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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代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怀远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以原告代理人的身份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现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第一,通过本案的庭审调查及举证质证,可以看出本案的事实是非常清楚的,原告作为康居A4区15号-3-601的住户,使用被告Y市银新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Y市康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康居办)统一订作发放的移动式轻金属爬梯,上阁楼关闭窗户时,该梯子上部的橡胶套突然脱落,导致原告从梯子顶端与铝合金活动爬梯从高空一同摔下,导致原告全身十处骨折严重受伤。上述被告作为梯子的订作、发放人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首先,康居办作为康居工程的安置方为拆迁安置户安置
