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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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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个女学生在春节回家的途中被挤下火车惨死于铁轨之上。此事既出,一时间社会各界对铁路春运又开始了口诛笔伐。今天“火车票实名制”的话题又一次成为了新闻的热点,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明确表示“实名制不可行”。
  “他解释了三条理由:首先,买不到票主要是因为运力紧张,实名制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其次,春运期间客流量大,相当拥挤,而实名制将增加很多麻烦的程序,更加繁琐,在高峰时候不容易疏散,不快捷、便利。第三,实行售票实名制,最大目的就是为了打击票贩。但是如果票贩子瞅准了这个‘市场’,为了获利,照样有其他渠道炒票。比如制造假身份证、假票据,实名制同样起不了作用。”(自新浪新闻中心)
  雅乐在此无意判断实名制到底可不可行,但是作为辩手的职业习惯倒是让我很想针对王勇平的三点理由做个驳论。
  对于王的第一个理由,我想请教真的是“运力紧张”这一客观问题导致了大伙买不到票吗?如果是这样,为什么每年的春节,绝大部分该回家的都回家了?——只不过,想买卧铺的买不到,想买座位的买不到,要想买到自己想要的票就要加钱买高价的,为什么加了钱就能买到?如果真的是运力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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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笑忘书
 第八章 哲学
  这一章讨论的是公有社会的哲学基础问题。
  古希腊圣贤把哲学定义为“爱 智慧”,德萨米把哲学看作是“关于自然界所存在的事物的科学。”二者之间的差别何在?我想大概是后者缺少了爱,至少是缺少了对真实具体的个体人的爱。
  德氏极推崇爱尔维修,将之称为“不朽的爱尔维修”。爱氏有一个论断:“真理是从矛盾和争论中产生的。”我的疑问是,在德萨米所构想的和谐的公有社会,是否还存在矛盾与争论,如果不存在了真理将如何产生?如果存在,究竟是什么样的矛盾,谁与谁的争论?
  通览这一章,我发现德氏想要做的似乎是将自己的哲学跟“功利主义”进行比较。同功利主义相似,德萨米也尊重人的欲望。“哲学不需要从人类的心灵中铲除任何一种欲望。欲望一词意味着发生作用的能力。其本身绝不是一件坏事;恰恰相反,欲望越得到满足,我们就越幸福。”但与功利主义将追求欲望的满足作为善的价值尺度不同,德萨米的公有社会哲学追求的是欲望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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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分散制度和公有制度的比较

  “这一章大部分袭用傅立叶的《论农业协作与家务协作》。”

  这一章德萨米讨论的是完全的公有制和除此以外的其他制度的相互的优劣关系。分散制度包括私有制,还包括混合所有制。

  对比的方法最忌讳的是以己之长比人之短,更忌讳的是以想象中的“己之长”比现实中的“人之短”。德氏与傅氏恰恰是犯了这个忌讳。要不怎么叫空想社会主义呢。

  在德萨米的想象中,公有制的第一个优点就是能带来“规模效应”,表现在节约和增产两方面——可以节约仓储空间、燃料和人工等等,可以增加葡萄(以及葡萄酒)、渔业、狩猎业的产量。这种规模效应来自资源整合和计划性配置。

  资源整合和合理配置带来效率是可以接受的,但问题有两个。第一,公有制下的资源整合是出于自愿还是依靠强制(行为上的强制与思想上的强制)?广大农民跟着闹革命,好容易盼来了打土豪分田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真就是自愿的把土地再次交回公社?如果真是自愿的后来的小岗村为什么又要写血书搞承包?不自愿的资源整合即便是带来了效率其正当性基础又在何处呢?第二,计划性配置必定是合理的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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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食/厨艺

分类: 哄喽蒙
  今儿是教师节。
  上午给吴越老师发短信祝节日快乐。老师回消息勉励我说:“思想有多远,行动就有多远。”
  中午给老爷子打电话也祝福了一下。
  晚上给何平同学也过个节,弄条钳鱼来清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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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关于贸易

  正如我所料,德萨米反对贸易。

 

  贸易完全是以虚伪的制度为基础的:欺骗、高利贷、垄断、投资、破产——这就是它的方式、手段及不可避免的后果!在这里发财致富不是靠才干,也不是靠正直,而只是靠侥幸取巧、狡猾、不正义、欺诈、靠价格涨落、靠证券投机。投机形成国家中的第二个政权;它通过利己的援助加重国债和公众的负担,把政府本身置于它直接影响之下。它是专门吸取一切精华的纯粹寄生虫。人们看到银行钱庄每年获得上亿万的利润。而同时却有多少因境遇不佳而破产的不幸者啊!……

  特别是对于工业和农业来说,贸易真正成了神话中的秃鹫,它不断地啄食工农业的经常生长起来的肝脏和其他内脏。它使工农业凋敝,向工农业进行榨取,将其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并把一切资本、一切生产工具都吸收到自己这方面来。

                   ——(第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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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笑忘书
  在第五章(续)中,德萨米讨论的是“田间劳动的组织”问题。
  内容不多。我捡有趣的报告给各位。
  第一,德萨米继承傅立叶的观点,指出了农业生产的两个极端:荒芜土地和伐尽树木。在德萨米的统一公社中,“我们平等的人在所有自己的各种工作中”会避免这两个极端。其实这两个极端不仅涉及农业生产,人类改造自然的活动都将面临这两个极端。荒芜土地缘自人的惰性,伐尽树木缘自人的贪婪。那么统一公社制是不是能解决这两个问题呢?理论上是可以的。如前所述,统一公社式的劳动制度带有强制劳动的因素(更多的是思想上的强制),因此可以解决荒芜土地;而劳动的分工组织又是基于“科学的”计划,所以也不太可能伐尽树木。当然,这仅仅是理论上的。现实中,由于缺乏激励机制,人的主观觉悟又无法达到圣人的境界,所以惰性被放大了;低效率、高耗费(也就是浪费)导致人们不得不更多地去“砍伐树木”。更可怕的是“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的信心被鼓动起来了;“敢上九天揽月,敢下五洋捉鳖”的气概被树立起来了;“人定胜天”的大旗被祭起,只要无畏无知点儿又怕什么呢!
  第二,德萨米预想了“大棚种植”。不过他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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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笑忘书
 第五章 工业法和农业法
 
  德萨米用了较多的篇幅写这个话题,在第五章后面还跟了一个第五章(续)。
  这其中也阐述了不少重要的问题。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德萨米的人性假设:“人本质是爱活动的生物,如果说,有时候他醉心于游手好闲,那要责备的是劳动的单调和劳动组织的恶劣。”我觉得这个观点非常重要,理由有二。其一,这跟马克思对人的认识有相通之处,马克思强调劳动之于人的重要性,而德萨米认为人本质是爱活动的生物;其二,这个观点引出了德萨米在“工业法和农业法”部分要解决的问题,即让劳动变得丰富而不再单调,让劳动组织富于人性而不再恶劣。德萨米的理想是通过后面问题的解决解放人,让人释放其爱活动(爱劳动)的本性。
  接下来,更为重要的观点出现了。德萨米表达了他的“未来法律观”。相对于德萨米,马克思引入了阶级的概念,因此他认为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共产主义社会消灭了阶级,没有了国家,法律自然也就没有了出处。而德萨米显然不是这样认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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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共同用膳 
 
  这一部分德萨米继续讨论分配的问题,他选择了两个具有代表性的话题——吃和穿进行讨论,其讨论的目的是向人们展示:“公有制宛如一位慈祥的妈妈,她运用一切,使她所热爱的孩子们没有哪一个愿望得不到满足。”
  德萨米认为有四中分配和消费社会产品的方式,即私有制度、圣西门制度、绝对平按比例平等。他批判了前三种方式。私有制度是“一种以时运、特权、势力、欺骗、压迫等等为基础的方式”;圣西门制度“是以神权政治和才能贵族政治为其基本原则的”;绝对平等的假设前提促存在,“它必须假定所有的人都具有同样的需要”。
  德萨米用“共同饮食”来证明按比例平等的合理。具体到饮食方面,按比例平等表现为“量饥而食,量渴而饮”——既不要渴着饿着,也不要多吃多占。但是德萨米应该意识到他的这种分配原则也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足够”——物质的极大丰富。逻辑问题就在这里出现了!如果物质绝对丰富(不具有稀缺性),那么讨论分配还有什么意义?
  而且,德萨米的按比例平等其实也必须面对与绝对平等同样的问题——需求的差异性问题。德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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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笑忘书
第三章分配法和经济法

  李昌麒老师主编的《经济法》教材中专设一章叫做社会分配法。为了不引起误解,我想先给出一些总体的判断。
  通读本章,泰·德萨米要讨论的是“劳动产品分配法”和“社会经济组织法。”
  分配的原则原则是“平等”——“人在权利上是平等的,因而在事实上也应该平等”。这种实质的平等不是绝对的平均,而是按需分配。如何能实现按需分配?需要物质的极大丰富。进而需要对生产进行合理的组织——以公有制为基本框架,以“公社”作为基本的社会生产单位。
  在我将以上信息传达出来之后,明眼人会有一些预测了:标榜公有制的德萨米怀念原始社会,崇尚农业劳动,推崇公社,排斥城市。确实如此。德萨米引用了邦纳罗蒂的话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如果我没有搞错的话,大城市的存在是公众不安的表征,是公民骚动的必然前兆。大地主、大资本家和富商大贾成为城市的核心。……一个城市的人口愈多,其中仆役、伤风败俗的女人、饥肠辘辘的作家、诗人、音乐家、画家、谋士、演员、舞蹈家、教士、撮合人、小偷以及各种各类的丑角也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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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根本法

  从著作的第二章开始,正式涉及到法。

  “某些法律是整个社会大厦所应据以建立的最初基础,它又是中枢,其他法律都附于其上并围绕着它而安排,这样的法律我们称之为根本法。”读完本章的第一段,我以为德萨米要说的根本法是宪法。但是紧接着德萨米就告诫我们:“不要把宪法和根本法相混淆。”德萨米强调:“宪法是政治的产物;它经常变化,并且是暂时性的。根本法则相反,它是永远不变的。它先于并优于一切社会制度,因为它来源于自然本身。立法者的任务在于寻求和识别它,然后予以公布。”

  或许那时的宪法理论尚未将宪法理解为形式宪法与实质宪法的总和,但德萨米所谈到的根本法也绝对不是理念中的宪法。他所讲的根本法“源于自然本身”、“优于一切社会制度”。这样看来德萨米的根本法有些像安提格涅所用以抵抗暴君实定法的“自然法”。除了回归传统自然法理论之外,德萨米的上述观点中还有一部分契合了哈耶克“立法与法律”二分的思路。立法者是发现法律而非创造法律。不过,哈耶克坚持人的“无知性”,因此也就坚持了这个“发现”的过程;德萨米却认为公有制的倡导者已经发现了社会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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