商品上使用“薇姿”商 标,污损、丑化原告高档化妆品的品牌形象,要求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商标异议复审裁定。记者今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经一审宣判,法院判 决维持了商评委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莱雅公司一审败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4月至1998年11月,原告莱雅公司在香水、化妆品等商品上分别申请注册“VICHY”、“VICHY及图”“薇姿”等商标并获批准。

    1999年3月,广州一个体经营者廖某某在清洁制剂、鞋油、洗衣上光剂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薇姿WEIZI”商标。原告以廖某某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公司 “VICHY”、“薇姿”等商标近似,且“薇姿”系原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为由,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廖某某申请注册的“薇姿 WEIZI”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亦不构成对莱雅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射阳县邮政局因储蓄所开户审查不严,被判赔偿邹某损失2.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田某于2006年7月中旬,以帮助在押人员潘某“找关系、能把人放出”等为名,取得潘的亲戚邹某的信任。同月18日田某在射阳县邮政局下辖的射阳县阜余邮政储蓄所开立了以“卢某”为户头的邮政储蓄账户。邹某先后两次汇入该账户计7万元。田某于同月18日和27日分别通过射阳县阜余邮政储蓄所从该账户中三次分别取出2万元、3万元和2万元,所取款项被田某用于购买毒品及挥霍。2007年1月5日,田某因犯招摇撞骗罪被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责令田某退赔邹某人民币7万元。

    邹某认为射阳县邮政局未尽到审查义务,起诉至射阳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查明:从田某的供述和对照片的辨认等证据可以认定,在射阳县阜余邮政储蓄所的开户人、取款人不是卢某、而是田某,账户中所记载的田某提供“卢某”的身份证显然不是“卢

  明明是给了章先生11.5万元,邹女士还写下便条予以确认,但事后却称章先生取得了不当利益,并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章先生退还多得的39171元。由于章先生取得的钱款并非“没有合法根据”,依法不构成不当得利之债。为此,闵行区法院法院于作出了驳回邹女士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邹女士负担的一审判决。

  邹女士和章先生系亲戚关系,且邹女士还在章先生经营的公司里工作,工作之余玩玩股票。因钱款的结算上发生分歧,邹女士将章先生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章先生立退返还不当得利39171元且承担诉讼费。

  邹女士称,2007年,章先生委托用邹女士帐户买卖股票,将21万元交给邹女士,一时间内相安无事。盈利时,邹女士从帐户中取出现金交给章先生。2007年6月以后,邹女士用大部分资金购买了强生控股股票。2008年7月,因章先生称急需资金,要求将股票变现。于是,邹女士即抛售1万股强生控股,取出6.5万元交给了章先生。邹女士还借了5万元,交给章妻。算下来,共支付章先生及其妻子11.5万元。章先生出具了字条,认可了上述事实,同时

   空中客车德国股份有限公司(Airbus Deutschland GMBH)(原名称为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因沈阳永丰食品有限公司申请“空中客车AIRBUS及图”商标获得核准注册,而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以沈阳永丰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侵犯了其商号权为由提起商标行政诉讼。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空中客车AIRBUS及图”商标主要被指定使用在可可制品、糖果等商品上,与空中客车德国股份有限公司“Airbus”商标的指定商品类别差别明显,即使在“Airbus”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相关公众亦不会对两者产生混淆,遂判决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空中客车AIRBUS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准予该商标核准注册。

    1986年9月,戴姆勒克莱斯勒航天空中客机有限公司申请注册“Airbus”商标,后经核准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飞机及部件。后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变更其名称为空中客车德国股份有限公司。

    永丰公司于1998年7月24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空中客车AIRBUS及图”商标,申请注册类别为可可制品、糖果

  非诉讼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确认,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法院审查确定效力后,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意见提出,法院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健全调解相关纠纷的职能和机制。经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后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请求变更、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无效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可申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法院确认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确认调解协议申请,需共同签署承诺,明确其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调解协议侵害案外人利益、违反法律规定、调解显失公平等,法院不予确认其效力。

  ■新闻背景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称,目前,社会矛盾进入易发、多发期,各类纠纷呈上升趋势。2007年全国法院受理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555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意见鼓励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纠纷解决,完善诉讼活动中多方参与的调解机制。

  “这有利于缓解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日益增长的解决纠纷的需求之间的矛盾,有利于使不同特点的矛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说。

  意见根据“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要求,对立案前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调解与诉讼的衔接、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及立案后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调解与诉讼的衔接等两个方面的衔接机制进行了规范,并扩大了赋予合同效力的调解协议的范围,鼓励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发展,促进构建起一套科学、系统、完整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意见通过完善诉讼与非诉

  非诉讼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确认,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法院审查确定效力后,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意见提出,法院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健全调解相关纠纷的职能和机制。经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后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请求变更、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无效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可申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法院确认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确认调解协议申请,需共同签署承诺,明确其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调解协议侵害案外人利益、违反法律规定、调解显失公平等,法院不予确认其效力。

  ■新闻背景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称,目前,社会矛盾进入易发、多发期,各类纠纷呈上升趋势。2007年全国法院受理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555

 2008年10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修改已经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中,消法首次大修已经提上日程。近日,在中国法学会举行的首场“法治聚焦”恳谈会上,多位法学专家认为,应当充分评估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对消费者的影响,完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

  7月初,深圳罗湖区的一家高档楼盘推出的购房促销活动规定,凡1个月内购买该楼盘的置业者,均可享有“优惠购买权”和“选择权”,即购房者可先预交10万元订金,然后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协议书》,1个月之内,开发商必须为购房者保留这个房号及其他的优惠政策,置业者如果反悔可无条件退房,开发商则退还订金。

  深圳开发商试水“后悔权”的做法,正是消法大修之际,诸多法律专家学者考虑的问题。

  6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表示,消法修改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赋予消费者后悔权。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一类是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第二类是网上购物,消费者收到商品后,经常发现实物与图片不符,自己受到了欺骗;第三类是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